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西北政法大学王健教授指出,近几年媒体频频报道法学硕士停招,其实这一趋势早在十几年前就开始了。2009年以来,法科专业呈现出法学硕士招生名额日趋紧张,法律硕士和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招考热的趋势,由此也产生两者间的调剂问题。最初的法本法硕(本科专业为法学的法律硕士),就是从报考学术型的法学硕士而没考上的考生中调剂来的。而法律硕士,一开始就定位于法律职业,更强调法学教育与实务部门的对接。但法学院校的部分师生一直对法律硕士是否属于“正宗的”的研究生心存质疑,最近几年这种状况才有明显转变。
事实上,法律硕士一直实行全国统考制度,这为不同学校在招录中调整招生计划提供便利,也为考生提供更多选择机会。不过,法律硕士招生也出现一些问题,如招生单位在不同程度的负面评价压力下开展调剂工作,调剂与复试管理成本不断增加,等等。作者认为,要加强非学术型的法律硕士的培养水平,必须改进招生管理,让法律硕士不再仅仅充当法学硕士激烈竞争之下的一个配角。作者认为,凡由政策引发的问题,都可通过政策不断调整和完善予以解决,最为关键的还是改变制订政策和调整政策者的思想和观念。
招考法科研究生的问题、困境与出路
一年一度的研究生复试录取季刚接近尾声。招收研究生的法学院校紧锣密鼓地忙于发布复试信息、调剂公告,煞费苦心地在上位政策的各种约束条件下设计着最佳的录取方案,选拔符合本校身份地位的未来的法科才俊。学业进阶的过程,在学校方面叫做招生录取,或简称招录;对于招录的对象而言,称作考研。招与考是一事之两面。随着来源不一的各种招录信息的全域流动,不仅法学院校长们迎来了各式各样的棘手问题和头疼烦恼,大多的考生及其背后的家长们也忐忑不安地做着最后的努力和挣扎。目前的招考法科研究生,大体分为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两类。
下面就这两类法科硕士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一些重要环节或突出问题略作分析。主要讨论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学硕士生的报考和调剂,特别是许多法学院长们关心的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之间的调剂问题;二是全日制法律硕士,包括法本法硕和非法本法硕的调剂问题;三是有关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招考中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四是有关硕士研究生招考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意见。要说明的是,这些意见是依据有关文件、实际经验、同行交流和个人思考提出来的,谨供法学院校管理者和师生参考,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法学硕士生的招考与调剂
法学硕士研究生是最传统、最典型的研究生教育类型。目前无论是教育主管部门还是法学院校,都把它认定为培养未来从事法学教育和学术理论研究人才的教育制度。在我国三级学位制度框架下,它越来越趋向于法学博士生教育的一个预备阶段或过渡状态。当然这个定位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并不是从研究生教育的一开始就是这样的。例如,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有不少法学硕士生毕业后到政府、司法、社会和实业部门工作,继续攻读法学博士和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只是其中一部分人。经过多年来的政策不断调整变化,截止2021年底,全国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高校、党校及科研机构有220个,这其中包括211个法学一级学科点和9个数量不等的法学二级学科点,而在此之前,已有个别学校主动撤销了自己原先的法学硕士点。这个数字大约占全国开设法学本科专业高校的三分之一以上,规模不可谓小。
不过从硕士学位教育总的发展趋势看,早在十多年前,宏观教育政策就明确要不断调整研究生教育类型结构,即控制或压缩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规模,鼓励和支持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2009年教育部研招政策就提出,为推动研究生教育从学术型为主向应用型为主的“战略性转变”,2010年研招增量全部用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要求各高校以2009年招生基数核减本校学术型招生人数5-10%,调减出的招生计划全部用于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这就是当时所谓的以存量调整带动增量调整的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原则。