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据凤凰网《风暴眼》统计,11月12日“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后,8天内有18家上市企业的19位独董先后辞职,远高于之前同样时间内8家上市企业11位独董辞职的数据。
独董该不该承担连带责任?曾担任过四家上市公司独董的刘姝威教授认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既然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能说是冤枉。
3、独董本来是保持独立,对企业起到监督作用的。但在现实情况中,国内许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却是被拉来充数的,不仅不能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反而挤掉了中小股东的董事份额,甚至只投领导所好,加大了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程度。
4、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凤凰网《风暴眼》表示,康美药业独董的处罚虽然起到了较大的警示作用,但也不能一罚了之。现在正是一个黄金时期,我们要反思一下独董制度该往何处去,现在正处于一个十字路口。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谋其职就得担其责。
独立董事制度虽然在我国已经存在了二十多年,但却被称为“花瓶”。许多独董们往往拿钱不办事,不但没起到监督作用,反而在有些时候与违法企业狼狈为奸,成了企业的“民间代言人”。
而随着“康美药业案”迎来一审判决,独董们的“免费午餐”或将成为历史。
凤凰网《风暴眼》梳理发现,“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后,8天内有18家上市企业的19位独董先后辞职,远高于之前8天内8家上市企业11位独董辞职的数据。
与此同时,凤凰网《风暴眼》发现,今年前11个月购买/拟购买责任险的上市公司数量,比前四年的总数还要多。
但董监高责任险并非救命稻草,与其将未来“安全”绑定在保险上,不如上市公司对自身治理做好约束,将未来寄予自己。
A股独董掀辞职潮,被“康美”吓的?
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中院宣判,康美药业(即*ST康美,600518.SH)案5.2037万名投资者共判赔约24.59亿元。同时,判决特别明确了各被告尤其是实控人、时任董监高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该案中,最引发关注的是,包括5名曾任或在职的独董,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合计赔偿金额最高约3.69亿元。
看起来光鲜亮丽,但5位独董在康美药业的“工资”可能连赔偿金都无法覆盖。根据公开资料,5位独董有4位是大学教授,1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副主任会计师。
凤凰网《风暴眼》根据康美药业历年财报粗略估算,五位董事的年均薪酬在6万到10万之间,工作年限3到15年不等。以工作年限最长的江镇平为例,江镇平从2006年至2020年担任康美药业独董一职,15年内江镇平获得总薪酬106万。
虽然无法估算5位独董的其他收入,也难以判断独董们能否赔偿的起3.69亿。但凤凰网《风暴眼》确信,几位独董在康美药业的“打拼”全白费了。
以往企业案件中,较少有独董承担连带责任。此次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的判决,无疑为独董们敲响了警钟,同时“康美药业案”中5位独董面临的天价罚款,也让越来越多的独立董事选择辞职。
据凤凰网《风暴眼》统计,11月12日“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后,8天内有18家上市企业的19位独董先后辞职,远高于之前同样时间内8家上市企业11位独董辞职的数据。
11月12日当天,有四家上市企业公告独董辞职;11月17日至18日两天最为密集,有11家上市企业独董辞职。除了ST华鼎、欣旺达、木林森三家,其他企业独董辞职理由均是“个人原因”。
而凤凰网《风暴眼》梳理发现,11月4日至11日,8天内仅有8家上市企业的11位独董辞职。
有行业人士对凤凰网《风暴眼》表示:“辞职也可以理解,除了少部分可能因为‘做贼心虚’外,大部分独董因为都是兼任,拿的薪酬也不高,却要承担如此大的风险,得不偿失。预计接下来辞职的人还会更多。”
另外,凤凰网《风暴眼》了解到,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对于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董监高人员的问责、追责力度逐步加大。
这种情况下,部分上市公司将董监高责任险当作让高管放心履职的“定心丸”,而一些董监高人员也将其视为逃避责任的“金钟罩”。
有数据显示,今年前11个月购买/拟购买责任险的上市公司数量,比前四年的总数还要多。截止2021年11月17日,至少139家上市公司购买或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而在过去的2017-2020年四年里,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上市公司数量总共才125家。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副所长王伟认为,董监高责任险并非万能,更不是“一保无忧”。一般情况下,该保险只针对董监高人员的疏忽或过失行为,而非恶意违背忠诚义务、在信息披露中故意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故意违反法律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罚款也不属于赔付范围。
因此,上市公司还是需要做好内部合规与公司治理,不然“定心丸”只是形式上的安慰剂,对于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而言,还是要履行好勤勉尽责义务,否则“金钟罩”可能是纸糊的,不当履职的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都将由其个人承担。
重罚3.6亿,独董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吗?
实际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被罚在A股并非个例。比如兆驰股2名独董两年间20次缺席股东大会,去年被证监会直接点名,“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去年4月,证监会点名ST摩登,指出其一年内“共10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先后辞职,包括董事长、总经理、3名独立董事、2任财务总监,且公司财务部门、经营部门的人员出现大幅变动,对公司正常经营运作造成较大影响。”
但这次康美药业5名独立董事拿着不到10万的年薪,却一共需要赔偿3.6亿元,处罚力度之大,可谓史无前例。这也让不少人为其喊冤。
有从业者指出,“独董又不是公司董事长或者CFO,更不是审计人员,他们其实很难知道公司财务是否有违规行为,让独董承担连带责任真是找错人了……”
据21世纪经济报道,一位曾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透露:“上市公司也不会让你了解太多的信息,就是文件发给你签字、盖章,开会有的时候可以去,有的时候必须去,有的时候不用去。”
有行业人士也曾指出:“现实中,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有些情况,也不一定全面知晓,如果公司有意回避独董,或者公司为了利益,拉拢独董,那相应监督企业的力度就不够了。”
不过,这些并不能成为独立董事逃脱责任的借口。独立董事既然拿着年薪,又肩负着对企业进行监督、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职责,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证券时报·e公司报道,一位担任过独董的人士表示,独董上岗前有培训,培训老师也反复强调要对财务数据心里有数再签字,当然有时候在公司氛围之下不容过多思考而随大流签字,康美案是一个教训,可以警醒后来的独董,也算好事。
曾担任万科、格力电器、中光学和柔宇科技四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主任刘姝威教授也发朋友圈表示:“接受担任独立董事的邀请,就意味着你将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自己做不到这一点,为什么要担任独立董事呢?”
