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儿子因盗窃获刑7年6个月,母亲替其去粮食局报到
起诉书显示,唐某某,女,汉族,中共党员,1955年出生,高中文化,系中国人民银行正宁县支行退休干部。
2010年2月25日,唐某某的儿子宋某某被安置在正宁县粮食局下属的永盛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湫头分公司工作。工资由正宁县财政全额拨付,正宁县粮食局统一造发,从2010年3月1日起薪,要求宋某某于2010年3月5日到岗工作。
然而,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批准逮捕,正宁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0年3月12日,宋某某被抓获。
唐某某隐瞒了宋某某被逮捕的事实,前往正宁县粮食局替宋某某报到,并谎称其在外务工,暂时回不来,替其请假。
2010年3月17日,唐某某替宋某某在银行办理存折,并将账号提供给正宁县粮食局用于给儿子造发工资,存折则由自己保管。
2010年9月1日,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局长挪用资金知情不报,给服刑人员发工资
2011年4月,时任正宁县粮食局局长的范某某因宋某某长期不上班,安排扣发其工资,一直扣发至2013年12月,共扣发84119.1元,由粮食局会计张某甲保管。
2014年5月和11月,时任正宁县粮食局局长的任某某先后两次挪用73441元归个人使用,案发后于2019年1月13日安排张某甲将74000元存入唐某某账户中。张某甲也挪用了10700元,并于2017年6月转入唐某某银行账户中。
2014年初,唐某某向任某某谎称宋某某在外地看病,隐瞒宋某某被判刑的事实,替宋某某请假。后任某某安排张某甲给宋某某正常发放工资。
2014年7月,正宁县开展“吃空饷”专项清理活动。同年8月,任某某在已知宋某某在监狱服刑的情况下,仍安排粮食局“零报告”,继续给宋某某造发工资。
2015年9月,宋某某刑满释放回家后,唐某某才告知其被安置工作和领取工资的事情,并将代领的工资存折及6万余元工资交给了宋某某。
2015年11月,正宁县粮食局电话通知宋某某去上班。
【3】骗领国家财政工资41万余元,检方建议判刑3年至5年
2018年9月19日,宋某某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2018年11月,正宁县人社局要求粮食局从2018年12月起暂停宋某某工资。2019年1月21日,宁县粮食局给予宋某某开除处分。
自2010年2月宋某某被安置,至2019年1月21日宋某某被开除,唐某某共骗领国家财政工资416413.1元。唐某某将宋某某工资中的36000元借予正宁县粮食局支付了业务招待费用,剩余的钱全部交给了宋某某,宋某某将钱全部挥霍。
检方认为,唐某某采用编造虚假事由、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替宋某某到单位报到、请假,骗领国家财政工资416413.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上缴犯罪所得151762元,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判处唐某某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