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日前发布公告,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冠病毒感染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实施“乙类乙管”。政策调整后,此前因违反防疫政策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人员怎么办?正在服刑的人员可以申诉吗?记者就此采访了两位刑事律师。

“乙类甲管”时期获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此后,全国多地陆续有人因为违反防疫政策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起诉、审判。

我国《刑法》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须满足的条件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简言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传染病,限于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艾静称,因导致新冠疫情传播或引起传播严重危险获罪,正是因为国家对新冠实施了“乙类甲管”。

“乙类乙管”后,被立案侦查但尚未宣判的人员怎么办?

“新冠实际上是乙类传染病,但之前是按照甲类来管理,明年1月8日按照乙类管理之后,实质上就不再满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罪条件。曾经行为人实施的隐瞒行程、抗拒管控之类的防治行为,在新形势下不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不再按犯罪处理。”法学博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艾行利告诉记者。

艾静也表示,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而尚未审结的案件,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做无罪处理。

何谓“从旧兼从轻”?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不仅适用于刑法条文发生变更,应整体适用于因法律规则调整而导致前后入罪标准不同的情形。对新冠感染管理的调整,使得引起传染病传播、造成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艾静介绍,“从旧兼从轻”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就在于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已不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及时作出出罪化处理,从而实现我国《刑法》保障人权的目的。

艾行利告诉记者,明年1月8日“乙类乙管”之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的案件应当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应作出不起诉处理,正在法院审理的应当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而在未正式按照乙类管理之前,从法律上来说还是可以继续以该罪名起诉、审判的。”

“但是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可以灵活处理,只需要把诉讼流程推延到1月8日之后就可以。如果已经一审判决的,通过上诉程序,只要不让一审判决生效,那么二审就可能改判无罪。”艾行利说。

“乙类乙管”后,正在服刑的人员可以申诉吗?

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介绍,将新冠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依据之一就是奥密克戎变异株的致病性减弱。那么,因为传播奥密克戎而获罪正在服刑的人员可以申诉吗?

两位律师均提出,在“乙类乙管”前已经判决确定有罪并生效执行的,该判决的效力不因疫情防控政策的调整而受到影响,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生效判决的权威性所要求的。除非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异议,如果仅因疫情防控政策变化为由提起申诉,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可以考虑实际刑罚执行期间,是否能够在减刑、假释方面更加人性化。如果考虑这种行为已经不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之前一些案件判得确实比较重,是不是能够给予适当考虑,还要看各地的政策。”艾行利提出。

艾静认为,因为对病毒的认识问题,政策调整具有滞后性。近期因为传播奥密克戎病毒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可以考虑根据新的情况重新考量。若明显罪责刑不符的,必要时也可以给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