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 2021 年 4 月 10 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182.28 亿元。
这个罚款金额是按照《 反垄断法 》中所规定的根据销售额的 1-10 % 进行罚款所制定的。
2019 年度阿里巴巴的中国境内销售额是 4557.12 亿元,其 4% 也就是 182.28 亿元。
金额上,这次是中国有史以来最高的行政处罚金额,在世界上也是第三高,仅次于欧盟对于谷歌 的两次罚款。
但是绝对金额很多,相对金额却没多少,尤其是对于阿里巴巴来说。
2020 年,阿里巴巴的现金结余有 3000 多亿元,180 亿的罚款,看起来是天价,但对于阿里巴巴来说也就是个毛毛雨啦。
不过,在这个处罚决定公布的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也在官网上公布了一个非常详细的处罚决定书。
出于好奇,我把这个一万多字的处罚决定书从头到尾看了一遍。
看完之后,我对咱们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人员的分析能力,调查能力由衷的佩服。
在处罚决定书中,因为阿里巴巴注册地是开曼群岛,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人员首先用了很长的篇幅来证明阿里巴巴是中国企业,而且还是网上购物平台。
然后,重点来了。《 反垄断法 》针对的是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所以,市场监管总局必须要做的就是证明阿里巴巴具有支配地位。
而阿里巴巴也知道这一点最关键,它提出了市场份额数据不统一,行业准入门槛不高,单一平台依赖不高等等理由,来说明自己其实并没有支配地位。
在阿里巴巴看来可能确实是这样,毕竟网购平台那么多,你怎么就说我阿里份额高呢?
而且一个拼多多靠着微信链接就让淘宝疲于应对,京东又发展的挺好,可能在它们看来确实准入门槛不高吧。。。
这么多品牌都在各个平台也开店,又怎么能说我都依赖我淘宝呢?
但是,市场监管总局的人也不是傻子,直接拿出来了一大组数据来证明阿里巴巴的支配地位。
首先是收入上,阿里巴巴从 2015 年 - 2019 年,每一年的收入都在全国 10 个网购平台合计的 70% 以上,而且从交易额上,虽然在逐年递减,但是也都在 60% 以上。
接着,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两个指数,一个是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还有一个是 CR4 指数。
这两个指数简单来说就是来判断市场是否是寡头垄断的指数,第一个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1 的话是完全垄断,越接近 1,这个市场就越集中在单一企业。
具体的算法就是讲市场占有率平方,然后对平方进行加总。
这是计算公式 ▼
在实际计算的时候,一般会把这个指数乘以 10000,方便计算,而电商平台这个指数一直都在 5000 以上,在 2015 年之前,甚至达到了 7400。可以说,是几乎完全被阿里巴巴垄断。
另外一个 CR4 指数也类似,越接近 100,市场就越集中。这几年,网购平台都是 90 多。
市场监管总局用这两个指数证明了阿里巴巴所在的网购平台市场确实是高度集中,然后又说明了阿里巴巴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地位上都有支配地位,实力雄厚。
说实话,我看到这里的时候,还觉得挺好笑的。
第一次看到阿里巴巴说 “ 我不行,我没支配地位,我没有 ”。
政府官员反而对阿里巴巴一顿狂吹 “ 你可以,你有支配地位,你行。”
总有一种很荒谬的感觉。。。
接下来,就是 “ 阿里巴巴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 ” 了。
这一部分主要讲的就是大家所关心的 “ 二选一 ” 事件了。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 4 个多月的调查取证,证明了阿里巴巴确实存在 “ 二选一 ” 的问题。
首先,阿里巴巴会书面和口头协议上禁止大品牌在多个电商平台开店。
不仅如此,对于那些已经在多个平台开店的企业,如果选择淘宝,阿里巴巴还会不让他们参加相关的促销活动。
而且,如果你真的不听劝,头铁的参加平台的活动。
阿里巴巴还会用各种手段来惩罚,从初级的减少活动资源,取消资格,到暗地里搜索降权,终止合作,应有尽有。
说起来,京东在 2015 年双十一之前,就实名举报过淘宝,说他们强制让品牌方二选一;后来,拼多多崛起之后,在 2018 年之后,又出现过类似的事情。
可以说,二选一这件事情已经成为了阿里巴巴的 “ 杀手锏 ”。
不过,这玩意成为杀手锏的原因,本质上还是因为阿里已经开始慌了。。。
我们从上面的数据也能看到,阿里的市场地位从 2015 年的绝对垄断已经开始逐年下滑了。
一开始是防着京东,搞得东哥头疼的很,结果东哥还没防住,又来了个黄峥。
拼多多起来之后,阿里巴巴原来那套打法已经跟不上趟了,拼多多在这左砍一刀,右砍一刀的,砍的阿里只能用 “ 二选一 ” 来当杀手锏。
只是,现在,这个 “ 杀手锏 ” 终于给阿里巴巴招来了监管的处罚,以后恐怕也没有机会用了。
在处罚决定的最后,监管部门还分析了一波阿里巴巴的垄断地位对市场环境有什么坏处,对消费者有什么坏处。
总的来说就是垄断企业,搅乱市场,损害公平竞争,损害品牌自主权,损害消费者交易权。
但是我觉得吧,这些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一条其实应该是抑制了市场主体活力,影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这一条才是最致命的。
要知道这些互联网企业早期都是带着创新来的,结果垄断之后,不想着创新,天天想着怎么守着自己的护城河,利用自己的流量来垄断市场。
之前,它们甚至把手伸到了买菜上面,这些大公司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来抢地盘,砸优惠,本来应该靠技术抢市场,结果全想着靠垄断地位,用资本和流量去抢市场份额。
在阿里巴巴这个处罚决定出来之后,我看到很多的人都在说 “ 谁是下一个。”
比如说,这两天大家都很关心腾讯会不会被处罚。
同样是拿着全国绝对市场的地位的 IM( 即时通讯 ),同样在软件中存在封禁其他平台链接的情况,看起来就非常的适合呀。
但是,只是占据市场地位并不意味就要处罚,还是要看具体有没有利用垄断地位去支配市场。
而如果说以后阿里的这次处罚会被作为行业标准,那么根据报告里的市场地位,腾讯现在的微信,这种禁止部分外站链接的行为可能也会被处罚。
诶,这么看滴滴靠网约车,用大数据杀熟,搞价格歧视;饿了么,美团根据算法来弄收取不同的外卖费用。。。
这不都有可能被罚吗?
还有这好事?
最后,我想说说,反垄断会改变什么?
它改变最大的就是让我们意识到: “ 大企业这么做是错的。”
以前在淘宝 “ 二选一 ” 的时候,我见过有人说 “ 这不一直这样吗?”
微博发个淘宝的链接,都要在评论区的时候;微信聊个天都要把视频下载下来再发的时候。。。
我也见过有人说 “ 一个地方就遵守一个地方的规则,这不一向如此吗?”
一向如此,难道就对吗?
时代在发展,也一直在变化,逐渐我们会意识到,大企业也必须意识到:这么做,是错的。
2015 年,面对工商总局发出的指责淘宝假货多的白皮书时候,阿里巴巴的蔡崇信说。
“ 我们认为,这份报告是有瑕疵的。”
2020 年,面对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通知书的时候,阿里巴巴说:
“ 对此处罚,我们诚恳接受,坚决服从。”
怎么着?大人,时代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