之后又进一步提出专业学位研究生占总量比例的增长目标,也就是将专业学位研究生规模,从仅占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总量的二三成,提高到一半以上。从那以后,学术学位硕士招生规模原则上不再增加,新增学术学位硕士点也变得困难重重。这一政策至今保持不变。宏观政策的限制、各高校投放法学硕士招生计划的总体稳定和在法学硕士正宗的心理支配因素都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选择报考法学硕士生的竞争异常激烈,也使得招生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从考生方面讲,由于各高校法学硕士招生名额相对有限,多数情况下,一志愿合格生源,即通过教育部规定的研招初试最低分数线的考生,往往上线生源数量充足或大致相当,不需要接收调剂即可完成招生任务。特别是北京、长春、上海、武汉、厦门、广州、重庆、西安等通都大邑的法学名校,由于总体上优秀考生云集,更是大大推高了进入这些学校法学核心专业的复试资格线,于是形成很多初试高分考生复试录取无着甚至落空的严重情况。极少数一般高校的法学专业或许有接收法学硕士的调剂名额,但往往只是个位数,杯水车薪。这意味着,报考法学名校法学专业的考生,一旦第一志愿复试录取机会落空,则将面临当年考研失败的巨大风险。表1显示,这些高校法学专业的总分复试最低线,除极少数专业高出全国统一最低线不多外,绝大部分都在高位;而其公共考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的复试最低分数线,也比全国统一最低线要高,甚至很多。北大、人大、吉大和武大等都统一规定了进入法学专业的最低分数线,而几所政法大学则分别不同的招生专业规定了高低不等的复试最低分数线。
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必须达到390分才能获得复试资格;知识产权法学、比较法学380分;经济法学、法与经济学375分;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370分;法律史、国际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军事法学、法律职业伦理、人权法学、社会法学、数据法学365分。当然,初试成绩达到以上分数的考生,只能表明该考生取得了参加复试的资格,复试必须差额的政策性规定,意味着还将有一定比例的考生要被淘汰。由于竞争这些法学名校的这些考生来自全国各地,对于那些非本校或非本地的考生来讲,往往只有很少部分非常优秀的考生才有机会登堂入室。对于那些被淘汰的比较优秀的考生来讲,参与二志愿调剂,将使他们的处境非常不利。
有一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报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总分372分,离复试线有18分之差,无缘中国政法大学的复试。该生通过了大学英语四六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通过了第一段考试,考研成绩虽然并非出类拔萃,但这个成绩也还不错,可以推定是所在学校比较优秀的学生,学业成绩至少属于中上水平。如果这个学生报考本校的话,可以参加任何一个法学专业的复试。然而由于报考志愿的原因,该生要调剂到一所比较理想的高校非常困难,除非去一所很普通的学校,而这样的机会还得努力争取。这只是全国众多这类考生中的一个缩影。
既然一志愿被淘汰的优秀考生在进行二志愿调剂时可选择的学校面窄、接收调剂的学校也不一定理想,那么能不能调剂到较好学校的法律硕士专业呢?毕竟法硕点数量多,招生规模大,调剂机会和选择面相对较宽。现实中,不少法学院长困惑于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两者之间可以调剂与不可以调剂,提出了这个研招政策性问题。法学考生到底能不能调剂到法硕专业,或者相反,这个问题涉及现行研究生招生的调剂政策,归纳起来,这里有两个要点需要作出说明:
首先,法学专业考生能否调剂到法本法硕专业,是一个直接涉及法本法硕由来的话题;事实上,最初的法本法硕,就是从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中调剂来的。再准确一点讲,就是从报考法学专业淘汰的考生中录取的。2008年教育部发布的研招管理规定,一如既往地明确规定报考法律硕士,必须是非法学本科专业,法学专业毕业生不得报考法律硕士。这个做法体现了2000年以后对法律硕士教育特征的认识和实践,也就是说,直到2009年以前,并不存在法学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的情况。而判断考生是否“法学本科专业”毕业,以所学专业的代码为准,即本科所学专业代码为“0301”的,就不能报考法律硕士。但是到了2009年3月底研招进入复试录取阶段,教育部就当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临时作出调整,宣布2009年增加5万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计划,同时“为积极配合政法专业人才培养改革,该项计划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部面向法学专业背景的考生(暂称为‘法律硕士(法学)’)招生,从报考法学专业(专业代码0301)的考生中调剂录取”(教发[2009]6号)。