刘姝威认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对于康美药业肆无忌惮的造假行为,作为独立董事无动于衷!既然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能说是冤枉。
独立董事缘何沦为“花瓶”?
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独立董事这个职务在中国资本市场似乎一直是个可有可无的角色。直到这次康美药业一案,独立董事制度又重新引起关注。
实际上,独立董事制度属于舶来品,其制度设置起源于美国。根据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管理层,不存在影响其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会成员。
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与上市公司或者其管理人员等存在经济利益和人身关系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例如在上市公司任职、持股或者公司高管、股东的直系亲属等,都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规模呈现“三人现象”,与董事会规模“九人现象”相适应,满足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1/3的比例要求。
对于独立董事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其独立性。要对公司财务监督和考核、对董事会和董事以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业绩作出独立判断,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
此外,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还具有战略咨询、企业监督、组织协调等作用,因此许多上市公司的独董都是聘请具有丰富商业知识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或者具有很高学术造诣的学术名流来担任。
但在现实情况中,国内许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却是被拉来充数的,不仅不能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反而挤掉了中小股东的董事份额,甚至只投领导所好,加大了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程度。
因此,多年以来,独立董事也被视为“拿钱不干事”的典型,被称为“花瓶董事”“人情董事”“橡皮图章”“关系户”“人情岗”,出现“董而不独”“独而不懂”的现象。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这或许和国内外对于独董的制度设计以及问责力度有关。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凤凰网《风暴眼》表示:“国内的制度设计上,独董责任很多,但权力太低,很多事情上无法起到作用。另外独董不坐班,两三个月才去开一次会,他根本不了解公司平时的经营管理情况,也就看不出议案、草案中存在的问题。”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教授认为,长期以来,中国上市公司的独董提名权,大都掌握在大股东或管理层手里,基本由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长掌控。更关键的是,涉及核心利益的独董薪酬,是由上市公司实控人决定和发放的。“吃人嘴软,拿人手短”,也是中国独董被诟病“花瓶”的根本原因。
而在美国上市公司中,大部分独董都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且遴选是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从根本上建立了独董“独立”的根基。
此外,凤凰网《风暴眼》了解到,目前A股许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都是兼职的,除了自己本职工作外,一个人可以兼任几家上市公司的独董,有的人甚至顶格兼任5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这就导致许多独立董事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履行职责,成为“花瓶”。
另外,在此前出现的一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信披等案件的处罚中,对于独立董事的处罚力度并不大,一些独立董事甚至用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经营来进行抗辩。这也是许多独立董事敢于“不尽职”的原因之一。
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无论是长期存在的“花瓶董事”还是康美药业一审判决后的“辞职潮”,或许都说明了以往制度上的一些问题以及改革的必要性。
刘俊海认为,康美药业独董的处罚虽然起到了较大的警示作用,但也不能一罚了之。“现在正是一个黄金时期,我们要反思一下独董制度该往何处去,现在正处于一个十字路口。”刘俊海对凤凰网《风暴眼》表示。
刘俊海建议,可以改变目前公司治理结构上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独立董事的混合制模式,将来公司治理的结构、模式可以公司股东会通过章程的修改自己来确定,独董和监事会可以不共存,由股东们自己来决定、来选择。
刘俊海主张,如果选择保留独董制度,就要做到:一是独董职位专职化,避免一人兼职多家的情况;二是薪酬公平化、合理化,和其他董事看齐,这样独董才有有动力和压力;三是给独董上“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降低其履职风险。
刘俊海认为,独立董事也应当学会加强自我保护,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该投反对票的时候投反对票,不要抹不开面子。“因为中国社会人情社会,独立董事往往是大股东、高管等推荐来的,所以很多时候总觉得唱对台戏不好,但是这么一来的话,机会随波逐流,对自己声誉,对自己的合法利权益都是个很大的伤害。”
实际上,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注册制的稳步推进,独立董事职责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独立董事相关制度体系也在逐渐完善。
凤凰网《风暴眼》了解到,目前除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层面的约束外,还有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也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做出了更加明确和清晰的规定。
2020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就增加了要求独立董事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义务;保留履职相关记录和文件至少五年;丧失独立性的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辞任,无论是否会引起独立董事人数少于法定人数,该独立董事都不应再履职等。
去年8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独立董事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也明确了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融资活动、募资使用、并购重组、利润分配、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的11个重点环节,同时明确,独立董事有权督促上市公司持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及时发现不足并加以改进。
对于A股上万名独立董事而言,康美药业的例子无疑是一记警钟,督促其在其位,尽其责。但在制度越来越完善,监管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若想通过辞职逃脱责任,恐怕也没那么简单。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对凤凰网《风暴眼》表示:“如果是在独立董事任期之内出现的问题,即便已经辞职,也无法逃脱应有的处罚。”
参考资料:
1、《11份A股独董罚单:“喊冤”的看门人》
2、《关于康美药业案落幕的几点思考》
3、《独立董事在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中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