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要:

1. 在现代的国际法上,战争罪由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构成。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时候,各国就签署了国际条约规定,各国在交战时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对战争所采用的手段、所使用的武器以及所攻击的对象都要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战争罪区别于反人类罪,针对个人,有国内国际两种管辖方式,在国际上的执行机构是1998年《罗马规约》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

2. 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非常取决于缔约国的合作。因为它是通过《罗马规约》设立的,原则上只有接受了《罗马规约》的国家,才有义务跟国际刑事法院合作。进入到刑事审判的程序之后,焦点往往集中在三个问题之上:第一是否存在犯罪事实;第二是犯罪事实是哪一方实施的;第三是确定个人的责任类型。《罗马规约》禁止缺席审判,因此国际刑事法院要进行审判,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到案。

3. 在俄乌冲突中,因为俄罗斯不是法院的缔约国,所以它没有义务和法院进行合作。但因为乌克兰已经接受法院的临时管辖,所以它有义务和法院合作。部分西方国家表达了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支持。因此,如果俄罗斯的军人成为了被起诉的对象,那么这些西方国家可能会宣布对这些个人进行制裁。

4. 美国轰炸南联盟、出兵阿富汗等战争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人道主义干涉这个概念也因此遭到了大量质疑,变成一个具有负面性的概念。所以之后国际法上有关使用武力、诉诸武力规则的发展,都在逐渐远离这个概念。



▎ 当地时间23日,美国国务卿布林肯在一份声明中正式宣称,美国政府认定俄军在乌克兰犯下“战争罪”,应该受到起诉。图源:IC Photo



如何定义战争罪?

凤凰网《风向》:凤凰网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俄乌局势的特别节目,我是凤凰网主持人宋东泽。我们今天请到的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廖雪霞,廖教授,您好。

廖雪霞 : 您好。

凤凰网《风向》:廖教授,我们看到,当地时间23日,美国国务卿布林肯发布了一个声明,宣布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美国政府评估俄罗斯军队在乌克兰犯下了战争罪,他还表示美国政府会继续追踪相关报告,并将会启用包括刑事、起诉在内的一切可用工具来追究俄方的责任。这件事引起了国际舆论的高度关注和联想。那么什么是战争罪?被指控犯下战争罪又会有什么后果?国际刑事法院又会如何执行?我们今天就请廖教授来解读这一系列的问题。廖教授,我们首先做一个定义上的科普,到底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战争罪,怎么去理解这个战争罪?

廖雪霞: 好的,首先战争罪它是一个国际罪行,其实战争罪的出现和人类社会对于战争的反思有直接的关系。其实我们在谈论战争罪之前,恐怕应该先了解一下跟战争有关的基本的国际法的规则。

首先我们要明白,在国际法上其实早在19世纪就已经萌发了要限制战争所使用的残酷手段的理念,包括要保护受到战争影响的平民的理念。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时候,各国就签署了国际条约规定,各国在交战时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对战争所采用的手段、所使用的武器以及所攻击的对象都要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也就是说国家在进行战争的过程中,它不是没有任何的限制的。这一些规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武装冲突法,也叫做国际人道法,这两个词其实指的是同一套法律。



▎ 当地时间2022年3月24日,乌克兰马里乌波尔,民众排队领取人道主义救援物资。图源:IC Photo

国际人道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要区分战斗人员和平民,区分军事目标和民用设施。也就是说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实现军事目的所造成的平民的人身财产损害要控制在最合理的限度内。 平民是受到国际法保护的,包括在战争中负伤的投降的士兵,只要停止了战斗行为,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比如不能虐待战俘,可能是我们非常熟悉的一条国际人道法的规则。

那么在现代的国际法上,就把严重地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构成了战争罪。比如说故意杀害平民,故意攻击非军事的目标,比如说医院、学校、商场等等,强迫战俘劳动、奴役战俘、使用被禁止的武器等等,这些可能都构成战争罪。

凤凰网《风向》:那么战争罪和我们所讲的反人类罪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廖雪霞: 首先,反人类罪和战争罪一样都是国际罪行,但是反人类罪我们现在可能更常见的是把它称之为危害人类罪。那么危害人类罪指的是针对平民实施的广泛或者系统的攻击。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有两个最主要的区别,首先是战争罪只针对出现在武装冲突中的罪行,就是我刚才举的那些例子所代表的那一类罪行。而危害人类罪,它所惩处的犯罪行为也可能发生在和平时期。比如在和平时期系统性的大规模的侵害人权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危害人类罪。



▎ 2018年11月21日,危地马拉法院判以谋杀和反人类罪处前政府军士兵桑托斯·罗培兹·阿隆索5160年监禁。图源:prodavinci

另外两者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危害人类罪的行为需要构成大规模系统性的程度的要求,但是战争罪没有这样的设限,也就是说在交战过程中,哪怕一方是故意地杀害了几个平民,或者是虐待了几个战俘,都可能构成战争罪。但是在各类国际刑事法庭的司法实践中,在审理某些涉及到武装冲突中的罪行的时候,其实也常常会把某些行为同时认定为触犯了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

凤凰网《风向》:所以实际上它们有一个程度或者说是规模上的区别。

廖雪霞: 对,在具体的适用的情形上也会有一定的区别。

凤凰网《风向》:我们注意到,美国本身其实并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布林肯宣布俄罗斯军队犯有战争罪,您认为这具备法律效力吗?

