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嫖客成了现在的员工?”湖北孝感,民警来到某洗浴中心突击检查,一名身穿洗浴服的男子引起了民警的怀疑,于是民警对男子展开了调查,而这一查让民警更加确信,男子就是一位嫖客。

民警在男子的房间内发现了很多优惠券,以及一抽屉果冻,垃圾桶里还有一些揉成团的面纸。民警质问男子:“这果冻是干嘛用的?” 男子回答道:“是自己晚上无聊的时候吃的。” 民警不信,男子又解释道:“我现在是这里的员工!”

面对男子的说辞,民警感到非常惊讶,员工怎么会穿着客人的洗浴服工作?此时,洗浴中心老板过来为男子作证,还表示双方签了合同。可民警还是不太相信,合同是可以作假的。民警让男子出具身份证核验,结果显示男子曾有一条嫖娼记录。

难道这次又来嫖了?面对民警的质疑,男子表示之前在这家洗浴中心确实嫖娼了,但现在已经从良了。这下民警更加诧异了,既然男子在这家洗浴中心因嫖娼被抓过,怎么又来上班了?难道是对这家洗浴中心有什么情节?

民警试探着对洗浴中心老板说道:“你们很厉害啊,客人都同化成员工了。” 而该老板听后连连辩解道:“他是员工,不是客人!”(来源:star星视频)

1、本次事件中,男子的说辞有合理的地方,比如:果冻是自己吃的。也有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员工穿着客人的洗浴服工作,而其他员工都是穿着工作服。

从法律上来讲,卖淫嫖娼行为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而治安处罚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机关要作出行政处罚,就必须查明事实,而且要有法可依。如果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如果民警并未发现男子有嫖娼的证据,就不能对男子进行治安处罚。

2、那认定卖淫嫖娼需要哪些证据呢?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行为人已经谈好了价格,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发生了性关系,但尚未付钱的,应当按照卖淫嫖娼处理。

也就是说,认定卖淫嫖娼行为,主要是看嫖客与失足女是否就卖淫嫖娼行为谈妥了价格。如果谈妥了价格,但没有发生性关系的,也会被认定为卖淫嫖娼。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种情况即便谈妥了价格,没有发生性关系,一般也不会被处罚。这种情况就是看嫖客与失足女有没有反悔的意思。

3、这“反悔的意思”该怎么理解呢?

比如:嫖客已经与失足女谈妥了价格,但嫖客或者失足女尚未碰面,就主动放弃了。这种情况就属于违法行为的中止,一般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明确规定,情节特别轻微,或能主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

但如果嫖客与失足女碰面了,只是因为嫖客或失足女都觉得对方长得不好看,才选择了放弃,这种情况还是会认定卖淫嫖娼行为成立。

4、最后,虽然男子在这家洗浴中心有过嫖娼记录,但洗浴中心已经整改完毕,男子已经从良,那就不能抓着过去的违法记录不放。我们得相信,在民警的监督下,整改是有效果的,人是能变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