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该《条例》第45条明确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上述规定一出,马上引发公众关注。
这一条款的立法用意很明确:在涉及离婚的家庭纠纷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状况不明,而另一方借此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共同财产的情形,由此也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困难和一方的财产损失。而在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中,处于弱势的又常常是女性,这一点也成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将此条款特意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原因。
仅规定女性可查询配偶财产,公平吗?
其实除福建外,其他地方早有发布规定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的部分财产状况。
典型的例如,2011年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24条就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2012年,广东省江门市也发布《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其中第20条同样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依法为其提供相关情况。但与济南市不同的市,江门市的这一规定有效期仅5年,迄今已经废止。
很多网友提出,如果法律允许查询配偶财产,至少也应该如济南市政府或是江门市政府的规定一样,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查询权利,而不应仅因实践中常常是女方在财产分割上受限,就只规定女方可以查询。
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给出的立法说明是,这一条旨在落实“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以及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立法依据也在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济南市和江门市规定夫妻双方可以查询配偶的财产,但这些条款同样规定于这些城市的妇女权利保障规定或是条例中,其侧重保护的仍旧是女性。
在某种程度上,财产权就是发言权。尽管现代社会观念一再塑造出“男女在家庭分工上可能各有不同,但贡献却都一样”的外观表象,但毋庸置疑的是,家庭中市场化财富的主要创造者无疑拥有更大的话语权,而承担了大量繁杂家庭劳动,却无法将其体现为市场价值的一方,不仅其劳动和价值在很多时候都被漠视,一旦涉及离婚诉讼,也往往会成为利益被贬损甚至牺牲的一方。
日本社会学家上野千鹤子曾在《父权制与资本主义》一书中,将“市场—家庭”与“市场—自然”的关系结构类比,揭示出市场对于家庭的系统性压力。在她呈现的图谱中,市场从名为家庭的外部环境中获得健康劳动力,同时将不被市场需要的老人、病人甚至孩童都一体性地归入家庭。
市场系统虽然依存于家庭,但为维持家庭而付出的劳动成本却无法使用市场的评价机制,而这也正是家务劳动始终遭遇贬低甚至无视的根本原因。市场对于家庭的系统性压力所带来的连锁反应也表现为,那些为了家庭和家务做了更多牺牲的女性,因其劳动价值无法被市场量化和评价,其在离婚诉讼中反而要遭遇更多的剥削和困境。
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大致可以明白福建省的《妇女权益保障条款》之所以特别规定,女性可查询配偶财产状况的用意。这项规定的作用,一方面是在离婚诉讼中确保处于弱势的妇女可以获得更公平的财产分配,另一方面大概也是赋予女性日常的知情了解权,反向提示更多在市场中赚取财富的男性,其经济财富和社会地位的获得是建立在配偶更多家务付出的基础上,因此其赚取的市场财富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其配偶的妻子也可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从这个意义上说,福建省的上述规定,的确是在家庭和市场的结构性矛盾仍旧存在、家务劳动的价值仍旧未被给予充分重视的背景下,由国家对市场和家庭进行的强势干预。这种干预,又与此前政府多次提出要“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由此适度缓解女性为抚幼养老和照顾家庭所付出的成本代价的逻辑如出一辙。
在男女平等的意识并未获得充分贯彻的地方,如此立法大概也是顺应了民意、回应了民心的。由此,并不能武断地认为仅规定女性可查询配否财产有违宪法上的男女平等。关注弱者始终是法治的方向,也因为女性很多时候都身处弱势,法治之光也理应给予她们更多的投射。
仅规定女性可查询配偶财产,合理吗?
虽说是出于更好的保护妇女权益的用意,但上述规定又的确显得不够稳妥适当。不够稳妥恰当的原因首先体现于,既然立法者突出对女性的保护是为了实现家庭中的性别平等,那就不能忽视即使在更大比例上,是女性在家庭中承担了无法被市场估值和量化的家务劳动,但的确也会存在同样为家庭作出了更多贡献的男性。
记得福建省的此项规定出台时,我还跟一位福建籍的男学者调侃说,是不是福建男权色彩太重,才会出台指向这么明显的法律。但那位男学者却说,这都是刻板印象,至少福州的男性在家务劳动上就与传统印象中的上海男性有一拼;他在自己家的住宅小区里经常发现,一到下午,洗衣做饭的几乎都是男的。
如果此言不虚,那么立法者就不能只规定女性可查询配偶财产,也应同等保护那些同样为家务付出,在离婚诉讼中同样可能面临被剥削和压制命运的男性。
其实,很多人认为,福建省上述规定的初衷,除为了确保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平等处分权外,还源自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但这个观点恐怕不能成立。
夫妻双方忠诚义务的射程,大概也仅及于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感情和性关系的排他性与专一性,以及夫妻双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的权利。
如果婚姻忠诚义务还包括彼此财产的时时披露和事事透明,那么婚姻就会凌驾于个人的自主性之上,这恐怕并非现代婚姻关系所期待的,也非法律所要求和主张的。
因此,即使是《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涉及到对配偶财产的查询时,《民法典》的隐含前提也是在双方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而非在整个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确保彼此忠诚而可以时时查询对方财产,接受查询的机关也有义务随时为查询申请者出示查询结果。
如此做法,反而会在很大程度上强化婚姻制度对个人自由和私密空间的排挤,会形成以忠诚为名对个人自由的抑制和束缚。对于崇尚自由的新一代年轻人而言,这种规定可能又会成为一种新的“恐婚事由”。
妇女的家庭劳动价值,如何获得主张?
现代观念已反复强调,妇女在家庭劳动中的价值应获得尊重和客观评价,作为配偶的另一方绝不能将他人的牺牲和付出视为理所当然,或随意轻视、剥削,甚至是占有。而法律上所谓“共同财产”的称谓也预示了,法律认可在家庭内部劳作的一方对另一方从外部市场获得的报酬和收益有同等贡献,因此应该“一人一半”的平等分割。
但是,上述抽象法律观念要获得落实,既需要稳妥恰当的具体化立法和对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提供更多帮助的司法裁判,也需要观念的更新。
法律已经在尝试扭转偏见,但偏见的消除和改变需要整体社会的长久努力,这里面也当然包含女性的认识自觉,即意识到,即使是出于爱而付出了无法计数的家务劳动,这些劳动价值也值得更高的价值评价,在面临婚姻解体时也应被勇敢主张。
去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颁给了因研究“挣钱为啥女不如男”的女性经济学家戈尔丁,在其成名作《事业与家庭:女性追求平等的百年历程》中,她直言不讳地指出,即使是在相当重视平权的发达国家,即使女性受教育程度要普遍高于男性,两性间收入的差距却依然不断被拉大,对“必须”承担更多家庭责任的女性而言,其也总是面对不得不退居二线或退避三舍的选择和处境。
在新近热映的《坠落的审判》中,仅仅因为男女在家庭中的角色互换,仅仅因为相比丈夫获得了更多的事业成功,女性就不得不面临来自他人和整体社会的道德审判。
所以,走出偏见并不容易,而法律又如何在美好婚姻、无价爱情和两性平等间实现恰当平衡和适度作为,也非易事。从这一意义上说,福建省的立法意图当然是好的,但好的意图是否就能达到好的结果仍旧有待商榷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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