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向由

“丽江反杀案”,终于走向了正式完结。

据辩护律师公开的材料显示,10月,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刑事赔偿决定书》,“反杀案”当事人唐雪,获得赔偿18万余元。同时,因被羁押,唐雪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120888.40元(一天373.1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9年2月8日,丽江市永胜县,面对家门口持菜刀砸门的醉酒男子,退伍女兵唐雪持削皮刀、水果刀防卫,最终刺死醉酒男子。但随后,唐雪被采取强制措施,共被羁押324天。

“丽江反杀案”引发舆论关注后,2019年12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唐雪的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唐雪一案,是近年最受关注的“正当防卫系列案”之一。自从“于欢案”起,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认定引起关注,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这个条款需被“激活”。

此后,“昆山反杀案”、“福建正当防卫案”,乃至“丽江反杀案”等案件发生,对正当防卫在实践中“扩大定义”的必要性成为共识。

之后,2020年8月28日,“两高一部”印发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一精神终于成文。用法理学的一句话总结,即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被“激活”的正当防卫

2019年2月8日,丽江市永胜县,唐雪遭遇持刀醉酒男子威胁,她持削皮刀、水果刀防卫,最终刺死醉酒男子。



(唐雪父亲展示从唐雪睡衣口袋搜出的刀具,只是唐雪带那把是红色的,这把是绿色的,是平常用来削土豆的)

南风窗此前报道,当时,“醉酒男子”3次对唐雪及其家人挑衅闹事,多位目击者对南风窗记者回忆,第一次是,在唐雪回家路上,醉酒男子拦车挑事。第二次是,唐雪父女讨要说法时,被醉酒男子辱骂,随后发生肢体冲突。第三次是,在唐雪家中,醉酒男子持菜刀砸门、出手斗殴。这一次,唐雪出门“反杀”。

据多位目击者的描述,唐雪从持刀开门反击、到关上房门的整个过程,只有一分钟左右的时间。

当时,她家中有高龄的母亲、奶奶,以及不满2岁的侄子、刚刚2个月的侄女,“一家子老弱病残”,而唐雪是一名退伍的“90后女兵”。紧急情形下,唐雪只得出手防卫。



(2019年大年初四,唐雪【后右一】和家人拍摄全家福。当晚回家遇到李德湘)

令人意外的是,在唐雪出于防卫目的的“反杀”过后,她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随后被检察机关批捕、诉至法院。

据起诉书显示,检方认为,唐雪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继多起因防卫致人死亡事件发生后,本案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再次成为了舆论焦点。

这个问题由来已久。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学恩在《检察日报》撰文称,近20年的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日渐趋于保守,另外,法条规定相对笼统,这使得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正当防卫的认定难,导致在相关案件中,这一条款几乎“沉睡”。研究数据显示,在正当防卫争议案件中,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不足10%,绝大部分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扩大认定”的必要性

正当防卫的认定,为什么困难?除了实践中的复杂因素外,究其本源,正当防卫在立法上也存在局限——

这种局限体现为,法律“对正当防卫条件的设定,限制了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导致了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不当限缩。”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袁彬曾撰文指出。

具体来说,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中,“正在进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容易把握,这使得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正在进行”。



刑法对正当防卫有三款规定,“正在进行”出现在第一款。它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如何认定“正在进行”?这存在争议。结合“丽江反杀案”来看,唐雪出门防卫后,醉酒男子的刀已经被友人夺下、扔开。那么,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再如“明显超过”和“必要限度”。

上述法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就是舆论说法中的“防卫过当”。

根据起诉书,在“丽江反杀案”中,检方认为唐雪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这是争议的核心。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图源:江苏法治报】)

然而,法条中“明显超过”和“必要限度”的提法,没有被进一步细化。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进行防卫的人提出了不尽合理的要求。

从立法上看,正当防卫制度的设计,总体上是基于理性人的假设,即认为防卫人是一个理性的人,会理性地看待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但这容易脱离实际。

实际中,不法侵害的行为类型、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及相关的危害后果等,并不一定能被理性分析。



(唐雪家大门上留下菜刀砍砸的痕迹)

更何况,在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时,受侵害者处于被动,往往情绪激动,很难恰如其分地进行“合理防卫”。

袁彬在上述文章中表示,理性是有前提的,它需要防卫人做到情绪冷静并能理性思考。但与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不同,正当防卫都是发生在对抗情境之中,其行为实施的情境往往都是“突发的、强烈对抗的,紧张而激烈”。

换言之,在防卫情境中,要求受侵害一方是“完全理性人”,这不合理。

法律“不能让步”

如“明显超过”和“必要限度”一样,在法条中,作了规定却没有细化的,还有“造成重大损害”——多大的损害是“重大损害”?

笼统的规定,很难对照实际,加之现实的复杂因素,就导致了“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不当限缩”。也因此,正当防卫的条款陷入“鸡肋”处境。

反映到现实,正因为“适用难”的问题,近年来,出现了一系列“正当防卫系列案”,每一起都引起争议。总结来看,它们都存在“唯结果论”的倾向。

“唯结果论”是指,在案件中,一旦发生死伤结果,“唯死者大”“杀人偿命”的观念就占据上风,审判机关倾向于认定“超越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然而,这没有充分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

除了必要性被忽略之外,从另一个角度看,对“重大危害”的模糊要求,很容易陷入逻辑悖论。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说,“我们显然不能认为,只有当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他人死亡后,防卫人才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

严格的“对等”是很难把握的,这很容易理解。

此外,实践中的另一个倾向,是“过分强调力量的对等”。

仍然以“丽江反杀案”为例,醉酒男子的刀被友人扔掉,而唐雪持刀防卫。在对案件的争论中,就有一派观点认为,唐雪的“力量等级”更高,因此属于防卫过当。



(死者李某湘的法医检验意见【图源:都市时报】)

单纯从事后审视的角度,判断当时力量的差别,忽略了案发时现场的事态。

争议案件一次次出现,表明“正确适用正当防卫”的问题紧迫。2020年8月,“两高一部”印发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可以看作是相关条款的“补丁”。

《意见》在适用上的“痒点”处均有涉及——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解释,堪称《意见》的一大亮点。《意见》第6条规定“时间条件”: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显然,这些规定为“正在进行”作了“扩大认定”,进一步细化了标准。在实践中,更具体的条款更容易适用。



(永胜县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相关内容【图源:江苏法治报】)

《意见》还明确表明,“不能苛求防卫人”,对防卫人因为恐惧、紧张等作出的误判,“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两高一部”的意见,在类型上属于司法规定,对各级执法机关、审判机关等的工作,是具有指导意义的。《意见》共22条,除了对“时间条件”的细化,也对不法侵害的类型、正当防卫的对象等等,作出进一步细化,保卫合理的个人防卫权。

过去的一则“笑话”讲,一个小偷偷完东西跑路,被偷的人要小心翼翼地追,否则造成小偷伤亡的,要被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更糟。现在,这则笑话该过时了。

编辑 | 陆茗

排版 | 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