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BC省发生了这么一桩房屋买卖纠纷连BC省最高法院法官都表示审不了

而主人公来自两个华人家庭

整个房屋交易均通过微信用中文达成

而最终合同也是卖方自己用中文起草的单页合同

最高法院法官听了直呼头大



这起纠纷的双方分别为:

卖方(原告):Y女士和W先生,双方为夫妻关系。

买方(被告):L女士

据悉L女士和Y女士此前还是熟人,通过跳舞认识的。

根据法庭文件,整个事情的时间线是这样的:

Y女士在列治文1号路以西的Blundell路拥有一套独立屋。

2017年5月,Y女士告诉L女士,她有兴趣出售自己的房屋,在L女士与儿子Z先生参观后,向Y女士表示要购买。2017 年 5 月 4 日,买方和卖方签署了一页以中文起草的物业买卖合同,但是,同是房产拥有者之一的Y女士的丈夫W先生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根据法官论述:该合同显然是Y女士夫妇自己起草的。)

中文合同表明,卖方将以$288.8万的价格出售给买方。

付款方式如下:

1、定金$10万;

2、第一次付款:$10万,2017年7月10日前买方全额支付;

3、第二次付款:$80万,2017年12月30日前全额支付;

4、第三次付款:L女士原先房屋售出后,需全额支付的余额。

同时协议中也约定,卖方可协助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息及本金由买方按月支付,贷款金额计为买方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从预付款中扣除。

被告还声称,同意该份协议的前提是:

一:获得“足够”金额的银行抵押贷款

二:出售掉自己的另一处房产。

不过,原告却不同意,认为协议生效并不需要满足这两个条件。



2017 年 5 月 5 日,被告向Y女士支付了 5万加元的首期押金,并与家人一起搬入了这个房子,于2017 年 5 月 18 日支付了另外5万加元的押金余额。第一次 10万加元的分期付款也于 2017 年 7 月 15 日左右支付。总计20万加元。

17年9月,为了帮助L女士申请贷款,原告Y女士与L女士的儿子Z先生及其妻子,用英文编制了一份标准格式的买卖合同,用作贷款申请。

双方同意,英文合同的编制和签署仅用于被告的抵押申请。然而,被告依据英文合同的截止日期 2017 年 11 月 20 日,辩称说,原告未能在其之后的合理时间内确定中文合同的截止日期,从而否定了中文合同的有效性。

2018年2月或3月,原告被告知,被告本人无法获得抵押贷款,其儿子Z先生将开始向银行提出申请贷款。

2017 年 11 月 21 日,被告的房产顺利售出,并于2018 年 3 月上旬在列治文购置了另一套房产,“以免和原告的交易告吹”。4月19日,被告给第三处房产下了offer。被告人称,虽然已购买另一套房产,她仍希望购买原告的房产。

不过,在2018 年 3 月 23 日,Z先生向Y女士发送了一条微信,表示被告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因此他们将搬出原告的住宅。

2018 年 4 月 27 日,被告取消了第三处房产的offer。同时,原告以违约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原告希望寻求:

声明中文合同有效性、有约束力和可执行力;

声明被告的 10万加元押金不予退还;

对被告违约和不当得利的损害赔偿等。

被告及其家人于 2018 年 4 月 29 日搬离了Y女士的住宅。

原告随后以 288万加元的初始标价将该地产挂牌出售。几经波折,最终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以 248万加元的价格售出。



虽然相关文件和微信聊天记录的认证翻译已提交法庭,但是,BC省最高法院法官Jacqueline Hughes表示,几乎没有可能厘清这起纠纷的事实,法官表示,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的顺序“并不总是连贯一致的”,双方对“合同”甚至对同一条聊天记录,都提供了不同版本的翻译。

法官表示:证据和可信度问题存在太多冲突,不适合通过简易审判(summary trial)来确定,也无法弄清对索赔或反索赔作出判断所必需的事实。

例如:

双方无法就中文合同是否生效的两个条件达成共识;

原告夫妻双方的证词就利息额度不一致;

关于中文合同截止日期也产生分歧;

最重要的一点是,W先生也是房产拥有者之一,而中文合同上没有其签名。

Jacqueline法官补充说,即使她能够找到必要的事实来确定违约索赔的责任,“我也无法找到相关事实来评估原告所谓的损害赔偿。”



虽说,中国人看重义气和情谊,不过,涉及财产的交易,还是应该走正规的流程,为双方省下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