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下午,摄影师戴建峰在微博发文,曝光自己的离谱经历。他称接到视觉中国电话,被告知其公众号侵权使用了视觉中国173张照片,索赔8万余元。然而,他却发现,所谓“侵权内容”,正是自己的摄影作品。


15日晚,视觉中国回应,称“经初步核实,涉事图片系该摄影师授权图片库Stocktrek Images进行销售,Stocktrek Images又将相关图片授权给Getty Images销售”;并称“视觉中国作为Getty Image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合作伙伴,拥有对包括涉事相关图片在内的完整的销售权利,涉事图片的销售授权链条清晰完整”。据了解,Stocktrek Images与Getty Images均为知名的国际性图片库平台。


但8月16日上午,戴建峰表示不接受视觉中国的观点,称已与Stocktrek核实,确认其无权销售其作品,亦无其作品任何版权;Getty亦无权将其作品再次转授。


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了Stocktrek Images负责人,佐证了戴建峰这一说法。据该负责人透露的Stocktrek Images与戴建峰的协议内容,Stocktrek Images不在中国大陆销售戴建峰相关作品。该负责人亦确认,Getty Images系通过Stocktrek Images获得涉事摄影作品,但其无权再作分发,而Getty Images却将涉事照片再分发给了其中国大陆分销商——视觉中国。该负责人认为,视觉中国并不拥有戴建峰这批摄影作品的版权。


8月16日中午,涉事摄影作品在视觉中国下线。


至此,此事脉络及版权授权链条已基本清晰。视觉中国在此事中的行径,可谓是“李鬼告李逵”。或许是由于2019年视觉中国“黑洞照片”事件的“前科”,此事迅速引爆关注,登上热搜。


网友甚至“发明”了一个新词——“视图如己”,来讽刺其罔顾图片版权归属的侵权行为。



视觉中国之“黑历史”:2019年“黑洞照片”事件


视觉中国上一次“全网招黑”是2019年4月。彼时,它将人类史上刚发布的第一张黑洞照片堂而皇之地打上自家水印,并标注“此图为编辑图片,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


而在这张照片的源网站——欧洲南方天文台官网上,该照片是依据CC4.0协议授权使用的。CC协议是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版权授权协议的简称。CC4.0协议的核心要点是:允许自由地共享及演绎,但需署名。


而后,共青团中央官微晒出的截图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图片在视觉中国图库居然注有“版权所有:视觉中国”的版权声明,进而引发全网维权。苏宁易购、新浪游戏、贵州茅台、美菱、海尔等诸多公司也先后晒出各自品牌Logo在视觉中国图库被印上视觉中国版权标识的截图。


此事在当时引发了全网的关注与热议。人民日报2019年4月11日微博以极具视觉冲击力的白纸黑字四个大字“不敢配图”作为配图,发布了引人深思的评论:“当版权保护成共识,没有人否认摄影作品有著作权。问题在于,著作权是否真成立?平台有没有净化版权池?商业模式是否经得起推敲?避免版权保护陷入‘黑洞’,与提倡版权付费一样重要。


时隔四年,用这段话来评价视觉中国本次事件,依然贴切。


“版权”和“著作权”是分别源自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概念,称呼虽然有别,但是内核一致,均为对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的保护。


该事件后来以天津市网信办迅速成立工作督导组进驻视觉中国,视觉中国致歉并承诺彻底积极整改,并缴纳30万元的行政处罚金告一段落。


冠“中国”之名,视觉中国商标合法乎?


在视觉中国又一次陷入版权侵权漩涡时,其商标合法性问题进入了公众关注视野。


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根据截至2023年8月16日的数据,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在国际分类第9类、第38类、第35类、第41类、第16类、第42类共六个类别上申请注册的“视觉中国 VISUAL CHINA GROUP”,早在2016年均经复审被驳回,处于无效状态。上述国际分类涉及视听和信息技术设备、电信服务、广告、商业经营、娱乐、印刷品、计算机软硬件设计开发等。


对于视觉中国这样一家内容平台型互联网上市公司而言,上述商标注册类别无疑是重要的。


经查,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2020年期间又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VCG”文字及Logo图形商标并获成功。但目前视觉中国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平台仍在使用这一数年前被驳回的包含“视觉中国”文字的商标。