通知还列出了各参与增招计划学校的招生计划(名额),其中中国政法大学300名,华东政法大学200名,西南政法大学190名,西北政法大学140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80名,北京大学(600)、中国人民大学(400)、吉林大学(700)、武汉大学(750)等高校也都在总计划之下安排了一定的法硕招生计划。当时的调剂政策规定也比较原则和简单。教育部2009年发布的《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教学[2009]12号),涉及调剂的规定只有两条,其中一条规定“报考学术型学位和报考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的相互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生源上线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第52条)。其实施细则(教学司[2009]26号)有关调剂的内容只有三条,主要规定了调剂必须经过指定的调剂系统进行,调剂缺额等信息必须公布,重申调剂工作要求和程序要按照教育部录取政策,以及招生单位不得自行办理调剂手续等。这个调剂政策一致持续到2014年的招生。
总之,2009年研招进行过程中的一项临时动议,改变了法学专业本科生不能报考法律硕士的限制规定;在未经过任何专业论证的仓促状态下开设了“法律硕士(法学)”这个新的类型。“暂称”也一直沿用到现在。之后一段时间,教育部对法学专业考生调剂法本法硕也未作出硬性限制。那些一志愿报考法学专业未被录取的考生,自然而然地就调剂到了法本法硕。这就是人们印象中法学考生可以调剂录取为法本法硕的原因。当时这种做法的确为缓解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找到了一条出路,但也由此带来一系列新问题——在之后的报考研究生中,法本法硕被视为法学专业考生的备选方案和成功考研的最后防线;那些报考法学但无奈被录取为法本法硕的学生,往往被认为是不如法学硕士生的二流学生,包括他们自己。这些问题多多少少成为后来开始严格限定调剂条件的一个因素。
其次,教育部出台严格的调剂政策为法学专业考生调剂法本法硕设置了前提条件。2014年9月12日教育部发布《2015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首次对调剂政策进行了较大充实和完善。该规定有关调剂政策共4条,其中首次规定了考生调剂的基本条件(第63条),与法科有关的内容有5项:(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5)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目前招生管理文件有关调剂的内容早已大幅增加,对于不同专业、不同类型的考生、各种专项的调剂,以及调剂系统的开通、调剂志愿的锁定和解锁等等都做了更加细密繁琐的规定,但前述考生调剂的那些基本条件,基本没有什么变化(教学函[2020]8号《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上述调剂规则,法学专业考生与法本法硕之间能否互相调剂,关键取决于考生第一和第二志愿专业的考试科目是否一致。现行规定对此的表述是“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报考法学专业和法本法硕,考试科目均为4门,其中政治理论和外国语是全国统考科目,两者的科目名称、考试内容、分值都完全一致,但是两者所考的两门专业课,命题形式完全不同,前者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考试内容并命制试题;后者则采取全国统考模式(过去称全国联考),由此导致两门专业课在科目名称、每科具体考试内容和命题方式上存在诸多大大小小的差异。尽管有的高校确定的两门专业课的考试内容,与法本法硕所考5门课的具体内容(三单元: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四单元:刑法学、民法学)接近或相当,但这仍不能认为是考试科目一致。近年来,招生管理部门强调考生初试统考科目必须相同;统考科目要涵盖(大于或等于)调入专业所有统考科目。总之,由于法学专业的两门专业考试科目为自命题考试科目,而非全国统考科目;法本法硕采用的是全国统考科目,这就是现在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无法调剂到法本法硕专业复试录取的根本原因。
不过上述调剂条件的设定和理由,在关于法学学术学位各招生专业的调剂上并非解释得通。众所周知,报考不同学校的法学同一个专业或者不同专业,考试科目的差异各式各样。例如报考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专业考试科目分别是“法学综合”(含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各30分,共150分)和“刑事法律综合二”(刑法学110分,刑事诉讼法学40分);而中国人民大学的刑法学专业的考试科目是“理论法学”(含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和“应用法学”(7门任选其中3门,即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尽管彼此之间千差万别,但考试主管部门对于不同高校的法学各招生专业之间的调剂,从未作出过任何限定。所有报考法学硕士的考生,可以自由地在全国各高校之间调剂,而无任何政策限制上的障碍。只是招生单位在接收调剂和复试时,须对报考一志愿专业的成绩作出这样那样的折算。在实际操作中,这显然是一件处理起来非常棘手的事情。
