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件显示,这位华人房东Z在2020年9月30日租约结束后被安省房东租户委员会(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判罚$14,867赔偿给租客C。
房东租户委员会认定房东与租客之间存在有效租约。
租约的租金已支付至2020年8月底,房东持有一个月的租金押金,用于租约的最后一个月,即2020年9月。
疫情发生后,租客被困在中国,于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没有住在出租房屋内。
租客在出租房屋内拥有私人财产 。
房东与租客之间发生纠纷。二人使用“微信”相互交流。
在纠纷过程中,房东曾威胁要更换出租房屋的锁,并扔掉租客在出租屋内的个人物品。
租客返回加拿大但无法进入出租房屋,因为她的电子钥匙不能工作了。
租户因无法进入自己的出租屋而被迫在其他场所隔离14天。
图源:citynews
最后租客取得房东租户委员会的临时命令并重新拥有所租用的房屋。她的密钥卡被重新编程,使其能再次进入大楼。
租客作证说,她留在出租房屋中的部分个人物品已被移走。她将此归因于房东威胁要搬走其物品并将其扔进垃圾箱。房东在一次微信对话中说,她去出租屋扔掉租户的物品时使自己暴露在Covid-19风险中。
房东租户委员会根据租客和房东之间的电子通信副本发现房东对租客实施了骚扰。
委员会发现,房东通过停用租客的钥匙扣的方式将租客锁在公寓外,委员会要求房东承担租客为此寻找替代隔离住宿的费用。
委员会还认定房东确实移走并处置了租客的物品,并接受了租客对丢失物品的估价。
但是房东对房东租户委员会的判决不服,提出以下上诉理由:
(1)、委员会依靠传闻和双重传闻证据得出房东将租客锁在出租屋之外的结论。
(2)、委员会未能就其责任和损害赔偿的结论给出充分的理由。
(3)、委员会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房东移走了租客的物品时,做出错误的裁定,然后继续就该问题听取证据,并在最终决定上得出相反的结论。
(4)、委员会错误地接受了租客的证据,只凭租客列出的丢失财物及其价值而不需要收据、照片或其他证据来证实该索赔。
(5)、委员会没有公正对待房东,包括未能确认各方均已收到申请材料;拒绝让房东完成她的证据提交;打断房东说话;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偏见。
Z上诉时没有聘律师,而是自行出庭应讯,房东英语不好需要一名普通话翻译,结果房东找自己的朋友做翻译。尽管法庭一再提供指导,但翻译亲自插话诉讼程序,未能将翻译限制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房东也缺乏相应法律常识,令法庭感到遗憾。
最后安省高院法官维持原判,驳回房东上诉。
房东还要向租客支付2,000元的法庭费用。
来源链接:
https://www.canlii.org/en/on/onscdc/doc/2022/2022onsc5387/2022onsc5387.html?searchUrlHash=AAAAAQAhemhhbyDvvIxMYW5kbG9yZCBhbmQgVGVuYW50IEJvYXJkAAAAAAE&resultIndex=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