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新潮(ID:gh_a7d88471811c),作者:刘潇鸿、陈竟一,指导老师:白净,编辑:陈静,原文标题:《评论 | 监控视频公开传播的边界》,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李女士最近花119元购买了一个智能摄像机,安装在大门猫眼上,24小时监控门口走廊的人来人往。此前她家安装宽带,电信公司送了一个室内监控摄像头,可以24小时监控家里的情况,老人、孩子甚至宠物,都一览无余。


中国监控摄像头装机量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中国安装的各类监控摄像头已经超过5.8亿台。


2023年10月5日,江苏常熟森林防火中心队员林某在值班期间,将监控到的涉及他人隐私的画面违规转发到网络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当地街道办发布的情况通报,肇事者林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当值其他三名队员因未对林某行为进行制止予以停职处理。


这一事件引发了舆论对视频监控是否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讨论。


2021年11月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应当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并且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若非取得同意,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林某作为监控查勘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并公开散布涉及他人隐私的视频画面,不仅违反了行业规范,也涉嫌侵犯他人隐私。 


监控视频多次传播,安全和隐私如何平衡?


当下,电子监控无处不在,从城市交通到公共场所,从商场写字楼到学校幼儿园,从居民小区到楼道单元,甚至人们为了实时看到家里的老人和孩子,也在家中安装监控。随着技术的发展,监控越来越高清和智能,不仅能获取到更清晰的画面,还具有人脸识别、异常检测等功能。


然而,技术进步的同时,监控在一些地方成为泄露个人隐私的“推手”,引发了法律和伦理的争议。


安装摄像头的初衷是出于治安目的或自身安全考虑,公民需要对自身的隐私进行一定的让渡。但是监控视频并不能让任何人自由观看,甚至传播。这样的“传播”包括对监控视频的复制、录屏(摄像)、剪辑、再传播等行为,其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需要放在具体情境中去评判。


区别于公共交通、住宅区等公共场合,私人在家中安装的监控,监控内容的所有者通常归属于业主或全部家庭成员,私人拥有对监控内容的相对处置权。某些家庭成员可以利用私人监控内容的传播向公众求助。在多起曝光的“家暴纠纷”中,家庭监控记录下了残忍的挥拳和痛苦的哀嚎,真实的画面与声音让围观者胆战心惊、施暴者无处遁形。


当然,私人传播监控内容的目的亦可以是以自身案例警示公众、促进公众监督,或仅仅是满足自己的分享欲。总之,讨论私人监控传播时,我们应认识到,在不破坏社会安全稳定、不会导致不必要侵害和麻烦的情况下,所有者拥有相对自由的传播权利。


与之相比,更值得关注的是公共区域监控视频的传播问题。近年来,公共监控信息被恶意散播导致负面影响的事件频繁发生。   


2021年,北方某大学一对男女在学校教室发生关系的视频被上传到网络。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政勋认为:“无论是有意传播,还是人为故意拍摄涉事监控视频,都违反了民法、行政法或者刑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故意拍摄的主观恶性更大。”该视频的传播侵犯了两位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规定,另当别论。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当事人举止不妥,并不能成为恶意泄露监控信息的辩护理由。有网友认为,如果这种恶意行为不被处罚,会引发公众的担忧,“谁也不能担保自己的一些容易引起别人好奇心、但却不至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不会被摄像头发现,并传到公众视野之下。”


监控是震慑不法分子、维护公民权益的“安全锁”,但不是泄露个人隐私的“阀门”。


监控视频能提供实时画面,真实记录事件,无论是以监督为目的的曝光视频,还是充满正能量的暖心片段,媒体传播监控视频并标注时间、地点的现象已成为常态。


在一些涉及社会纠纷的情境中,如交通事故、犯罪活动时,监控视频能够直接提供证据,帮助公众了解真相。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合理实施此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但这并不意味着媒体可以“为所欲为”。媒体需要做到维护公众利益的同时又不侵犯公民的权利。  


媒体在公开监控视频时要慎重,如果涉及到个人隐私,媒体需要对当事人身份的显著特征或对旁观无辜的人进行模糊、打码、遮盖处理,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如果因为媒体对视频内容的剪辑处理导致事情呈现不够全面,网友断章取义,导致被曝光者社会评价降低,媒体可能面临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指控。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新潮(ID:gh_a7d88471811c),作者:刘潇鸿、陈竟一,指导老师:白净,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