还要说明的是,为使各招生学校尽量减少自命题考试科目,教育部多年来也不断在提倡招生高校尽量采用全国统考科目。在招生管理文件中规定,学术学位招生专业的两门考试科目,均可采用全国统考科目。但问题是,法学学术学位各研究生招生专业,都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根本无法形成全国统考科目的局面。不过,按照现行招生政策和调剂规定,我们可以假设出这样一种情形:如果某个法学院校规定其法学各招生专业的初试科目,完全采取法本法硕两门专业课的试卷,那么结果将是不仅法学专业可以调剂法本法硕,而且法本法硕也可以调剂到法学专业,从而实现调剂互通。如果有法学院愿意这样做,那么只需在每年编制招生专业目录时,将法学招生专业的两门自命题科目,设置成法本法硕的统考专业科目就可以了。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获得互相调剂的便利,二是节省考务管理成本,三是规避命题安全风险。
有人担心,这种做法会不会混淆了法学和法硕两个人才培养类型之间的差异性。这个担心大可不必,因为考研的科目范围和考试内容,主要是依据考生本科学业基本条件的角度进行设计的,无论报考法学硕士还是法律硕士,其入门之前所应具备的法学专业知识原则上是一样的,不存在因为有报考法学和法硕的不同,便会在考察其所应具备的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知识有明显不同的情况。我们只需找来试卷,比对一下两类试卷题目的范围大小、题量和难易度,就能判断出两者之间其实并无实质性差异。还有一种担心,如果招考法学硕士采用法硕统考题目,岂不是拱手放弃了本校的自主命题权!这个问题稍微复杂,因为涉及主管部门与高校之间的分权问题。不过简单说,从现行管理制度模式来看,在招考研究生的初试阶段,享有两门专业课的命题自主权其实并无多大实际意义,也体现不出多少实际效果。主管部门划定全国统一的同类专业的最低分数线,实际上起着底线淘汰的作用。真正体现学校自主权的实际是在复试环节。在这方面,主管部门已对复试权重在录取一名考生中的决定性意义提供了政策保障。总之,把招生自主权理解和体现在初试环节,反而增加了招生单位的考务成本,并因此将承受命题工作的繁琐和安全风险。
▍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招考与调剂
相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招考法律硕士研究生已然成为近年来法科研究生教育的重点和热点。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从设立之初,即被定位为面向宽广的法律职业领域,强调法学教育与广大实际部门对法律人才需要的直接对接。在迄今为止26年的发展中,一直是研究生教育政策鼓励和支持的重点,并在法律硕士学位授权点准入条件的政策实施和招生指标的宽松投放等方面予以突出体现。例如,仅在刚刚过去的2020年至2021年的新增学位授权审批中,一次就批准新增了42个法律硕士学位点。目前,全国设置法律硕士点的高校以及少数的党校、科研机构,总计已达291个。除了去年新增的42个点,有249个单位参与了本年度的招考工作,其中也包括经过两年整改复评合格被激活的11个点(因复评结果正式下达的时间,已过当年招生计划上报时间,在法硕教指委秘书处推动下研招主管部门开通了录取系统,以统筹调配招生指标和接收二志愿调剂的方式参与了今年招生)。不过政策上的支持鼓励,并不一定带来报考意愿的顺应相随。总的来看,报考法硕成为考研热点不过是最近几年的事,之前,法硕是否是“正宗的”的研究生,在法学院校的部分师生当中曾经倍受质疑。最近几年这种状况才有了明显转变。从考生方面看,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报考2022年全国研究生总数457万,较上年纯增考生80万人(2015年报考人数165万,2016年177万,2017年201万,2018年238万,2019年290万,2020年341万,2021年377万),是多年来考研人数一路飙升、刷新纪录首次跃入四百万规模水平线的一年。报考法律硕士生的情况与这一总体背景相一致。
本年度全国有22.47万考生实际参加了法律硕士招生考试,其中法本法硕8.37万人,非法本法硕14.1万人。如果我们把所有招收法硕单位公布的计划招生数和最终录取数分别汇集起来,就能推算出法律硕士的上线人数和报录比,并进而评估法硕研究生报考的竞争状况。招生计划数和实际录取数均可分别通过各招生单位公布的招生简章和录取公示名单获得,但达到全国统一最低分数线的法硕考生总共有多少,这个数字只有考试主管部门掌握,外界一直无法获知。尽管缺乏分析需要的准确数字,但我们仍能从过去十年间每年毕业法硕总数约在一万六七的实际状况来推断每年的招生计划,今年的招生规模应该与这个数字不会相差太大,也就是说今年法硕的招生规模大约也应该是在一万七左右。今年22万多法硕考生,必是一个报考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报考法硕全国统一最低分数线也较上年有了提高,总分的提高尤其显著:一区、二区的单科成绩分别提高了2分和3分(一区46分、69分;二区43分、65分),总分分别提高了14分(一区335分;二区325分)。
