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华人女子从事代购业务,基本上都是在微信上完成,货款结算也基本上是人民币,她提交的收入证明没有得到税局认可。女子不服税局裁定,向联邦法院申诉,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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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件显示,H女士住在魁省,是三个孩子的母亲。她的丈夫住在中国。她在加拿大经营“代购”业务,包括在加拿大购买商品并将其出售给中国的个人。
加拿大复苏补助金(CRB)是为受COVID-19大流行影响且无权享受就业保险福利的就业者和个体经营者提供收入支持,由CRA负责执行。
法案规定了CRB的收入资格标准。要求申请人的收入在2019年、2020年或首次CRB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达到至少5,000元。
H女士自2020年10月11日起,申请并收到了每两周一次的共26期的CRB补助金,每期1000元,直至 2021年10月9日。与往常一样,对于CRB付款,CRA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先支付付款。
2020年12月7日,CRA对H女士的申请进行第一次审查。
2022年7月21日,第一审核员通知H女士,她的CRB申请被拒绝,审核员认为她在2019年、2020年的税前就业或自雇净收入不足5000元。
2022年8月10日,H女士寻求对其资格进行第二次审查。
2022年10月6日,在进行第二次审核后,结果是H女士依然不合格,因此税务局要追回发给她的全部CRB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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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女士告诉CRA,她在2018年创办了这家公司,不过一直没有申报净自营收入的历史。H女士表示,她从Costco等地购买商品并发送给中国的顾客。她无法向审核员提供加拿大银行对账单以及与之匹配的发票。
H女士同时表示,她在中餐馆和中国杂货店的打工工资都是用人民币支付的。
她还表示,她经常会在为顾客购物时购买自己的个人商品,因此二者是一起购买混在一起的。她解释说,她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与她的业务相关的加拿大银行对账单,因为她的所有交易都在微信中进行,她认为CRA应该接受她能够提供的证据。
CRA认为H女士没有提供银行月结单以及与之相符的发票收据。此外,她购买自己个人的物品和购买客户指定商品时也是混在一起,难以追查具体金额。审查员说需要一份H女士银行对账单,显示转入她账户的资金和发票要匹配,但H女士无法提供。
H女士则认为CRA的决定不合理,因为CRA错误地忽略了可接受的文件,仅依赖银行对账单和发票来评估她的自雇收入,没有接受她的解释就做出该决定,也没有充分应对该决定对她造成的重大精神和财务影响。
H女士还质疑CRA为什么选择她参加CRB审查,并指出CRA没有给她提供纠正错误的机会。
H女士不服税局裁定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联邦法院法官查看了相关资料后发现,H女士无法给出合理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而且她在2019-2021年的报税文件也表明,她没有达到CRB补助金的申领标准。法官指出,H女士实际上等于承认她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据,却要求税务局接受她所能提供的证据,这反而不符合程序的公平和公正,因此驳回了H的上诉。
来源链接:
https://www.canlii.org/en/ca/fct/doc/2023/2023fc1590/2023fc1590.html?searchUrlHash=AAAAAQALSHVpIFBpbmcgSHUAAAAAAQ&resultIndex=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