廖雪霞: 是这样的,就是在美国它宣布俄罗斯的军队犯有战争罪的时候,这只是一个宣称。其实美国也好,任何一个国家也好,对于任何一个事件都可能会有自己的表态或者定性,但是这个在国际法上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其实这一点和美国是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也没有直接的关系。我们从布林肯的声明中其实也看到,他说美国是通过公开的信息,包括美国自己的情报,经过自己的评判,认为存在战争罪行,但是最终还是要交给一个有权的司法机构来回答定罪和量刑的问题。

而且我们还必须要明确一点,就是我们在谈论战争罪的时候,或者任何一个国际罪行的时候,承担战争罪的主体是个人,不是国家,也不是一个抽象的集体,比如说俄罗斯的军队,所以如果说真的要追究的话,之后可能还会要涉及到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还会需要到确定具体的犯罪嫌疑人。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于1998年7月17日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罗马总部召开,由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旨在保护国际人权、打击国际犯罪的刑事法律。图源:Modern Diplomacy

凤凰网《风向》:您刚才提到说判定有没有战争罪是需要一个有效力的机构,那么这个机构具体指的是哪些机构?

廖雪霞: 在判断战争罪这个问题上,我们可能可以从国内和国际两个维度去考虑。首先从国内的角度来说,因为战争罪是非常严重的国际罪行,其实有一些国家的国内法是允许自己的本国法院来对这类罪行进行管辖的。也就是说只要一个国家的国内刑法有规定,可以通过国内程序去调查和起诉俄乌冲突中涉及战争罪的行为,但是这个途径的前提是一国国内法本身的规定,所以我们很难一概而论地去谈这个途径的可行性。

那么我们就要考虑第二个途径,那就是从国际上看,虽然现在美国在声明中没有明确地指出来,但是目前最有可能的就是国际刑事法院。刚才您也讲到,国际刑事法院是依据1998年的《罗马规约》设立的,是审理某些特定罪行的法院,其中就包括战争罪。美国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俄罗斯也不是,其实乌克兰本来也不是,没有加入《罗马规约》。

但是在2014年的时候,乌克兰决定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临时管辖,它接受临时管辖的声明至今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国际刑事法院对于2014年之后在乌克兰领土上发生的国际罪行是有管辖权的。其实在本月初,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就已经决定对乌克兰的局势进行调查,也有差不多40多个国家,决定要把乌克兰的局势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但是这其实就跟国内的刑事犯罪的审判一样,需要走许多的流程,包括确定犯罪事实,确定犯罪的嫌疑人、侦查、起诉、审判等等。

国际刑事法院也一样,而且我们特别要注意的一点是,目前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他只是提出开始调查乌克兰的局势,还没有确定是否存在罪行,是谁从事的罪行,所以要等到检察官调查之后,如果真的确定了存在《罗马规约》所管辖的罪行,才会选择一定的罪行、选择一定的嫌疑人进行起诉。那法院在审判之后可能还会有上诉的程序,确认有罪,我们可能要等到最终的审判之后,才能够对战争罪有一个明确的认定。



▎ 海牙国际刑事法院(ICC)是根据2002年7月1号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成立的,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反人道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的法院。图源:Reddit

凤凰网《风向》:所以它其实是有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在里面。那这个流程一般据您了解需要多长时间,如果去判定战争罪的话?

廖雪霞: 其实判定战争罪的时间可能会非常长,而且有时候一个检察官他决定起诉的时候,他也许不只是依据战争罪起诉,他可能还会同时起诉其他的罪名,比如说我们刚才提到的危害人类罪,这个过程经过预审,然后预审之后有了判决,可能这个嫌疑人他还会进行上诉,其实我觉得好几年的时间肯定是至少的,是必须的。

凤凰网《风向》:那么廖教授,在国际关系历史上的各种冲突中,有谁被指控犯下过战争罪?

廖雪霞: 其实战争罪的概念萌芽得非常早,我们刚才也讲到,其实国际人道法的理念是在19世纪出现的,战争罪的理念也是一样。那么战争罪这个理念就是说要通过惩罚对战争负有责任的个人,来震慑和防止轻易诉诸战争的行为,以及避免对于战败国的制裁或者一些安排,伤害到无辜的国民。那么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其实就有呼吁审判当时的德国领袖威廉·凯撒,但是没有成功。所以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先后建立了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才有了在国际上惩处战争罪的实践。



▎ 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日本首要甲级战犯进行国际大审判。这些人包括东条英机、松井石根、土肥原贤二等对中国和亚洲乃至全世界犯下累累罪行的战犯。图源:New York Times


在中文的语境下,大家可能有一个很熟悉的词叫做“战犯”,其实就是和战争罪有关。我们可能知道东京审判审判了28名甲级战犯,实际上当时还有一批乙级战犯由各国主持审判,这些所谓的乙级战犯就是指犯有战争罪行的人。在上世纪90年代在前南斯拉夫解体的过程中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冲突。在那之后,联合国的安理会成立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审理了大量的有关战争罪的案件。大家可能比较熟知的是波黑塞族的前领导人卡拉季奇,他在2019年的时候被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终审判决了终身监禁,其中的一项罪名就是战争罪。

凤凰网《风向》:除了这些个人有没有群体被指控为战争罪的?