按照主管部门的划分,全国现有10个省区被列为二区,包括内蒙古(内蒙古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共5个法硕点)、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南宁师范大学5个)、海南(海南大学1个)、贵州(贵州大学、贵州民族学院、贵州财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中医药大学5个)、云南(云南大学、云南财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昆明理工大学、云南师范大学、西南林业大学6个)、西藏(西藏民族学院、西藏大学2个)、甘肃(兰州大学、西北民族大学、甘肃政法大学、兰州理工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兰州财经大学6个)、青海(青海民族学院、青海师范大学2个)、宁夏(宁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2个)、新疆(新疆大学、石河子大学、新疆师范大学、新疆财经大学、喀什大学、伊犁师范大学6个)10省(区)共40个法硕点(少数新设点今年尚未招生),占全国目前法硕点总量的13.7%。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考试,一直定位于选拔性考试,而非资格性考试。这意味着达到各专业全国统一最低分数线,并不一定就能被录取。而在影响最终录取结果的各种因素中,报考志愿的选择和调剂志愿的选择的作用越来越大。
法律硕士的招考基本上实行闭环式管理,即法本法硕和非法本法硕的初试、复试、调剂、录取等招考工作均在其各自专业的范围内进行,既不发生两类法硕之间互相调剂和复试录取的情况,在限定前提条件下,也不存在这两类法硕与法学等专业之间调剂的问题,例如我们从来没听说有过法硕考生录取为法学专业的情况。由此观之,法律硕士的招考具有单一性特点。但在法硕自身的复试和录取中,一直存在大量不同学校间的选择和调剂,这一直是法硕招生工作中的一个突出现象。为便于法硕招生单位和考生有效共享调剂信息,法硕教指委秘书处今年制作了一个专门汇集调剂信息的设计,旨在为全国各法硕招生单位提供信息便利。约有150多个单位发布了调剂信息,其中全日制法硕来看,128个需要接收法本法硕调剂,119个需要接收非法本法硕调剂。这意味着将近招生单位总数的一半都需要接收调剂。可见,调剂已成为招收法硕研究生的普遍现象。
法律硕士从开办时起,就实行全国统考制度(开始称“全国联考”),相沿至今,这一方面为不同学校在招录中调整招生计划的余缺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为达到全国最低分数线的考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这是产生法硕考生调剂的一个客观原因。随着招收法硕高校的数量越来越多,在为考生提供更多优选方案的同时,也使得考生在初次报考和选择调剂时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导致这种不确定性的因素十分复杂,法硕招生单位所在地域、标识招生单位的各种身份标签、是否法学名校是其主要因素。这些因素与学业能力千差万别的考生之间形成了一种极为复杂的关系,使得法硕的调剂工作变得越来越复杂。
目前在法硕调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法硕招生单位在不同程度地负面评价压力下开展调剂工作。招生固然以保质保量完成招生计划任务为基本目标,但在现实有关学科专业的评价体系中,有一种认识和做法,把招生专业的品质等次与报考志愿和生源质量直接相关,认为一个一流招生专业,应该是第一志愿考生数量充足,并在全国统一最低分数线以上即能完成招生任务。而如果符合最低标准的一志愿考生不足,则证明该专业质量水平不高。由此把一志愿率作为评价招生专业的观测指标并分别给予不同的评价等次。个人认为,这个认识和做法有一定道理,但也有其简单片面的问题。法硕的办学载体依附于高校,而我国高校早已被分成了三六九,完全不是《高等教育法》上定义“普通高校”那样的“普通”;“普通高校”很不普通,有“985”、有“211”、有“双一流”;有中央直属、有地方官办、有民办;有多科大学、又有行业大学;有老字号、又有新锐,不一而足。对高校的种种身份标签常常令考生在辨识法硕教育机构时眼花缭乱、手足无措,由此导致填报志愿的盲目性。换句话说,当法硕学位点已经遍布各种类型的高校时,简单以一志愿率评价招生专业,并不一定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出该专业的条件水平。更何况,有些招生单位在招收法硕时,还有专业背景、选拔标准上的特殊考虑,这时,调剂符合自己办学特色需要的考生,就更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了。实践中,有的法学院一志愿生源原本饱满,但设定较高复试分数线,以接收符合自己理想的二志愿考生调剂的方式来优化生源结构。这种情况下,你能认定这个法学院的招生专业条件水平不好吗!
