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从成都天府机场飞往新加坡樟宜机场的CA403航班飞机在着陆前出现客舱烟雾



旅客拍下的照片

封面新闻记者 杨金祝

这两天,国航CA403航班事件后续再次引发关注。9月13日起,不少该航班乘客陆续收到国航的“三选一”赔偿方案:800元电子补偿券、2000里程、400元现金。

据封面新闻此前报道,9月10日,从成都天府机场飞往新加坡樟宜机场的CA403航班飞机在着陆前出现客舱烟雾,飞机降落新加坡樟宜机场后组织旅客实施紧急撤离。据网友拍摄的图片显示,飞机左侧发动机着火。随后国航发布的通报称,事件初步判断系发动机机械故障所引发,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



国航通报事件原因,初步判断机械故障。

国航的“三选一”方案是否合理?业内是否有相关标准?9月15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旅客、资深民航业内人士及律师。其中,民航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赔偿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事件原因、航线、航司、旅客等,“没有一个确定的说法。”

熟悉航空领域的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表示,早在2017年,国航公示了自己的航班延误补偿政策,就包括了上述“三选一”方案。但该事件国航仅采用普通航班延误标准对旅客进行赔付并不恰当。

旅客:

拒绝接受

不能放弃其他权益

“9月13日下午,我接到国航的电话,说国航APP已经发放了补偿,可以登录领取。我点开之后发现上面没有提任何补偿金额。但要继续往下点,就要点选接受和解条款,其中有一个最主要的条约,就是要放弃其他权益。于是,我就没有继续了。”新加坡的陈先生告诉记者,十几分钟后,国航打电话来解释,提出了800元电子补偿券、2000里程、400元现金的“三选一”方案,并且有一年的期限。

“当时我就拒绝了,我在电话里回复说,我会在一年到期之前,根据我和孩子的身体和心理状况,确定是否接受这个方案。”陈先生说,他对这“三选一”方案其实并没有异议,他也去查询过购买机票时的相关规定条款及网站,400元这个标准其实是符合国航的相关规定。之所以拒绝是因为他无法接受要放弃其他权益。

9月14日,国航再次致电陈先生,解释称“条款里放弃的其他权益,指的是放弃针对飞机延误五个小时的相关权益”。但陈先生认为,这是口头的解释,APP里的条款内容并没有对此进行解释,他依然无法接受。

回顾整个事件,陈先生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他这次是带孩子到成都来旅游,国航CA403航班做到了人机安全,其实他非常感谢国航乘务人员的专业处置,带旅客逃离了危险的情况。



国航通报航班情况,人机安全。

“只是后续的处置不是很满意,因为该事件后我好几天失眠,休息得不是很好,身体也出现一些状况去医院检查,我不能放弃任何其他权利。”陈先生说。

民航业内人士:

国航的处置很专业

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5日,某民航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国航CA403航班事件发生后,他在网上看了相关的视频和图片,“国航在飞机上的处置很专业。”该人士告诉记者,就事件后续来看,没办法去说赔偿合理还是不合理。一是,国航做到了人机安全。二是,赔偿方案涉及的因素很多,事件的原因也正在调查中。

另一位业内人士也告诉记者,赔偿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事件原因、航线、航司、旅客等,“没有一个确定的说法。”

律师:

采用普通航班延误标准赔付并不恰当

熟悉航空领域的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向封面新闻记者介绍,此次国航向CA403航班旅客提供的包括现金400元、电子补偿券800元和2000凤凰知音里程的方案,是依照航班延误八小时及以上的标准提供的,早在2017年,根据民航局相关旅客服务政策的要求,国航公示了自己的航班延误补偿政策,就包括了上述“三选一”的方案。“CA403事件发生后,旅客使用了特殊程序从樟宜机场出关、行李送达时间最早的都延误了一天,我认为国航仅采用普通航班延误标准对旅客进行赔付并不恰当。”

胡磊律师介绍说,根据航班运输目的地不同,国内航班和国际航班适用的赔偿依据并不一样,但无论是国内航班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是国际航班适用的《蒙特利尔公约》,都适用“损失填平”的规则,“损失填平的含义是航空公司对旅客造成了损失,包括物理损失或者心理损失,都应进行赔偿。航班上有乘客在撤离后送医进行了救治,有的乘客因为在落地前的紧急状态受到了惊吓而需要心理治疗,这些都应视为乘客的损失”。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规定,“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胡磊律师解读表示,除非国航明确举证自己对于CA403事故不承担责任,否则该公司就应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对于国航在赔偿协议中的免责条款,胡磊律师认为该条款属于国航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定立的格式条款,应当属于无效内容,“CA403航班的乘客可以就自己受到的损失,在完成证据后向中国或者新加坡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