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中提到,肖天树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规免除私家车违章扣分处罚搞权力寻租等。此外,他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删除网络负面帖文、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
从见习民警到市公安局一把手
肖天树,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今年48岁,中共党员,大学学历。
公开资料显示,肖天树在公安系统工作24年,从一名见习民警一步步成长为市公安局局长。
1994年9月,20岁的肖天树到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习,1997年10月毕业到湖北省公安厅成为见习民警,此后15年,他一直在湖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工作,历任高速公路管理处科员、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执法监督科科长、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副总队长等职务。
2012年1月,肖天树调任潜江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次年任潜江市副市长。2016年3月,他重回湖北省公安厅工作,历任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副局长(副总队长)、高速公路警察总队总队长,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政委(副厅长级)、高速公路警察总队总队长。
2018年11月,肖天树出任咸宁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次月(2018年12月)履新咸宁市副市长并继续兼任市公安局局长。
2022年1月14日,肖天树被查。
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两个细节值得一提。
其一,包括肖天树在内,咸宁市已经有三任公安局原局长落马。
另外两人分别是上海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2007年至2010年任咸宁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和湖北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湖北警官学院原党委书记董国祥(2010年至2012年任咸宁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其二,这几年来,咸宁市公安系统多人落马。
在肖天树担任咸宁市公安局一把手期间,咸宁公安系统多人落马,包括咸宁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程隽逸、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陈江涛、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胡卫东、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陈荣华等。
上述4人均与当地的赌博团伙有染。
其中,陈荣华被指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他人开设赌场涉嫌犯罪,徇私枉法,故意包庇、放纵,致使犯罪嫌疑人未受到刑事追诉,涉嫌徇私枉法罪。
6月28日,肖天树的双开通报中提到,他“带彩娱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
另外,通报还提到,肖天树毫无纪法底线,执法犯法,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规免除私家车违章扣分处罚等。
在镜头前飞奔救人
说回肖天树。
肖天树被查前,2021年12月16日,湖北全省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回头看”汇报会在武汉召开。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十督导组组长裘援平出席并讲话。
当时,裘援平强调,要继续聚焦肃清流毒影响、加快问题线索查处、评查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整治顽瘴痼疾、建章立制、提高群众获得感等重点任务,积极配合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5天后,2021年12月21日,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肖天树辞去咸宁市副市长职务,同时被免去咸宁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还有一个细节时,就在肖天树被查的前几个月,他还上了热搜。
2021年5月,湖北当地媒体报道了一篇名为《公安局长街头飞奔救人!》的文章引起网民热议。文章的主人公正是肖天树。
据报道,那天下午,肖天树带人去戒毒社区和康复人员家里回访,记者随警采访。路上一名妇女过马路时突发疾病晕倒,肖天树在记者镜头前飞奔救人。
政知君还注意到,肖天树曾提到“成功不是以官大官小、钱多钱少来衡量”。
2017年4月17日晚,时任湖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总队长肖天树应邀回到母校湖北警官学院(原湖北省公安专科学校)作报告。当时,他在分享毕业后从基层一线到领导岗位成长的心路历程时说,“成功不是以官大官小、钱多钱少来衡量,而是以对母校的情怀、感恩反馈和对社会的贡献来评价”。
通报罕见细节:公安局长帮人删帖
伴随着肖天树被双开,他的另一面也被揭开。
据纪委通报,肖天树背弃理想信念,丧失党性原则,串供堵口,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私营企业主的旅游活动安排;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此外,他搞权力寻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删除网络负面帖文、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根据通报,肖天树“六毒俱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2014年11月,海口一网警支队副大队长就因帮删帖受贿70余万,最终获刑10年。当时的报道中提到,魏某宁自2007年9月起任海口市公安局网监处民警,2010年9月起任海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其工作期间,魏某宁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帮助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网警刘某允、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网警高某等在“天涯”网站删帖。
魏某宁共收受贿赂款70余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费用。2013年2月5日,魏某宁退回7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