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天目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获悉,近日,上海警方在集中打击非接触式犯罪行动中,经过缜密侦查,成功全链条摧毁一个新型网络非法放贷犯罪团伙,在全国多地先后抓获以朱某、冷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13名,涉案金额逾50万元。

据悉,该团伙以无需抵押、免查征信、快速放款为诱饵,诱骗借款人安装特定手机软件并登陆指定账户后获得远程控制权限,再以锁定手机、言语辱骂等软暴力方式迫使借款人归还高息贷款,从中牟取不法利益。

今年8月初,市民吴先生在某网络论坛的“贷款交流”板块看到一则提供小额贷款的广告,宣称“无需提供个人征信”、“仅需提供某品牌手机参数”、“放款快速”。如此便捷就可以借到钱,让手头拮据的吴先生不禁心动,在看到论坛中有不少人声称“亲测”有效后,他当即按照广告中的联系方式主动联系了客服。

客服向吴先生确认,贷款无需抵押、不看征信,但是需要提供自用手机的详细参数,放贷额度就是根据手机回购价值进行评估,一般按照20%发放。据此,吴先生提供了自己手机的相关信息以及登录账号,并点击客服发来的链接下载安装了一款名为“聚宝盆”的所谓贷款软件。很快,客服告诉吴先生,其可贷款额度为400元,但是实际只能放款200元,另外200元已经作为利息收取,三天之后需要还款400元,如果逾期未归还,还将收取每日100元的逾期费。吴先生认可后,客服即微信转账了200元。

3天后,吴先生没有按期还款,同时发现手机已不能正常使用,重启无法恢复,还原出厂设置也被限用,怀疑已被远程操控。吴先生设法联系上客服,客服表示因其未按时还款已将手机“锁死”,并开始以辱骂、威胁等方式催促还款。

在网络上发现有不少人有着与自己相似的遭遇后,吴先生于8月10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报警求助。

接到报警后,闵行警方经综合各方信息,发现某品牌手机售后维修部门近期收到不少消费者投诉,称手机被一款贷款软件恶意锁机,无法正常使用。按照市公安局“动态隐患清零”和“打早打小”的工作要求,闵行公安分局随即在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的指导下,组成专案组开展立案侦查,很快挖掘出一个非法网络放贷团伙。

经查,该团伙在互联网上以某品牌手机贷的名义,通过社交网络等渠道吸引客户,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手机控制权,然后以锁死手机、威胁辱骂等“软暴力”方式逼迫借款人偿还高息贷款,从而获取不法利益。犯罪团伙组织松散、分工明确,吸引客户放贷、提供技术支持、“软暴力”催收等环节全部在网络上以“非接触”的方式进行。

随着侦查的深入,警方逐步掌握了该团伙的组织架构、各环节人员构成和活动规律,制定了周密抓捕方案,自9月3日起在全国三省二市陆续展开收网行动,当天,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朱某在江苏被捕,以冷某为首的7人放贷催收团伙在辽宁悉数落网。9月6日、8日,负责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的肖某等5人先后在上海、北京、广东等地被警方抓获。

到案后,犯罪团伙成员对非法网络放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今年27岁的朱某是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其委托技术人员开发了名为“聚宝盆”的手机软件,表面上伪装成贷款软件,但实际嵌入了一款朱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能够在后台远程控制手机的软件,一旦借款人安装,就能在不知不觉中获得手机的远程控制权。

随后,朱某通过网络联系冷某组建团队,并制作了培训资料,培训冷某等人使用软件控制他人手机的方法。冷某则在辽宁租赁办公场所,制定放款额度、提供收款账号,并雇佣杨某、王某、赵某等人进行放贷、催收、锁机等操作。

该团伙通过网络吸引到客户后,即安排客服“一对一”以“无抵押、免征信、快放款”等话术,诱导客户安装“聚宝盆”软件并获得手机远程控制权限,然后根据获得的手机型号、年份等信息评估回收价值后按照20%给出贷款额度,并预留一半作为利息,借款人实际只收到一半的贷款额,却需要在期满后全额返还。如果到期不还,该团伙即远程控制借款人手机致无法正常使用,迫使借款人还款,并承担每天100元的逾期费。整个犯罪过程不签署任何借款协议,催收过程也与借款人无任何实际接触。

经查,自今年7月起至团伙落网,涉案流水金额超过50万元,非法获利逾26万元。目前,朱某、冷某、杨某、王某、赵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其余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互联网贷款虽然方便快捷,但也存在风险隐患,有贷款需要的市民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务必通过正规网贷平台贷款,切勿轻信网络论坛、社交媒体中的广告,尤其要远离那些所谓“无需抵押、不看征信”的贷款。在网贷过程中,要重视个人信息保护,不下载安装对方发来的、来历不明的手机软件。如遭遇“软暴力”催收、高额利息,一定要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