2.调剂与复试管理成本的不断增加。流程上看,每年初试成绩公布后,首先要做的便是复核成绩,这给了考生怀疑和可能纠正自己考试分数的机会,招生部门则相应地要对这些提出复核成绩申请进行复核并向考生作出回复。一旦分数确认,考生便要对照报考学校以往进入复试的分数线进行估算以决定自己是否需要调剂。一旦各类专业初试分数线发布,那些处于最低分数线和预计复试分数线之间的芸芸考生,便迅速形成一支庞大的调剂大军,接收调剂信息的检索和咨询汹涌澎湃,蜂拥而至;任何一个学校接收调剂信息的发布,调剂报名的申请便会铺天盖地,滚滚而来。不论缺额七八个,还是三五十,调剂申请动辄成百上千。一些办学时间短、缺乏招生经验的学校,每每为高分考生调剂申请的到来而欣喜异常,殊不知其实这只是一时表面的虚假繁荣。随着调剂考生最终选择结果的逐步确定,一直处于变动状态下的调剂才能渐渐落地。这是一个伴随着以复试时间差为核心关键的多重复杂因素交互作用的博弈过程。考生和学校之间需要共同遵循的要求和规则较多,关系法硕方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6项:
(1)学校制订调剂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并在指定平台公布;
(2)调剂必须在教育部统一指定的工作平台完成,这是有效调剂的唯一途径;
(3)考生填报申请调剂的学校,每次最多可选3个;
(4)学校每次开通调剂系统的时长,持续不得少于12小时;
(5)学校遴选调剂考生须按考生初试成绩高低顺序,不得以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条件为依据;
(6)考生提交调剂志愿后36小时内不得更改(三个选项各自计时);学校回复调剂申请的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过时系统自动解锁。
(7)学校应及时准确发布接收调剂名额的信息和相关条件要求,利用调剂系统留言功能予以提示,避免考生盲目调剂。
能否顺利有效地进行调剂,一方面要看接收调剂的数量,另外就是考生对学校的了解和意愿程度,这个因素相当重要。缺额不多,学校条件尚好,调剂就比较顺利。如果缺额较多,接收调剂量大,则必增加学校工作量。学校遴选的考生不来复试、来复试后不确认录取、录取之后又反悔请求学校解锁、接收了录取通知最终又不来报到,结果导致要么一而再、再而三地复试又复试,要么轮空宝贵的招生指标,凡此种种,都是长期困扰一些法学院长的老大难问题。笔者略微了解了今年一些学校,特别是非省会城市学校的复试录取情况,如信阳师范学院、西南医科大学(泸州)、石河子大学、辽宁科技大学(鞍山)、延安大学、陕西理工大学(汉中)等等。通过对政策和信息的及时捕捉和有效把握,这些学校都在最低线上完成了招生任务。陕西理工大学招生计划26个,一志愿无合格生源,全部需要接收调剂,两次调剂复试后录满,法本法硕最低336分,非法本法硕338分。如果认为边远地区高校接收调剂的分数就一定会低,那是一种误解。不错,从全国来看,调剂流向通常遵循从北京等一线城市到其他地方、从东部逐次转向中西部这个规律。全国统一分数线的一区、二区差异设置也在政策制订上反映了这样一种现实。但实际情况并不必然如此。宁夏大学今年招收约30名法硕,均为一志愿342分以上的考生(不含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石河子大学是目前位于我国最西端的法硕培养单位,今年分别招收非法本法硕和法本法硕44人、24人,分别接收调剂35人和14人,前者最低分345分,后者最低分342分。虽然身处二区,但均在一区分数线上完成了招生任务。
针对提交申请但并不一定参加复试的考生,不少学校采取放大复试差额比例和及时顺延递补的办法以避免考生不断的流失和不断地复试。有的学校工作更细,打电话逐个确认后再进行系统操作,以免遴选落空。
根据近年来招生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主管部门在招生文件中提出: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养、奖励、就业等相关政策。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今年法硕教指委秘书处建立了一个适时更新的微信群,汇集各法硕招生单位调剂信息,为学校和考生查询了解提供了方便。
▍招收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
