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的一则新闻热度很高,山西某法院宣判了所谓“订婚强奸”案,将被告人定为强奸罪,并判刑3年。根据被告人母亲之前接受采访时的说法,两人是在订婚且男方给了女方部分彩礼之后,在婚房发生了关系。发生关系后,准丈母娘要求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姓名,并再补上10万彩礼,因男方没有及时办妥,女方于是报警称强奸,定罪的证据基本是女方的口供。
被告人母亲的这番话看似在陈述事实,其实有极强的误导性。有些人据此脑补了一出大戏,似乎女方是为了要钱而与被告人发生关系,又因为价格没谈拢而报警,法院的判决进一步引发了广泛的质疑。
于是,法官不得不接受采访以澄清案情。原来,女子不但明确拒绝了性关系,监控还录下了被害人逃跑求救被男子拉回的画面。同时,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现场也有被害人反抗时烧毁窗帘的证据。幸亏物证充分,不然该女子不但要经受强奸带来的折磨,还要遭受公众的污名化,后果难以想象。
案情的争议似乎告一段落,但该案仍至少提出了三个问题供我们思考:强奸能仅凭口供定罪吗?结婚后丈夫是否还能成立强奸?信息时代的审判如何解答公众疑虑?
仅凭口供便能定强奸罪?
日本作家芥川龙之介曾写过一个名篇《竹林中》,因被黑泽明改编成电影《罗生门》而名声大噪。故事的核心围绕着一桩衙门正在审理的命案,对于武士究竟是如何死亡,每个人的说法都逻辑自洽,都能与案发现场的证据相吻合,令人寒毛直竖。此后,“罗生门”常被用来指那些因各执一词而使真相扑朔迷离的情况。
强奸案件的审判最容易陷入“罗生门”,这主要与当今对强奸的法律定义有关。
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刑法》第235条将强奸的手段规定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其他手段,既包括利用女性处于睡眠或昏醉的状态,也包括利用照护等信赖地位,还包括某些欺骗行为。
总而言之,只要女性不同意发生性关系,且男性也认识到这一点,就可能构成强奸。
这个定义看似简单,实际是非常现代的提法。仅一个世纪以前,强奸还并不认为是对女性的犯罪。早期社会将妇女视作男性的附属品,女性贞洁为男性所拥有。不论是中国古代的“奸罪”,还是西方近代以前的法律,强奸罪均被认为是对丈夫或潜在丈夫权利的侵犯。
20世纪中叶,性别平权运动取得了巨大成功。随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等文件的发布,一种新的权利——性自主权——出现了,强奸不再是对伦理秩序或对男性权利的侵害,而是对妇女的自由意志、自主决定的侵害。
这种观念的转变,很快导致强奸案件的证明标准发生变化。当妇女性权利附属于男性时,被害人常被课予很高的反抗义务,而反抗与打斗通常会留下明显的证据。例如在大革命前的法国,必须有他人听到争吵、打斗声,法院才会考虑成立强奸的可能性。我国清朝要求:“本妇奸夫身上必定有伤,旁人得以闻之”。
但在性自主权的指导下,强奸的成立不再要求女性的激烈反抗,也就自然不再要求身体上的伤害证据。
由于只需要证明妇女意志的违背,强奸案极易陷入“罗生门”。妇女意志是人内心的想法,客观的证据往往不能直接说明,性关系又通常发生在隐秘的场所,缺乏目击者的证词。很多强奸案件,只能依赖男女双方的口供,形成口供“一对一”的困局。
比如在山西这起案件中,男子母亲并未隐瞒或虚构事实,但只要对故事的重点和前后关联稍作修饰——甚至她可能真实地相信自己的故事——就能构建出一个完全不同的案件,不但男子不构成犯罪,被害人反而成为了敲诈勒索与诬告陷害的嫌疑人。幸运的是,山西案件取得了确凿的强迫证据。
不过,实践中的确有很多案件只有当事人口供,给司法审判带来了极大困难;强奸案件陷入“罗生门”,恐怕是不得不面对的一种现象。
只要认同性意志本身值得保护,女性便可以通过语言反对性交,而不必极力反抗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故此,不可能要求只有存在身体上暴力损伤的证据时,才构成强奸。必须承认,在某些特殊案例中,仅凭双方口供定罪是可能的。
即便如此,害怕被诬告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刑事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定案,如果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就只能疑罪从无,宣告无罪。
破解强奸“罗生门”,既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疑难奸案时要格外审慎,综合考量案发前后多方面证据,避免错判。同时,也需要公民注重自我保护,在受到侵害后及时保存证据,避免证据流失。
婚内能否起诉丈夫强奸?
