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The Davies
据加拿大法庭公开文件显示,李女士和韦先生(均是化名)于2019年1月分居。两人结婚不到两年,算上同居时间一共五年。两人都30岁出头,没有孩子。
李女士和韦先生都出生在中国。李女士于2001年随父母移民加拿大,韦先生的父母则居住在中国。2013年,两人在美国纽约市的哥伦比亚大学攻读硕士时相遇。很快,他们开始约会,并开始同居,后于2017年3月在纽约结婚,再之后搬来多伦多地区。
李女士继续在多伦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而韦先生成为一名软件开发工程师,收入较高。
在分居之时,两人与李女士的母亲(李妈妈,化名)居住在密西沙加的一套房子里。这套房子是李女士爸爸(李爸爸,化名)的朋友梁先生的住宅。而梁先生是李爸爸的老朋友。当时,梁先生主要居住在中国,有自己要忙的事业。
图源:Condos.ca
在两人分居的几个月后,李女士于2019年5月开始了这场家庭诉讼。主要争议的事项有三点:一是与房产有关的事项;二是婚后财产均分问题;三是索要配偶赡养费。
涉及双方的房产一共有三套,均在2017年搬来多伦多后的几个月内,以韦先生的名义购买。这三套房产分别为,位于多伦多Front Street的楼花(尚未交房),位于Oakville市Harcroft Court的独立屋(已于2017年9月交房),以及位于多伦多Scott Street的楼花(已于2018年9月交房)。
也就是说,在分居之日,上述三套房产均不是婚姻住所。但是,这三套房产的购买,双方与双方父母都有不同程度的参与。
在诉讼中,李女士向韦先生寻求约$70万加币的财产均分付款。此外,她还提出一项信托索赔,要求拿回在韦先生名下的这三套房产的50%权益。
然而,韦先生否认李女士对这三套房产有任何所有权或其他权益。他说,他是这些房产的唯一持有者。在计算分居时他自己的净家庭财产时,房产价值应该包括在内,以确定两人做财产均分时,他应付给李女士的金额。
因此,韦先生说,在均分他们的净家庭财产后,他大约只欠李女士$7.07万加币。此外,他还争辩说,李女士不应该拿配偶赡养费。
Oakville市Harcroft Court的独立屋(已于2017年9月交房)——用于购买该房产的资金有一笔来自韦先生的父母,首付款为$21.99万。这笔钱是给双方的礼物?还是给韦先生个人的礼物?
对此,李妈妈作证说,她在婚礼上曾听到韦先生的父母讨论为他们买房。梁先生还作证说,他听到韦先生的父母讨论在婚礼后给双方送钱,在多伦多买房。
但是,韦先生作证说,这笔钱是他父母给他买房的,并不是送给双方的。因为如果说出事实,对妻子是不礼貌的。
韦先生的父亲作证说,在儿子结婚后,他和妻子想给儿子在多伦多地区购买房产。他明白这是一笔不错的投资。为了筹集资金,他们卖掉了国内为退休准备的房产,变现了大约$20万加币。韦先生是他们唯一的儿子,这份礼物是专为他准备。这不是送韦先生和李女士的礼物。
韦先生的父母还说,他知道李女士已经在多伦多拥有房产,这是在她家人的帮助下购买的。他不希望李女士的家人看不起韦先生的家人,因为韦先生当时没有房产。
韦先生自己还说,他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向李女士表示Oakeville市的房产是双方共同持有的。他仅处于投资目的购买它,而不是基于双方的生活方式或未来计划。抵押贷款是根据他自己的信用和名义安排的。双方从未在这套房子里居住过。分居后,李女士从未参与支付这套房产的抵押贷款和维护费用等。
多伦多Scott Street的楼花(已于2018年9月交房)——用于购买该房产的资金,有一部分来自李爸爸的老朋友梁先生,首付款是$17.11万。这笔钱是梁先生给韦先生的礼物,还是借给韦先生或借给双方?
另有一部分来自李女士的父母,首付款是$45953.8加币。这笔钱是单独借给梁先生,还是借给双方?
多伦多Front Street的楼花(尚未交房)——用于购买该房产的资金有一笔来自李女士的爸妈,首付款是$2.7万。这笔钱是借给韦先生,还是借给双方?
韦先生欠李女士爸妈的金额——用于购买房产而欠李爸爸和李妈妈多少钱,包括李爸爸和李妈妈偿还梁先生首付款的钱?
双方财产均分——李女士有权从韦先生那里获得多少钱,来均分他们的净家庭财产?在进行计算时,韦先生是否有权扣除他名义下房产的处置成本?
配偶赡养费——李女士是否有权获得韦先生的配偶赡养费?她应该得到多少配偶赡养费?
房产的分割会直接影响双方的婚后财产均分问题,具体的细节就不再赘述。而配偶赡养费问题,与双方的年收入有关,情况较为复杂。对此,大家可以查看法庭文件,了解更多:
https://www.canlii.org/en/on/onsc/doc/2022/2022onsc3078/2022onsc3078.html
最后,法官给出的裁决如下:
多伦多Front Street的楼花(尚未交房)——韦先生以信托方式给李女士持有该公寓50%的权益。
而另外两套房,李女士没有权益。
韦先生应向李女士支付$72,080.16加币,作为均分双方婚后净家庭财产。
韦先生应向李女士支付一次性配偶赡养费,$26,864加币。
诉讼中提出的任何其他索赔,均被驳回。
如果双方无法就以上费用达成一致,各方可以在21天内提交简短的书面意见(不超过三页)以及费用清单。各方可以在14天内以简短的书面意见作为回应。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任何意见书,双方将被视为已确定以上费用。
从结果来看,韦先生算是赢了大部分,输了小部分。不知道大家对这起离婚财产分配的案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参与讨论。
参考阅读:
https://www.canlii.org/en/on/onsc/doc/2022/2022onsc3078/2022onsc30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