在法硕教育中,“非全日制”法硕是2016年在取代“在职法硕”概念基础上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在职法硕”全称是“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其实施依据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1997]56号,1997年11月10日)。从1998年首次招生到2015年这项制度废止,先后有80个法硕培养单位参与了在职法硕的招生和培养工作。在长达近20年时间里,在职法硕教育取得了显著的办学成效:一是定向为政法实务部门培养了大批学用结合的法律人才。二是构建起法学院校与政法实务部门合作招生培养法律人才的工作机制。每年不仅教育部发布专门招录文件,司法部还协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5个部门联合发布招录文件,组织各自系统内符合条件人员优秀骨干报考。各政法单位也都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队伍建设计划,认真组织、积极选拔和推荐本单位有培养前途的优秀骨干报考,生源质量明显好。三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基层和边疆地区高级法律人才缺乏的问题,这些地区全日制毕业生不愿来,来了留不住,引人留人压力大。在职法硕从单位来,到原单位去,不存在“留不住、下不去、用不上”的问题。实实在在解决了这些地区培训提升法律专门人才的迫切需要。四是招录培养管理方面探索出一套符合实际的管理措施,特别是排行管理工作机制。
2016年教育部统筹管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制度,发布实施《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宣告在职法硕教育制度的终结。自2016年年底以后录取的研究生,从培养方式上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类型。非全日制法硕与在职法硕两者比较,其差异和特点约有如下数端:
(1)招生管理方面,报考在职法硕,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5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历(2006年后降为3年)和所在单位同意报考推荐意见;入学考试科目设为政治理论、法律专业综合、外国语3门,政治理论由招生学校自行考查,后两门实行全国联考;复试录取最初实行划定全国统一分数线,后改由学校自主划定录取分数线,学位办制订了一套严格完善的各校录取成绩排名管理监督办法;招考工作由学位办组织实施,招生简章的发布和考试、录取均自成一体,独立运行。报考非全日制法硕,不问考生是否在职,工作年限若何,政策上亦不排除大学专科学历者报考;报名、考试科目设置、考试、复试与录取,一律纳入全日制统考硕士研究生招考管理工作框架,考试科目、复试准入最低分数线等,一准全日制法硕报考;招考工作由教育部学生司研招处负责。
(2)培养方式,在职法硕士采取集中授课等灵活形式,制定并执行与全日制法硕不尽一致的培养方案和学业要求。非全日制法硕一准全日制法硕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只是授课时间安排与全日制有所不同。
(3)在学籍与学生管理方面,在职法硕均为在职人员,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不转入学校,学生完成学业后,学业档案材料转入本人所在单位。非全日制法硕学生入学后,另建学籍档案,不要求转入学生本人档案,也不享受全日制学生受国家财政负担的奖助学金待遇,住宿视学校各自规定的条件而定。
(4)在职法硕因未纳入学历教育范畴,完成学业者仅获得硕士学位证书,而无研究生学历证书,故学业结果为“单证”。非全日制法硕属于学历教育,只是攻读研究生方式为非全日制,故完成学业后可同时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即“双证”,证书特标注“非全日制”字样。
2017年教育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类编制和下达研究生招生计划,首次执行非全日制的招生和培养管理模式。这种研究生教育管理模式在法硕教育中的实施效果如何,对法学院校法硕招生培养管理工作有何影响,笔者曾调研和了解过二十几所老牌法硕培养单位,从反映的实际情况看,非全日制法硕教育类型所面临的问题是共性的和系统性的。所谓“共性”,就是说几乎所有的法学院校都面临相同或类似问题,所谓“系统性”,就是说这些问题表现在从招生到培养过程、从学生管理到毕业就业全方位和各环节。
在招生方面,把招考非全日制法硕纳入全国统考管理模式后,能够达到与应届报考全日制法硕考生初试分数线一致的一志愿在职考生数量太少,加之主管部门规定允许报考全日制法硕的考生调剂录取为非全日制法硕,这首先导致大量有攻读需求的政法实务部门的在职考生不易得到学习机会的后果,那些长期与法学院校有着良好合作联系的实务部门对此表示不解,特别是在教育培养条件资源相对薄弱和不发达地区。学校方面则受招考政策的束缚和掣肘,面对实务部门持续不断的队伍建设需求而无可奈何。把研究生培养方式按全日制与非全日制进行类型划分,只不过是业务主管部门对研究生教育管理指标体系设计方式上的调整变化,其目的本应是便利教育统计、宏观决策和公共信息服务,属于日常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其本身无可厚非,甚至改“在职攻读”为“非全日制”后,明确为在职攻读者颁发学历证书的政策,解决了过去长期为完成在职攻读法硕学业者只颁发“单证”的老大难题,这本是一个进步,显然是好事。但问题是,在把“在职攻读”纳入“非全日制”概念框架时,应对在职攻读固有的成熟有效的招录培养方式予以充分考虑和吸收,在制度设计上予以合理衔接,而不应对原有模式进行简单化操作处理。把考试科目由两科变为四科、设定初试一条线的招录模式,完全是盲目一刀切做法,是教育服务法治实践主战场理念和具体举措上的一个倒退,根本背离中央关于要打破法学院校与实务部门之间“体制壁垒”的政策精神(参见“五三”讲话)。