该商标注册之所以被商标局驳回,可能因其含有“中国”二字,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八)项的规定,即“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此种商标严格审查审理,原则上禁止注册和使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解释了缘由:“商标注册审查审理不仅要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还要承担维护国家尊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多年来, 我国含有“中国”字样的商标,除了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同意设立的大型国企的商标,以及个别早期因历史原因等注册成功的,后来鲜有再获批的。经查询可知,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民营上市企业,注册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近日,视觉中国违法使用商标的问题受到法学界及媒体关注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江苏常州市的市场监管部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负责人向媒体表示,刚关注此事,会进行监管。


视觉中国是否会因此而受到调查和处罚,有待观察后续。


从“不敢配图”到“安心配图”,还有多远的路?


虽然本次视觉中国事件舆论关注点新增了商标违法问题,但其2019年和2023年两次令舆论哗然的侵权事件,皆因著作权而起。


这也与著作权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客体的多样性、权利内容的丰富性有关。著作权许可方式的多元化,加剧了厘清授权链条的难度。著作权许可的三种基本形式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涉及大量作品时,又存在集体许可,情形更为复杂。


在摄影作品领域,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虽然是我国政府指定的从事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团法人机构,但是在覆盖面、管理及维权力量方面仍较为有限。


摄影作品是图片的一种常见形式。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自媒体的勃兴、手机相机的广泛普及以及AI图像处理技术的革新性发展,使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难度较之胶片摄影时代骤增,具体表现在侵权行为隐蔽且高发、维权难度大等。


鉴于此,在视觉中国2019年事件之后,国家版权局曾于2020年发布当年的一号文件——《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该《通知》是我国首次单独针对某个艺术门类出台的规范性措施,也是历史上首个关于摄影版权的文件,对于我国加大图片领域版权整治力度、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其中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均针对图库经营单位的行为作了规制,分别要求其“……向用户提供的摄影作品应当权属清晰且获得合法授权,并指明作者及授权方式、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等必要信息”;“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授权和维权活动,不得对不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虚构版权,不得向他人提供未获授权的摄影作品及主张权利,不得以投机性牟利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维权行为”等等。


视觉中国此次之所以再度触发“众怒”,更主要是因为其作为我国最大的图片库,在四年前的“舆论风暴”之后,虽然对于国家机构和大型企业的版权图片有所整改,但在涉及广大自媒体和普通网民的版权保护时,非但没有真正落实整改,而是“依然故我”地仍对自身并不享有版权的作品滥发律师函,将“碰瓷式”维权作为盈利手段,甚至作为所谓的商业模式。


自媒体称苦视觉中国已“久”,亦折射了当下市场和网民对于构建一个良性、规范的摄影作品版权在线许可秩序是何等期待。哪个自媒体人、哪个网民不希望有靠谱的网络平台可以安心授权自己的摄影作品并从中获益,同时以免费抑或付费方式,放心下载他人作品合法使用呢?


四年前的“黑洞照片”事件原本是一个契机,视觉中国本可借该机会对其平台上作品的版权进行清理,厘清权属状况、审查并修正版权标注、完善线上许可制度。


遗憾的是,这四年多的时间里,视觉中国的“短视”阻碍了其发展。著作权和商标权均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其纳入企业的整体经营管理,应该成为企业的行为自觉。希望这次视觉中国能够有长远的目光。


本次事件中,除了视觉中国自身的问题之外,还有诸多问题值得思考:


四年前如此广泛的侵权行为,罚金仅为30万,侵权成本是否过低?彼时的督促整改为何不彻底?视觉中国此次曝出的商标违法问题,并非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发现,是否也有监管缺位的问题?目前我国网络执法与监督机构以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分工合作机制是否有待进一步优化?我国的著作权管理机制如何破除积弊,抓住时代机遇,与时俱进发展?


著作权法既保护作品的创作,亦鼓励作品的传播。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如何取得精妙平衡,是一个各方博弈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网络环境为这三者新的平衡增加了新的变量。


期待视觉中国本次事件引发的又一次全民关注,能够成为我国摄影作品版权制度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希望社会公众从“不敢配图”到“安心配图”的路途并不遥远。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风声OPINION (ID:ifengopinion),作者:颜晶晶,编辑: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