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决定书,证监会维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乐视网、贾跃亭等15名责任主体)》(〔2021〕16号)、《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贾跃亭、杨丽杰等5名责任主体)》(〔2021〕7号),对申请人贾跃亭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根据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查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乐视网”)存在5方面违法行为。乐视网合计被罚款2.406亿元,贾跃亭合计被罚款2.412亿元。同时,贾跃亭并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之后,贾跃亭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决定。
证监会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表示,经查明,乐视网存在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行为。
其中,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包括:
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致使其2010年报送和披露的IPO申报材料、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全资子公司与乐视网关联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乐视网未依法披露对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乐视网未依法披露申请人、贾某芳承诺向其提供借款的实际履行情况。
同时,证监会查明,2016年8月乐视网非公开发行上市,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据期间为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月到6月。根据乐视网财务造假的事实,乐视网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证监会认定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当时,贾跃亭系乐视网实际控制人,任乐视网董事长。
贾跃亭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主要提出了四方面理由:
一是本案对已过处罚时效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处罚,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二是本案认定乐视网关于借款承诺事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该项认定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三是本案认定贾跃亭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乐视网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欺诈发行行为,该认定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依据错误,应予撤销。
四是综合考虑乐视网曾经的历史贡献、核心团队为解决既有问题作出的努力和展示出的诚意,请求不将本案移送刑事,给贾跃亭机会,力争减轻对广大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就此,证监会行政复议答复认为:乐视网IPO相关申请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没有超过处罚时效;本案认定乐视网关于借款承诺事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本案关于贾跃亭指使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券法关于指使的规定,既包括申请人所称的指使,也包括对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中所涉事项的指使;贾跃亭提出审慎考虑本案的后续处理问题,与本案事实认定和处罚无关;本案依法履行了调查程序、事先告知程序、听证及送达程序,相关证据真实有效,充分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证监会认为,乐视网自2007年至2016年连续实施财务造假并将含有虚假财务数据的IPO文件及年度报告连续对外披露,构成连续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本案发现时间为2017年12月,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本案未超过处罚时效。
同时,贾跃亭、贾某芳公开承诺将减持资金无偿借给上市公司60个月(后变更为120个月),但相关减持资金短暂借给乐视网后均被抽回,乐视网并未如实披露相关情况,认定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并无不当。
此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以及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申辩情况,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贾跃亭已尽勤勉义务。贾跃亭除作为乐视网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外,还作为实际控制人直接指使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抽逃向乐视网的借款,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对贾跃亭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行为进行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基于上述事实情况,本案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幅度适当。”证监会披露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称。证监会复议决定维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乐视网、贾跃亭等15名责任主体)》(〔2021〕16号)、《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贾跃亭、杨丽杰等5名责任主体)》(〔2021〕7号),对贾跃亭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