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米老鼠的形象由沃尔特·迪士尼创造,此后版权也一直归迪士尼公司所有,然而根据美国的版权保护法,这种拥有的年限是95年,95年一到,米老鼠的著作版权就会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可以被公众随意使用及进行二次创作。
米老鼠的形象在1928年诞生,也就是说从2024年开始,哪怕是“最强法务”迪士尼,也没法再拦着大家搞米老鼠创作了。
过期的米老鼠,就可以随便用吗?
这次“快要过期”的米老鼠形象并非大家最熟悉的迪士尼乐园米奇形象,而是迪士尼在1928年的黑白动画电影《威利号汽船》里的初代米老鼠。大多数人对这个版本的米老鼠并不熟悉,在今天的大众审美看来,这一版的米老鼠形象因为过于贴近老鼠的生物特征而显得不那么可爱。
初代米老鼠形象草图|wikipedia
从1928年开始,米老鼠的形象不断根据时代审美而迭代。迪士尼将米奇的形象印在各种周边产品上发售,这种在当时很前卫的商业模式让米奇成了世界上最赚钱的卡通角色之一。
2021年3月WikiMili根据上市公司财报和第三方统计数据排列出了全球最赚钱的50个IP,米老鼠IP收益总计达803亿美元,位列排行榜第四名。
50年代的米老鼠形象|迪士尼官网
在版权到期之前,对米老鼠艺术形象的使用通常都需要取得权利人许可。例如王某想要在自己撰写的小说中插入1928年的米老鼠头像,就要先与迪士尼法务取得联系并商议许可使用的具体费用和细节。
如果未经许可使用形象,其将会面临迪士尼的起诉。例如,张某是一名插画师,同时也是米老鼠的狂热粉丝,张某对米奇形象进行微小改动并就此对外提供插画服务,就可能面临侵犯改编权的侵权之诉。
在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之后,作品的私权禁锢得以解除,也就是说,公众对作品的使用不再受到法律规范有关著作权保护的限制了。在到期之后,上述使用和改编都得以自由生长。
然而,著作权的具体权项并不都是著作财产权(例如复制权、发行权等),还包括著作人身权,例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通常情况下,各国著作权法(版权法)对著作权期限的规定仅针对著作权财产权,而不包含著作人身权,因此“改编不是乱编”,随意更改丑化米老鼠形象的行为恐怕还是要被迪士尼追责的。
版权虽好,但也有期限
在我们看来,作者享有自己作品的版权天经地义,但为什么法律要给这种靠自己的作品赚钱的权利加上一个期限呢?
其实,版权保护法要考虑的不仅是作者的利益,版权如同一架天平,一端是创作者,另一端是社会公众。
首先,大量优秀文艺作品的涌现离不开创作者的智力劳动,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激发创作热情的最好方式无外乎设置物质奖励——创作者贡献市场以智力成果,市场回馈创作者丰厚的物质财富,天平一侧的循环得以正常运转。
然而,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文艺作品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一个个侧影,离不开社会生活的滋养,其本质是敏感个体生活经验的精神折射,既然其来源于社会生活,就不能总是被私有权利所禁锢,成为私有物。
永久性的版权,乍一想好像也没什么问题,但仔细琢磨就有点不对劲了。如果版权永不解封,那意味着再过1000年我们重拍《武林外传》,每说一句“子曾经曰过”,都得去搞清版权到底在谁的手上,然后申请使用许可,而那时孔子的后人早就不知道传到哪一代了,等到版权问题搞定,剧组也可以散伙回家了。
任何形式的垄断(包括对知识的垄断)都是不利于市场繁荣的,文艺作品也具备公共产品的属性,等让作者赚够了钱,再以公益为目来丰富公众的精神世界。
以我国为例,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的保护期是自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
也多亏了有限的版权保护期,才能让我们享受到如此丰富的文化生活。
其实已经续过两次命了
版权解禁,公众终于可以随意在作品里使用米老鼠,但对迪士尼而言却算不得什么好事,他们自然不愿失去摇钱树。事实上,这是迪士尼第三次遇到和米老鼠有关的版权危机,之前都被“最强法务”成功续命了。
这位元祖米老鼠形象诞生于1928年,最初在美国的《1909年版权法》中仅受56年的版权保护,但在迪士尼法务的推动下,美国版权法曾两次修改,而后随着《1976年版权法》和1998年《版权保护期延长法案》的通过与修订,米老鼠的版权保护一直续到了今天。
70年代,米老鼠的56年大限将至,在迪士尼的游说下,美国国会通过了延长版权期限的决议,把版权保护期改为创作人终身,再加上死后50年,公司版权则改为作品面世后75年。
十几年眨眼过去了,1998年,上次续上的版权又要到期了,迪士尼再次通过游说活动,令国会第二次延长了版权期限。按照当前美国于1998年通过的最新版权法,1923年之后创作的作品版权期限延长到了创作人死后70年的时间,公司的版权期限,则延长到了95年。
虽然迪士尼法务因其化腐朽为神奇的强大行动力而被网友戏称为“地表最强法务”,但这一次米老鼠版权的到期似乎已成定局,该形象进入公有领域也已被广泛讨论,看来似乎“地表最强法务”这一次也无力回天了。
然而,对艺术形象的保护除了版权保护这一通道之外,还有商标保护这一途径。迪士尼公司早在各国法域对其艺术形象申请了商标,商标制度在保护期限上具有可操作的永久性,理论上只要按时续展,商标专用权可以一直存续。不过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目前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撤销制度,即当商标权利人对某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时,该商标可以因他人申请而被撤销,商标权利归于无效。
迪士尼针对米老鼠形象申请了各种各样的商标,可以说是多少沾点米奇样子的造型都可以算在商标里了。
上述商标其实已集各个版本的米老鼠形象抽象概括之大成,1928年米老鼠作品作为米老鼠系列形象的小小一分子进入公有领域,对迪士尼公司来说似乎已经是洒洒水,不值一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