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在上海打工的伍先生向红星新闻透露了一个令人痛心的故事。其女儿伍某青婚后多次遭到家暴,今年2月伍某青疑因遭受家暴起诉离婚,但法院最终以“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被告也不同意离婚”为由,驳回伍某青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三个月后,伍某青被丈夫残忍杀害。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徐某令与被害人伍某青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年余。2023年5月15日20时42分许,徐某令至伍某青的暂住处,因伍某青拒绝开门,致徐某令情绪激动,在门外与伍某青发生争执。徐某令多次用脚踢踹大门企图破门未成,又当场捡拾砖块砸碎大门玻璃后闯入伍某青家中,持刀捅刺被害人伍某青颈部、腹部等处数刀致其死亡。
伍某青的遭遇,不禁引发我们对女性人身权益保护的担忧,尤其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在漫长的离婚周期中应当如何保障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这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离婚周期过长引发权益保障难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但这两种途径都面临着离婚周期过长的问题。
面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随时面临紧迫危害;而过长的离婚周期和繁琐的离婚程序,却束缚了受害者逃离家庭暴力的步伐,加剧了家暴受害者的人身权益保障困境。
众所周知,《民法典》在原有离婚规定基础上增设了离婚冷静期,根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换言之,任何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或者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并未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均无法离婚。离婚冷静期制度增设后,协议离婚的周期大致为31—60天,这无疑延长了离婚的时间。
此外,诉讼程序繁琐、司法资源有限等问题,都导致诉讼离婚一直面临周期长的问题。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若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失败的情况下,诉讼离婚的周期至少为三个月。即使是存在家暴情形的离婚诉讼案件,依然受到审理期限的限制。这无疑增加了受害者在离婚期内再次受到伤害的可能。在本案中,无论伍女士采取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的方式,都无法避免过长的离婚周期所带来的人身安全风险。
二、人身保护令的制度困境
离婚周期过长,会给受害者逃离暴力造成障碍。那些遭遇家暴的妇女,在此过程中是否还有其他的救济方式呢?
本案的离婚诉由,源于家庭暴力。从法律规定看,《反家庭暴力法》似乎从制度上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家暴救助体系,其中的基本救济措施包括:
(1)家暴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向相关机构求助,寻找临时庇护场所,寻求临时生活帮助;
(3)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还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三项制度:
其中,强制报告制度的适用对象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告诫制度的适用范围限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对于处于离婚阶段的妇女而言,若其持续面临人身威胁,最佳的保护方式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既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申请,申请保护令并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如果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事人送达。如果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包括禁止施暴,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迁出,禁止侮辱、诽谤、威胁,禁止在特定场所从事部分活动等。
2023年《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2016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5万余份,签发率由2016年的52.0%提升至2022年的77.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越来越广泛,逐渐成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可用、会用、有用的自卫武器。
保护令签发率向好,且其能够在反家暴中发挥切实作用毋庸置疑,但实践中同时又存在另一个较为突出的现象:与我国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数量相比,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申请数量占比较小,部分家暴受害者选择通过公权力救济意愿不高,不懂申请、不敢申请。
而在本案中,疑似遭遇家暴的伍女士因证据不足无法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也未有信息显示其申请过人身保护令。这同样从侧面说明,这一制度在家暴案件中尚未成为受害者所熟悉且能使用的自卫武器。
除此之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受害者举证困难、证据认定标准不明确、送达和执行难、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不足等。
对此,2022年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该项制度。
例如,明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形式和证据标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列举的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等证据,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导致保护令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而《规定》第六条明确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并以“其他证据”条款兜底。根据该条,本案中徐某令曾写下的保证不再殴打伍女士的悔过书,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相关证据。
但是,这些规定仍旧未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部门间互相推诿、逃避责任依然是受害者人身权益保障的一大痛点。而执行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最重要的环节,保护令的执行若不能落于实处,则对受害者人身权益的保障终将沦为一纸空文。
三、家暴受害者的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后者并非是鼓吹过于草率冲动的“离婚自由”。
根据第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数据,女性的家庭暴力发生率是24.7%。当离婚中掺杂了家暴因素,法律至少应当为家暴受害者提供足够的庇护空间,防止其基本的人身权益被漫长的离婚周期所吞没。
现实却是,家庭暴力这一事实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面临着“认定难”的真实现状。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比例很低,仅20%左右;将家暴作为法定离婚情形直接判决离婚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
上述种种,使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受害者面临的人身伤害风险升高,给受害者逃离家庭暴力制造了诸多障碍。法律应当尽力排除这些障碍,而不能让婚姻关系成为家庭暴力的“保护伞”和“避风港”。
个案的悲剧摧毁的,往往是一整个家庭。待悲剧发生之时,就已为时过晚。为没有暴力的世界而努力,我们一直在路上。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风声OPINION (ID:ifengopinion),作者:许华萍(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主编:萧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