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丰县铁链女案,2023年4月7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认定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个月和八年。
图源:公众号“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料图)
20多年未被发现也未犯新罪,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被拐卖者仅1人,谭爱庆所得仅3000元,时立忠、桑合妞共同所得仅5000元,霍永渠、霍福得共同所得也只5000元,这样的拐卖在拐卖案中并不算恶劣。
至于20多年后因“小花梅”铁链加身引起舆论大哗,这个恶劣影响让那几位拐卖犯负责,因果链是不是太间接了一点?能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吗?
新华社的报道中提到,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5人核准予以追诉,显然是出于舆论的考量,而非法律考量。今后对拐卖罪的追诉,是不是不受时效限制了?
图源:公众号“新华社”(资料图)
当年以介绍工作或对象名义把落后地方女子带到发达地方交给一娶媳妇难(对女方隐瞒这个事实及其原因)的男子并找男方要一笔钱的挺多的。被解救后竟然一大半不肯走,因为发达地区农村的穷人也不穷于山沟里的富人。如果女方不是精神病患者或未成年人,这算拐卖还是算介绍费?只要没非法拘禁、迷药、暴力殴打等行为,能定拐卖吗?所以要害还是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而非拐卖问题。
我倒是赞成收买无罪,因为收买完全可以是一种解救手段。我还认为被拐卖妇女有婚姻自由,可以自愿跟收买人结婚。但这有个前提,就是她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如果收买后有拘禁、殴打、强奸行为,完全可以用别的罪名治罪,用不着收买罪名。
但虐待罪应该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吧?董志民与“小花梅”虽然有结婚证,但那个婚姻登记有效吗?“刚到董家时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这样的女人应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结婚这样的人生头等大事她有行为能力吗?应该征得其父母至少一人同意吧?
图源:电影《盲山》剧照(资料图)
没有人是人皆可夫的,父母或监护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结婚的同意必须是针对特定结婚对象的同意,“小花梅”之母同意在外地生活的乡邻将“小花梅”带走嫁人因尚无具体结婚对象不能构成对“小花梅”结婚的同意。所以董志民并不是“小花梅”的丈夫,他的虐待罪名改成强奸或许更合适些。
另一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小花梅”之母为什么同意外嫁同乡将限制行为能力的女儿带走?恐怕是担心自己死后或丧失劳动能力后这样的女儿会饿死。为了加重父母的养育负担从而降低生育率,计生中国的儿童福利是很差的,甚至是负的(我家二孩就被强制收取了240642元),对精神疾患者的救济也几近于无。
从这个角度看,身为强奸、非法拘禁罪犯的董志民对“小花梅”确有活命之恩,应斟情从轻量刑。
图源:网络(资料图)
农村男性精神病患者可能更惨,被锁起来或流浪到外面饿死的更多。如果有女权主义者持“饿死事小超生事大”的理由跟我争辩,我只能闭嘴。
“小花梅”的户籍管理和婚姻登记中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未被追究。这或许也是因为追诉时效已过。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评论建立在官方媒体对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的报道基础上。如果报道是准确的,那么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就几乎完全是2022年2月10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翻版,而《“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却是强大舆论压力下春节后的急就章。
据官方报道董志民只是铁链女第三次被卖的买受人,在官方信息库中无受害人原始信息(铁链女的婚姻登记信息和身份信息都是董志民编给登记机关的)又不能正常表达的前提下,警方是如何首先获知“小花梅”第一次被拐卖线索的?考虑到时立忠、桑合妞曾因拐卖被判刑,这就不难理解了。
但问题是,从时立忠、桑合妞口中逼出来的被拐卖者“小花梅”真的就是铁链女么?也许是,也许不是。但常识告诉我们,既然先后以徐州市、江苏省政府调查组的名义公布了调查结论,那就只能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