性犯罪司法史上最著名的案件,当属1975年英国的“摩根案”。海军官员摩根与三个同事喝酒后,邀请他们与自己妻子发生关系。摩根说,妻子很愿意与陌生人发生关系,如果她反抗,那只是因为不好意思而假装的。三同事信以为真,不顾摩根妻子反抗,与其发生关系。随后,摩根将被害人拖到另一房间再度与其发生关系。
这个恶劣的案件,对英美刑事司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一方面促使法律修改了对强奸者主观认识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迫使人们重新思考婚内有无强奸的问题。在该案件中,摩根不但唆使别人强奸,还亲自对妻子实施了武力。但是,当时的法律并不处罚丈夫强迫妻子性交,摩根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
1970年以前,很少有国家允许在婚内起诉强奸,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不被认为是强奸。比如德国1975年曾将强奸罪限定为强迫实施“婚姻外性交”的行为,直到1998年才修改了这一限定。否定婚内强奸最主要的理由是,结婚意味着对性关系的长期承诺。如英国著名法学家马修·黑尔爵士曾言:“丈夫不会因强奸妻子而被定罪,因为根据他们的婚约,妻子已奉献其身给丈夫。此项同意是不可被撤销的。”
我国早期的司法实践,也曾否定婚内强奸的存在。1997年“白俊峰婚内强奸妻子”一案被判无罪,法官做了如下说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从法律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
从中国刑罚史的词源来看,“奸”之一词的本义是“不以义交”,也就是不符合伦理秩序的性关系。根据旧社会的伦理,正如美国学者苏成捷所总结的:“男性不但有妻子的性独占权,奴仆身份的未婚女性也是其主人的合法玩物”,婚内并不存在强奸一说。
摩根案展现了另一种事实:与人们设想中的“床头吵架床尾和”不同,有些丈夫可能对自己的配偶采取下流或恶毒的手段,理应受法律制裁,维护这种婚姻关系的存续没有意义。随着女性独立地位受到肯定,对丈夫的“性义务”观念也被破除。20世纪后期,各国纷纷废除了“丈夫豁免”,承认婚内强奸的存在。
在当代中国,显然不能再以旧伦理来解读强奸的含义。21世纪初,对于类似的婚内强奸案件,我国存在着有罪和无罪的截然相反判决,引起刑法学界的激烈讨论。随着男女平等观点深入人心,婚内存在强奸已经成为我国当下的主流观点。通常认为,法律不承认丈夫的性特权,丈夫可以构成对妻子的强奸。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感情状况,以及婚姻的存续状态,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进行综合认定。
回到山西的订婚强奸案,法官在采访中强调,双方并未结婚而是订婚,似乎是为了说明女方没有发生性关系的义务。事实上,根据我国法律,即使登记结婚,也不意味着妻子有义务与丈夫性交,只要男性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违背了女性的性意志,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吃瓜时代的疑难案件如何应对舆论?
对于山西订婚强奸案,我还想到了著名的德普案。约翰尼·德普是主演《加勒比海盗》的知名男演员,2018年其前妻安柏·赫德在媒体上撰文控诉德普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包括强迫性交,引发了舆论一边倒的口诛笔伐。2022年,德普对前妻提起诉讼,指控其诽谤。
由于双方都是名人,这起官司受到了极大关注。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官决定在Tik Tok全程直播庭审,持续一个月的庭审播放量数以亿计,之后该过程还被Netflix制作成3集纪录片《德普大战赫德》。吃瓜群众根据法庭上的证据和双方的言谈举止,纷纷在网上表达自己的观点,造成了现象级传播。
排除其中的立场和娱乐性内容,该案及其记录下来的影像非常值得我们思考:在信息时代,社会关注的疑难案件该如何审判,如何给公众一个合理的交代?
进入信息时代以来,热点事件发生后常常引发全网讨论。然而,由于案件证据披露的片面性,各方说辞的倾向性,“反转、反转再反转”的舆论风暴一再发生,不但无助于事件的妥善解决,还对当事人造成了更大的伤害。
我国目前主要采取的措施,是打击造谣加上官方通报的做法。但是,在案件盖棺定论之前,网络平台不可能也没有权利完全限制舆论的探讨和传播;而民间的揣测,又很容易在传播中形成阴谋论,甚至导致后来的官方通报遭受质疑。
无论是山西的这起订婚强奸案,还是唐山烧烤店打人、胡鑫宇案件、阿里献血等诸多事件,我们已经见证了舆论审判的破坏性力量。
应对舆论审判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可信的程序将事件全貌展现在大众面前,更清楚、更全面、更及时地披露事实是必然选择。许多研究表明,公开的司法审判程序能大大提高人们对裁判结果公正性的评价。
在德普案中,即便审判结果不符合很多人的预期,但多数人都认同其正当性,平息了诸多无意义的争论。
然而,公开的程度应该如何控制?民众是否养成了独立、理性思考的习惯?尤其在案件涉及强奸等隐私性事项时,公开的措施不易抉择,德普案的网络审判不一定是个完全的正面典型。可惜的是,面对全新的时代,答案不在历史书中,可能还需要全人类不断思考,不断尝试。
总之,面对强奸疑案,我们需要以理性的、公开的态度看待。摒弃偏见,崇尚平等,尊重女性,才是一名当代公民的应有形象。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风声OPINION (ID:ifengopinion),作者:王泰人(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