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田首相5月5日在伦敦会见了英国首相约翰逊,双方就《相互准入协定》(Reciprocal Access Agreement,简称RAA,又译《日英便捷化协议》、《互惠准入协定》等)达成成原则共识,该协定将确定自卫队和英国军队在对方国家逗留时的法律地位等。
前首相安倍晋三于5月6日晚在日本富士电视台BS的节目中,谈到日英《相互准入协定》时说,该协定使日英关系变得“非常接近同盟关系”。 同时,他认为该协定的背景,“是考虑到亚洲地区的中国”。
这个协定真的可以说是“非常接近同盟关系”的协定吗?其实这个协定基本上是一个法律地位和互入手续的协定,和同盟关系的协定差异很大。
《相互准入协定》是提前规定部队赴对方国家时携带武器等手续和确定自卫队和英国军队在对方国家逗留时的法律地位等的协定,签订这一协定,可使每次联合训练免去逐一敲定规则的繁琐程序,可使日英两国间的部队往来顺畅,在对方国家逗留期间发生法律问题时有据可依。日英是在去年10月启动了该协定的谈判。
鉴于首脑间达成共识,日英双方将朝着尽快签署该项协定展开工作。日本今年1月还与澳大利亚签署了《相互准入协定》。《相互准入协定》 涉及国防和军事合作,但不是军事同盟协定,因为如果是军事同盟,在法律会规定缔约国之间根据正式条约文件进行军事互助, 并包含在战斗中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武力。
由于《日英便捷化协议》没有提供这样的内容,因此与军事同盟协定相去甚远,而日本的同盟协定,只有《日美安保条约》,这是由美国与日本于1960年1月19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安全互助条约,此条约宣示两国将会共同维持与发展武力以联合抵御武装攻击,同时也将在日本国土内一国受到的攻击认定为对另一国的危害,而日本和澳大利亚已签署及和英国即将签署的《相互准入协定》和日本与美国签署的《日美地位协定》有些相似,《日美地位协定》是确定驻日美军及军属在日法律地位的外交协定,于1960年日美修改安保条约时成立。它在确定驻日美军、军属有尊重日本法律义务的同时,又规定他们在护照、签证、旅日外国人登录、管理手续等方面不受日本法律约束,同时美军还享有一定的特权,如其中第17条还特别规定美军军人及军属在引发刑事案件时,“在检查当局起诉之后”美方方可交出嫌疑犯。
日英间的《相互准入协定》目前没有签署,因此还看不到具体条文,但是日澳《相互准入协定》可以作为参考。
日澳《相互准入协定》是确定日本和澳大利亚之间的一国的部队访问对方国家并开展合作活动的手续和地位等的协定,其要点如下:
● 来访部队及其成员有在接受国遵重接受国法律法规的义务。
● 来访单位船舶/飞机出入、来访单位人员出入境手续等。
● 进口时或逗留期间资材获取和使用等时的税收处理(免税等)
● 住宿期间活动相关安排,如驾照、资格、携带武器、运输武器等。
● 参加合作活动的费用的本国负担等。
● 以适合保护环境、人类健康等的方式执行协议。
● 访问部队的成员等发生事故或事故时的应对。
● 成立联合委员会作为缔约双方的协商机构。
这个协定还包括对逗留期间的事件和事故的对应。澳大利亚国防军在日本自卫队联合训练时,澳大利亚对在公务中发生的事件具有管辖权,而在从事非公务活动时适用日本法律。
澳大利亚废除了死刑,如果澳大利亚士兵等在日本引起凶恶事件时的处理成为协议的障碍。澳方曾担心日本对相当于死刑的罪行将判处死刑(澳大利亚于1985年废除死刑),双方经过长达8年的谈判突破了这个障碍,《相互准入协定》文本中规定“来访部队的成员或文职人员不受接收国法律规定的残酷的惩罚。”(附件 21条之7 (b))
但是这样的协定通过自卫队与对方军队之间的联合训练等手续和部队的法律地位的确立,使日本与签约国的军队进行大规模训练和灾难支援变得更容易进行,使日本自卫队奔赴对方国家,以及对方国家的部队来日本进行联合军事演习等变得更加频繁和简便,加强了对抗中国的国际性力度和频度,因此中国对日澳《相互准入协定》曾表示“坚决反对”,并表示“坚决反对”岸田在这次日英首脑会谈等场合有关“中国威胁论”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