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件显示李女士在其丈夫1985年去世后一直与儿子居住在多伦多央街附近10 Tangreen Court的一个共管公寓内。李女士于2009年去世,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她的儿子李先生是她遗产的唯一受益人。
李先生的公寓外景 图源:googlemap
因此李先生在母亲去世后一直继续居住在原处。
从2013年至2015年,李先生一直没有缴纳公寓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于是被管理公司发信警告,要求立即补齐欠款,否则就要强制拍卖。随后管理公司按照法律程序拿到了对李先生的驱逐令,获得对该物业的留置权。
李先生面对驱逐令于2015年9月找到了替其母亲写遗嘱的Howard Keith Juriansz律师行,希望律师与管理公司交涉试图保住公寓。
2015年6月,管理公司律师将公寓照片转发给律师行,并表示担心安全问题,因为李先生囤积大量破烂造成健康和火灾风险。并同意在某些条件下暂时不驱逐李先生。律师行出面安排了一家专业的垃圾清除公司从公寓中清除了垃圾并进行大范围的清洁。
律师审查了欠债情况后告诉李先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管理公司有权将该公寓出售,在支付欠款、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之后,余款才能交给李先生。
李先生当时在领某种形式的社会援助,每个月大约有1,200至1,300元的收入,而且他自成年后大部分时间处于失业状态,上一次工作经历已经是在30年前的事了,那时他在一家餐馆工作。
最后李先生同意律师的说法。
到了2017年10月,律师行告知李先生,他不能继续留在公寓里,必须尽快找到替代住处,并派人带他查看出租房,以便他可以有自己想住的地方,但是最终这些努力都没有成功。在此期间,律师行以公寓为抵押安排了私人抵押贷款用以支付必须费用。
而李先生则对法庭表示,他不想卖房,也不知道一旦律师行成为遗产受托人他就对该公寓失去了控制权。李先生于2017年请了另外一名律师控告该律师行。
受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律师行已经是尽职尽责,否则放贷公司早就动手强制拍卖房产。法官判决,律师行有权决定出售公寓。不过法官还是给了李先生一些时间,让他能够赶紧去找房子搬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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