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时代周报(ID:timeweekly),作者:郭子硕,原文标题:《上海、广东等地明确人身险纳入法院执行范围,避债此路不通保险还值得买吗?》,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寿险保单还能继续避债吗?


“有钱人投资失败面临破产,当财产都被冻结或者拍卖时,大额保单不会计入到资产抵债里面,家人和自己就多一条后路。”近期,某险企发布的保单宣传广告如是显示。


长期以来,保单对投保人资产保全的特殊功效是投保的动机之一。


《保险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部分保险营销人员也一度将人身保险的“避债功能”当作营销卖点,即债权人不仅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也不能要求用保险金偿还债务。


然而,11月中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与多家保险公司达成《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明确人身险产品财产利益属于可强制执行责任资产。这是继江苏、广东、北京等地之后,又一地确认人身保险金不具有绝对的避债功能。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保险不再成为个人债务、隐匿资产的避风港。


12月9日,某中型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张坤(化名)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涉及保单避债纠纷处理案例还算常见,其中有不少老赖恶意利用保险来避债,而且有资产保全动机的投保人也不在少数。在法院实际执行中要看具体案例,由于民法和刑法属于上位法,可以‘击穿’保险产品的封闭期。”


一、避债新规是一种进步


此次上海高院发布的《会议纪要》,是迄今为止责任人、覆盖险种规定最为细致的。


时代周报记者留意到,《会议纪要》覆盖被执行人及对应的执行标的、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特殊免除执行的保单类型,既实现“保险避债”精准打击,又兼顾人性化。


对比浙江、江苏等地相关规定,上海高院的《会议纪要》明确指出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保险合同,约定人民法院应秉承比例原则,实行特殊免除执行,也就是一般情况对上述保单不强制执行。


对此,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宋占军指出,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是偏保障性的保险,现金价值比较低。毕竟是出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这部分投资理财属性不是那么强,因此上海高院未将此类险种列入用于清偿资产名单。


《会议纪要》依据执行人身份压实责任范围,细化保单权益执行方案。


《会议纪要》第三条“被执行人及对应的执行标”显示: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被执行人为受益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受益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


时代周报记者了解到,保单通常有两大类保单利益,其中现金价值、保单分红此类保单固有价值归属投保人,生存金等在被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归属被保人和受益人。


总结来说,法院进行冻结或者扣划时,聚焦在被执行人身份,投保人可被执行的内容涵盖保单固有价值,被保人和受益人可被执行的内容涵盖保险金。换而言之,保单中哪些部分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法院将精准冻结或扣划该部分财产。


如被保人、受益人和投保人并非一人,法院执行过程中该如何保障其他人的权益?


《会议纪要》明确,如遇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应秉承审慎原则,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关赎买保单的权益。法院在强制执行前,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少于15日赎买期限。


这意味着,只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赎买支付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由赎买人直接交予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取该款项后,将不会再继续执行该保单的现金价值、红利等权益。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投保人(被执行人)相关权益。


宋占军分析,所谓的强制执行针对的是人身保险里面具有财产性权益的险种,比如万能险、分红寿险等具有现金价值的财产。在保险事故没有发生之前,这样的现金价值对应的是投保人的个人资产,所以是可以被用于债务清偿的。


二、为何出现保险避债?


12月8日,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解释道:“保险避债,是指投保人通过投保人身保险,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金,依据保险法,该保险金可以不受债权人的追偿。”


“举个例子,父母为自己投保人定期死亡保险,并指定子女为受益人。如果在保险期间内父母死亡,即使父母有未偿外债,保险公司支付给子女(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不受债权人的追偿。而如果父母的财产作为遗产给其子女,则不能免于偿还其债务。”杨泽云指出。 


12月8日,某寿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宋明(化名)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一旦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就会被认定受益人财产,而非投保人遗产,所以能起到债务隔离的功能。”


时代周报记者了解到,“保险避债”在业内并不少见,但利用保险恶意逃债越来越难了。


杨泽云认为,如企业主为自己或家人投保现金价值较高的储蓄型人身保险,企图以此逃避债务。此类保险一般约定保单的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在未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之前,如果有债务纠纷,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债权,也无法避债。


“债务隔离不等于逃避债务,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进行资产规划,不能混谈,要看具体案件跟实际情况。”宋明指出。


张坤也表示,具体情况要看买保险的时机,跟债务形成的时机是不是存在一定的关联。比如,一个人贷款100万,马上去买保险,过段时间又说没钱还了,类似这种恶意避债肯定是不受法律保护。


2021年前三季度,上海法院共执行涉及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302件次,提取保单现金价值1200余万元,涉及153件执行案件。


各地“保险避债”新规会对保险机构有影响吗?


杨泽云认为,存量人身保险业务中,不排除部分投保人投保动机中有避债的考虑,但避债动机不是主流,所以不会对存量市场产生影响。


需要一提的是,高净值人群一直是商业人身险的重点客群。11月13日,胡润百富联合发布《2021中国高净值人群家族安全报告》,数据显示对于保障财富安全传承的工具,高净值人群提及最多的是保险(76%),高于遗嘱、信托、基金等。其中商业人身保险在高净值人群中的渗透率高达97%。


多地快马加鞭推动人身保险产品权益执行标准一致化,执法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对接越发紧密,执法通道越发畅通。长远来看保险业通过保险恶意逃债的现象势必下降。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时代周报(ID:timeweekly),作者:郭子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