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四川自贡环卫工马从先因被认定偷窃枇杷,被企业员工殴打致轻微伤后,又被自贡市高新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4日的行政处罚(封面新闻6月6日、6月16日先后报道)的消息经封面新闻报道后,引起网友强烈关注和反响。
事发当日照片(家属提供)
针对网友质疑:环卫工究竟偷了多少枇杷?是否构成盗窃违法行为?对环卫工拘留4天,殴打环卫工的史某拘留5天罚款200元,史某茂罚款400元的处罚是否适当?6月18日,自贡高新公安分局板仓派出所向封面新闻记者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以及警方调解和处理过程。
引质疑
网友追问“究竟偷了多少枇杷”?
6月16日,封面新闻报道了因被疑偷枇杷,自贡市汇东物业公司环卫工马从先与红运逆止器公司人员发生冲突,马从先被殴打后经鉴定为轻微伤。6月16日,自贡市高新公安分局对马从先处以行政拘留4日,对红运逆止器公司人员史某处以拘留5日,罚款200元,史某茂处以罚款400元的处罚。
该处罚决定披露后,再次引发广泛关注,迅速登上自贡当地新闻热榜。有网友提出质疑:环卫工究竟偷了多少枇杷?是否构成违法?警方对殴打环卫工行为人和环卫工均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是否得当?自贡高新警方为何不向社会公布详细调查情况?
要复议
家属认为“不构成盗窃”
针对警方处罚决定,马从先的女儿毛倩表示,作为家属,她将向自贡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销自贡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对马从先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并对施暴者加重处罚。”
自贡高新公安分局板仓派出所
家属认为,马从先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公安机关不应对马从先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对本案中施暴者处罚显然畸轻。
家属还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当的程序性问题:传唤时间超时,拘留后未及时通知家属,剥夺当事人暂缓执行申请权。
看监控
存在爬墙摘取墙内枇杷举动
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板仓派出所负责人和办案民警介绍,通过现场调查及询问相关行为人和在场证人,并调取涉事企业及邻近企业监控设施,确认案件基本事实如下:
4月21日下午3时许,汇东物业公司环卫工人马从先、梁某芬二人在板仓工业园区富川二支路红运公司路段清扫垃圾。马从先攀爬企业围墙并折断树枝摘取栽种在企业围墙内的枇杷,梁某芬则在树下帮助拉住树枝。围墙内企业员工发现后斥骂马等人,马等人也大声回骂。企业员工史某、史某茂出来斥骂马等人偷摘枇杷,马从先拒不承认,遭企业员工指着摘取的枇杷和掉落在地上的枇杷指证。
红圈内就是那棵枇杷树
双方言辞激烈发生争吵,史某茂用手推搡马从先头部,马即用扫帚挥打史某茂腹部,被史某抓住扫帚。在此过程中史某用拳头击打马的左眼眶。此后双方争夺扫帚,再未发生肢体接触和冲突。
警方赶到现场后,先行配合在场的汇东物业公司负责人将马从先送到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
做调解
先后四次双方均未达成一致
马从先入院治疗后,依双方意愿,警方召集企业负责人和家属进行第一次调解,要求企业垫付治疗费用。企业负责人先后垫付了治疗费用共计15000元。马从先共住院治疗16天,在出院后警方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马从先及家属表示要进行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后再接受调解。
警方称企业方面一直积极配合调解,并表示愿意承担合理的费用。
马从先经鉴定为轻微伤后,警方第三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马从先及家属提出要求企业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及后期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5万余元损失。经警方调解后,企业方面表示愿意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警方称,马从先被怀疑偷摘枇杷被打成轻微伤经媒体报道后,警方第四次组织双方展开调解,马从先方面并将赔偿金额抬高至6万余元,企业不同意赔偿。调解再次未能成功。
说法律
警方处罚决定既依法又合情
警方称,根据治安管理法规,在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警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依法处理。
办案民警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马从先处以行政拘留4日,没有并处罚款,是综合考量马从先行为方式、情节、悔过态度、家庭情况等因素作出的处罚,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故在最低拘留时间上减少了一天。
对于殴打马从先的违法行为人史某处于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史某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在调解过程中态度积极表示愿意赔偿合理费用和道歉,且属于马从先过错引起,具有从轻情节。史某茂因情节轻微,故依法予以罚款400元的处罚。
针对马从先究竟盗窃了多少枇杷的质疑,警方表示:哪怕数量再少,只要依据事实和证据认定构成盗窃违法行为,均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警方两次通报,另外一位涉事环卫工名叫梁某芬。据梁某芬证实:马从先等人摘取枇杷“有半斤多一斤的样子”。
警方表示,在该案办理整个过程中,警方始终以争取通过调解,尽可能达成双方和解,并从人道主义考虑积极为环卫工争取合理赔偿为目的。但终因马从先一方要求超出对方当事人能接受的额度而未能成功。
在依法处理程序上,警方严格依照办案程序。处罚决定经分局法制部门审核批准后,再依法予以执行和送达当事人。
警方表示,对马从先的传唤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作出处罚决定后,《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当事人马从先,相关处罚决定也告知了其家属。对于史某、史某茂的处罚决定,按照法律规定也已送达被侵害人马从先。
针对家属称剥夺了当事人暂缓执行申请权,警方表示,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马从先并未提出暂缓执行申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