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晚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海淀检察院”)发布公告称,微信的“青少年模式”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可依法支持民事公益诉讼。公告表示,拟对微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30 日内将有关情况向海淀检察院进行书面反馈。

当晚,微信作出回应称,“认真自检自查,虚心接受建议”,并称将“借此机会广泛搜集用户反馈,不断完善对青少年的各项保护措施,并持续对青少年进行正向引导,与家长共同保护青少年的健康上网生活”。

事实上,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青少年模式”作为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重要手段,并非微信所独有,已普遍在各大互联网应用平台上线,但总体效果不令人满意。此次微信如果被起诉,或将督促各大平台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上想出更多办法。

类似诉讼已有先例 类似的公益诉讼已有先例。

2021年3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下称“余杭区检察院”)起诉快手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办结。此案被誉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

案情通报显示,快手在开发运营该公司APP的过程中,未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并征得儿童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允许注册儿童账户,并收集、存储儿童个人信息。同时,在未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向具有相关浏览喜好的用户直接推送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没有采取技术手段对儿童信息进行专门保护。

根据管辖规则,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余杭检察院办理此案。经诉前公告,检察机关于2020年12月2日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快手立即停止利用该公司APP侵害儿童个人信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将款项交至相关公益组织,专门用于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公益事项。

3月11日,经杭州互联网法院出具调解书后结案。快手对余杭检察院提出的诉求均无异议,针对存在问题全面整改。

快手案承办检察官在接受《财经》E法采访时表示,此案诉讼过程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保护法》虽已通过,但并未正式实施。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援引了新增的“网络保护”章节内容。

新《未成年保护法》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来源,移送、立案程序、举证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细化。

2021年7月14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可在几种情况下进行公益诉讼立案: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可能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以及检察机关自身创新变革的需求,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例可能还会增加。

“网络领域经营运营者具有天然的技术、资金等优势,部分企业还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前述快手案承办检察官表示,“儿童及其监护人很难发现其权益受到侵害,即使发现了,也存在着证据获取困难、维权成本高、维权效果差的情况。”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以微信案举例:“如果让某个家长起诉微信侵害自家孩子权益,他很难证明自己孩子到底受到多少损害,即便法院判赔也很难敦促微信进行整改。但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就可以避开损害的证明问题,也更有利于敦促微信整改业务模式。”

据高艳东介绍,当检察院发现平台怠于履行管理义务、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力、侵权产品大量传播时,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平台整改经营模式、下架侵权产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其视角是公共利益而非个人赔偿,国家机关介入会形成极大的震慑力,会有效敦促平台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等工作,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微信怎么了?

微信在8月6日晚间的回应中表示,将认真自检自查微信青少年模式的功能,并且虚心接受用户建议以及诚恳应对民事公益诉讼。“我们很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微信将积极承担起保护和引导青少年的社会责任”。

微信还特地就青少年模式此前的改进进行了说明。“2020年10月,响应主管部门的倡议,微信主动上线了青少年模式,并一直在持续完善其能力。”微信介绍,目前开启后,家长“能够设置视频号、公众号、小程序等产品的开放范围,且支持展示视频号青少年专属内容池,限制青少年用户发起直播以及使用直播打赏,关闭小游戏、Q币充值、信用卡等功能”。

那么,微信“青少年模式”是否存在问题?

《财经》E法更新到最新版微信,通过输入密码开启“青少年模式”发现,摇一摇、看一看、游戏、直播和附近、购物、微信豆等功能的状态全部为“不可访问”,且无法更改设置。



微信当前版本“青少年模式”开启页面,其中包含有对多项功能的设置。

同时,微信视频号也仅可设置为“不可访问”或“青少年内容”。



视频号在“青少年模式”下无法使用搜索功能。


当以“青少年内容”模式进入视频号时,无法使用搜索功能,用户仅可在此前已关注内容、好友点赞过的视频推荐及微信自身的推荐内容中做选择。在《财经》E法的测试中,“青少年内容”下推荐的视频号,均为带有黄、蓝、白色认证标志的视频号。

不过,在“青少年模式”下,“公众号”和“小程序”两项功能的浏览权限中可设为“全部”。这时,在微信主界面的“搜索”功能中,仍可搜索到所有的相关公众号、文章以及小程序等。《财经》E法尝试使用一些敏感关键词进行搜索,一些相对敏感的图片视频仍可被搜到。

2021年6月,微信曾宣布对“青少年模式”保护能力升级,进入视频号将“能看到精选的适合青少年的内容”;此外,“开启青少年模式后,Q币充值、微粒贷、理财通、信用卡功能也将不可用,爸妈也更放心了”。

总结下来,若将“青少年模式”中可设置的选项权限全部关闭,那么微信将仅具备朋友圈及聊天功能,但“公众号”“小程序”等功能仍可以选择全部开放,且浏览和搜索时不受限制。

“青少年模式”效用几何?


