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3日,李女士在健身房健身时将一枚戒指放置在置物架上,离开时忘记取走。6月26日,李女士返回健身房寻找该枚戒指,发现戒指已不在置物架上。经警方调查核实,蔡先生于23日晚间在健身房置物架上拾得该戒指。其后,李女士要求蔡先生归还戒指或按照原发票价格进行赔偿,但蔡某则称该戒指经寄卖行鉴定为塑料戒指,自己已将其扔在寄卖行边上的垃圾桶内,无法返还给李女士,且自己也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由此产生争议,李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蔡先生拾到李女士遗失的戒指,应当及时返还给李女士或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妥善保管,但其却将戒指抛弃,造成了戒指灭失,综合李女士向法庭提交的购物小票、交易记录、视频监控等认定案涉戒指价值为8350元,对李女士主张按此价格进行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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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314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316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金不昧、路不拾遗是我国传统美德。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同时,拾得人对遗失物负有保管义务。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拾得人对遗失物存在误解、或者处理遗失物不当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

首先,需要合理界定“遗失物”的范围,如果是他人故意抛弃之物,则不适用遗失物规则。对“故意抛弃”的理解,不能仅以拾得人的主观臆测为准,而应结合物品状态、丢失场景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蔡某是在健身房的置物架上捡到了案涉戒指,从“健身房”、“置物架”这样的场所背景来看,这枚戒指极有可能是因主人更换衣物而被遗忘,虽然也存在被丢弃的可能性,但拾得人不应因心存侥幸“以为”这枚戒指没人要而擅自处理。

其次,需要合理分析拾得人的过错程度。根据法律规定,拾得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强求拾得人承担过重的保管义务,这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体现。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认定,不能仅以拾得人的事后陈述为依据,而应当对拾得人处置遗失物的地点、时间、前因后果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蔡某在发现这枚戒指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妥善保管,也可以交给健身房工作人员,还可以不予处置、等待主人自行寻回。然而,蔡某不仅擅自拿走戒指、给李女士寻回戒指增加了障碍,还将戒指寄出鉴定,在误判戒指价值的情况下直接将戒指丢弃,损害了李女士的权利,符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灭失”的情形,应当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蔡某辩称“以为戒指是塑料的所以丢弃”,该理由不能成立。遗失物的价值大小在本案中并不是关键要素,物品的价值大小并不影响拾得人责任的承担,拾得人也不应主观判断物品价值而随意处置拾得物。每件物品对主人都可能有不同的意义,不能以拾得人的主观判断来代替。归根结底,还是要看物品本身是否属于遗失物、拾得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正如前文所言,在可以对遗失物采取保管、交公和置之不理等多种手段的前提下,蔡某误以为戒指价值甚微而进行随意处置的行为,存在过错,侵害了李女士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潇湘晨报综合江苏高院、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