未能录取为全日制法硕的一志愿考生的大量存在,与学校非全日制招生计划指标的大量空余这两方面因素汇合一处,自然形成了全日制法硕考生滚滚流向非全日制法硕的局面,进而带来被录取为非全日制类型的法硕学生群体构成复杂、相当程度上的身份错位的问题。“非全日制”研究生,顾名思义,就是说该生已经就业,已有本职工作,在保留本职工作不变状态下兼职完成学业,不是全职学生、不是专职学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也明确非全日制类型的招录,只面向已就业的在职人员,由学校进行定向培养。但实际上,不少学校在非全日制类型法硕的招录中,接收了全日制法硕考生的调剂,只有武汉大学、复旦大学等极少数法学院自改制以后一直坚持不招。而在调剂考生中,大部分其实是并未就业的应届生或往届生。这是直到今年仍然突出存在的一个情况。某政法大学今年计划招收非全日制法硕138名,一志愿上线考生仅有15名,其余均要接收调剂。其实,这些调剂考生大多不是在职考生,他们也并不都真心愿意被录取为非全日制法硕。他们之所以在签订定向协议和知情承诺书之后接受学校的录取,主要因为别无选择,除非像有的考生那样选择“二战”。最终,专职或全职的非全日制法硕学生构成了校园里一个在职状态虚实混合的法硕群体。有些学校非全日制法硕学生在读期间引发的学业安排和学生管理上的种种问题,皆导源于此。
例如,某政法大学在校一年级非全日制法硕第二年报考全日制法硕,学校或限制其报考,或采取权宜之计规定只允许报考外校,不得报考本校。又有一所政法大学,常常面临着录取为非全日制法硕之后学生不来报到,直接使大量非全日制招生指标和工作成果归零的尴尬境地。在读期间授课等学务安排期难划一,培养秩序和质量要求难以保障,这是一直困扰非全日制法硕教育的又一个突出问题。某政法大学自招收非全日制法硕以来,申请培养方式变更的18人次当中,14人次就是非全日制法硕学生。授课方面,由于学生来自全国各地,在职状态构成复杂,学校又以每学期集中方式授课,半工半读、异地攻读不一而足,上课请假情况过多。相对于全日制学生,非全日制学生对学校教学活动参与度低,某政法大学反映:因未成立党支部,住宿分散,班团活动难以组织,学生凝聚力难以提升,给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受限于现有奖助政策,仅部分社会奖学金对非全日制同学开放,部分同学存在较大心理落差,对学校管理投入认同度较低。教学过程中,非全日制研究生因构成复杂,有全职人员,有实习人员,还有一部分同学未从事任何职业,故教学安排难以达到所有同学期望,请假问题比较突出。
在学生管理方面,目前各招生单位不断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比以前更加严格向录取为非全日制类法硕学生明确培养方式和学业管理政策,往往在录取之前的知情承诺书中,对于户口档案管理、住宿条件提供、奖助学金等学业资助奖励政策待遇、毕业派遣等各个事项,都逐一开列明白,确认之后,各自遵守,以免生隙。
总的来看,非全日制法硕教育的纸面规定与现实实际都存在较多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不在法学院校,更不在芸芸考生,是僵化的考试管理制度及其衍生出的别扭的招生政策所致。“非全日制”教育本是提升学历和攻读学位很好的一种办法、一个途径,决策者的刚愎自用和简单武断,活生生把一件好事搞成了四不像。
▍简单的结语
前文我们重点分析了法科研究生招考当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学校和考生在招录过程中面临的一些困境。目前我国的研究生招录工作,早已发展成一个极为复杂的教育管理系统。招生政策规范体系不断地打补丁,招生专业和考生的类型与类别愈益繁琐细碎地划分,报考注册初试复试以及考务管理工作流程的冗长拖沓,使得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统的运转变成了一架累赘不堪的机器。本文提出和分析的这些问题,其实有很多是人为的,也因此如果要解决起来也并非关山漫漫、困难重重地难以企及。正常情况下,凡由政策引发的问题,都可通过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予以解决。但这里最为关键的是制订政策和调整政策者的思想和观念。决策者如果总是从固守自己一亩三分地的本位立场出发去考虑问题,总把自己想象为掌握育才全部真理奥秘的人,总是以教鱼学游泳的心态来提要求、做部署、定举措,这样怎能办成让人民满意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