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时报》报道,审理案件的科州拉里默县(Larimer County)法官裁定,案中被告公司以硬币付款的行为“恶意而且不良”,必须为此付出代价。
在这次案件中,原告方是客制化装配公司Fired Up Fabrication,起诉焊接公司JMF Enterprises及其东主佛兰克(John Frank),指责被告拖欠工程尾款,随后双方在7月25日经协调后和解,虽然协议要求焊接公司支付2万余元,但却没有列明付款方式。相隔一个月,也就是支付和解金最后一天,被告方试图在晚间“交货”,由于当时出现的是铲车,原告方一度以为对方尝试以车辆代为付款,因此拒绝交易,接着才发现铲车上装有大量硬币。
代表原告方的律师形容,当时其办公室收到货车司机电话,询问货运电梯的位置,但由于电梯载重只有3000磅,无法应付6500磅的硬币,一旦强硬运送的话,很可能导致电梯直接坠落到地下室。
法官后续审案时表示,被告公司尝试以硬币付款失败后,拒绝以支票等形式完成交易,又辩称硬币也属法定货币,因此裁定付款方式必须是支票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毕竟硬币虽是法定货币,但货币的原意是为了方便使用,而巨量的零钱耗费他人时间与成本,变相导致和解金额打了折扣。法官同时裁定,被告需支付案件额外纠缠所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