“青少年模式”不是微信独有的功能。2019年3月,由国家网信办牵头,主要短视频平台和直播平台试点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通常简称为“青少年模式”,该系统会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浏览内容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进行规范。抖音、快手等各大平台在同年“六一”儿童节前后上线“青少年模式”。

目前,“青少年模式”已经覆盖各大长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游戏平台等,《财经》E法体验发现,不同的平台在“青少年模式”下对观看内容、使用时间、使用功能、密码开关上做了不同的设置。

在内容上,开启“青少年模式”后,平台会推荐适合青少年阅读的内容。比如B站在首页精选会呈现教育类、知识类内容;抖音则为青少年推荐科普知识、传统文化、国学诗词等知识内容;快手则表示,会精选教育类、知识类等适合青少年用户观看的内容。

此外,各平台对“青少年模式”的使用时段也作出明确限制,每日晚10时至次日早上6时期间,均不可使用。

一般平台在“青少年模式”下每天使用时长不超过40分钟,同时直播、充值、打赏、提现等消费相关的功能均被禁止,大部分平台会关闭站内搜索、弹幕评论、内容分享、拍摄发布等功能,而私信聊天、关注等功能也不可使用。此外,开启和关闭“青少年模式”时,有些平台要求用户输入密码进行操作。

经《财经》E法体验,各平台为开启“青少年模式”设置了不同的入口,但均非强制要求使用该功能。

其中,B站、抖音、快手、腾讯视频、优酷、爱奇艺、虎牙直播等应用,用户在打开App后即刻均会收到是否开启“青少年模式”的弹窗提醒,而芒果TV、斗鱼等均需用户自行查找进行设置。因为并非强制使用“青少年模式”,因此是否开启更多需要“自律”或家长监督,因此这一功能往往流于形式。

生活在郑州的刘林*有个读初一的女儿,他向《财经》E法介绍,女儿喜欢看综艺和韩剧,“她不用青少年模式,因为晚上十点后就没有什么可看的了”,他对此表示有些无奈。

微信案有什么意义?

海淀检察院在8月6日晚的公告中表示,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公告的最后这段话)说明,目前原告还没有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互联网人士表示。

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除传统的立案、调查,还包括公示、审查等程序。公告期满后,若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且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检察院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指出,从法律程序上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30天公告期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儿童权益保护公益组织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若没有公益组织起诉,则海淀区检察院可以提起诉讼。

那么,哪些人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高艳东介绍,学界和实务界认可的潜在主体主要包括四个: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高艳东介绍,在此前余杭检察院诉快手案中,就是以检察院作为原告发起的诉讼,后快手与检察院最后达成庭前和解,并赔偿中国儿童基金会150万元,同时对业务模式进行整改。

夏海龙进一步分析,从已有的环境保护类公益诉讼审判结果来看,被告往往会面临非常巨大的索赔数额和较重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的胜诉率较高。因此,一旦真正进入公益诉讼程序,被告往往面临非常长的诉讼周期和极高的败诉风险,以及高额的赔偿责任。这些诉讼中的重大不利因素,都会深刻影响公益诉讼的被告选择和解还是诉讼抗辩。

“目前很难预测腾讯会选择和解还是会坚持抗辩,但主要取决于腾讯自身对其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合规方面的信心有多大。”夏海龙表示。

而据高艳东的判断,“和解、赔偿损失并整改,也是此次微信案最有可能的处理方式之一。”

高艳东认为,微信案具有一定的标志性意义:本次公益诉讼并非针对具体事件,而是检察院认为平台的业务模式侵犯了公共利益,直接从公共利益角度起诉企业维护社会秩序;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最大的亮点是明确提出‘网络保护’概念,但究竟如何落实,现在仍在探索中。海淀检察院探索出通过公益诉讼敦促企业进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路径,具有开创性价值;此外,国家相关部门在未成年保护中未因“头部企业”而网开一面,有利于形成“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共识。

前述快手案承办检察官指出,由于检察机关在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权行为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其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也成为公共利益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此外,类似民事公益诉讼也将对企业合规和社会进步产生促进作用,“把合规做在前面,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合法经营有利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