廖雪霞: 是这样子的,我们说国际罪行的时候,它一定是一个个体,可能会有不同的个体在同一次武装冲突中都被指控为战争罪,但是他们的罪行的认定都是要认定个人的责任。

凤凰网《风向》:针对个体。

廖雪霞: 对,也就是针对他们个人在这个犯罪行为中所做的贡献,或者所应当承担何种类型的责任,都是针对个体来判断的。



▎ 当地时间2022年3月25日,乌克兰利沃夫,当地响起空袭警报,民众在购物中心停车场避难。图源:IC Photo

凤凰网《风向》:结合我们现在所了解到的信息,您认为俄乌战争中存不存在战争罪行?

廖雪霞: 这个事情很难回答,因为我们刚才讲到的其实都是国际法上、法律上对于什么是战争罪的认定。我也讲了国际司法机构的一些实践,但是归根到底这个问题它是一个事实和法律的双重的认定。我们法律是清晰的,可是就像任何的刑事审判一样,你要看确定的罪行、确定的事实,我觉得根据我掌握的信息或者现在我们所能够接触到的信息,是很难做这样的判断的。

凤凰网《风向》:假设被指控为战争罪,那么被指控为战争罪之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国际刑事法院会如何确保执行?

廖雪霞: 在讲到您说的被指控的这个事情的时候,我们可能要先确定一下这里的被指控是什么意思。如果是说像美国这样的指控,那就是和我们之前说的一样,不会有什么后果,因为这样的指控并不意味着启动任何的法律程序。但是如果是说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经过调查决定起诉,那么可能就会出现到您说的,需要考虑国际刑事法院如何确保程序进行的问题。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在确定了起诉的这个环节的时候,针对的对象就已经从一个局势转向一个个具体的个案,也就是一个个具体的犯罪嫌疑人。

而进入到刑事审判的程序之后,焦点往往集中在三个问题之上,第一是否存在犯罪事实。第二是犯罪事实是哪一方实施的 ,也就是说同一个武装冲突中不一定只有一方犯下了罪行,那调查局势的时候也要双方的行为都会被调查。第三是确定个人的责任类型,比如说它是直接实施的,还是纵容下属实施的,也就是个人既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要为自己的不作为负责。

那么因为起诉的对象具体到个人,就会需要考虑到被通缉的嫌疑人是否会配合调查的问题,是否会到案接受审判的问题。因为我们知道国际刑事法院位于荷兰的海牙,那么需要犯罪嫌疑人到海牙接受审判,而《罗马规约》本身是禁止缺席审判的,这就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它要进行审判,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到案,但是国际刑事法院它没有自己的警察,也没有自己的军队,甚至也没有自己的监狱,那没有办法保证执行,那么只能依赖缔约国的合作。



▎ 据欧联通讯社报道,英国副首相、司法大臣兼大法官多米尼克·拉布(Dominic Raab)将于周一访问海牙国际刑事法院(ICC),为调查乌克兰涉嫌战争罪行提供英国的实际支持。图源:Wikiwand

刚才我们说到,在俄乌冲突这个问题上,因为俄罗斯它不是法院的缔约国,所以它是没有义务和法院进行合作的。也就是说如果检察官最终决定要起诉俄罗斯的个人的行为的话,比如说向俄罗斯的军人发布通缉令,那么俄罗斯完全是可以不予理会的。也就是说只要这些被控诉的人在俄罗斯的土地上,他们可能就是不会被移交到国际刑事法院受审的。

当然了,除非是俄罗斯自己自愿地去接受这个管辖。但是因为乌克兰它已经接受了法院的临时管辖,所以它是有义务和法院合作的。也就是如果检察官决定要起诉的嫌疑人在出现在乌克兰的领土上或者被乌克兰所控制,那么乌克兰是可能会把这个嫌疑人移交到国际刑事法院的。

另外我们现在也了解到,部分的西方国家它表达了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支持。因此,如果俄罗斯的军人成为了被起诉的对象,那么这些西方国家可能会宣布对这些个人进行制裁,或者是当这些嫌疑人出现在自己的领土范围的时候进行逮捕移交法院。我们看到的是,其实从调查局势到确定起诉,这中间可能有很长的路要走,即使真的要起诉,可能也会面临这样的一些移交嫌疑人等等的程序上的困难和障碍,所以后续的审判的过程,包括调查的过程本身可能就会非常地漫长。



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机制


凤凰网《风向》:所以实际上就像您说的,这个执行的过程是一个国际合作、国际协调的过程,需要每个国家去遵守这种判决。

廖雪霞: 其实这非常取决于缔约国的合作。因为我们知道国际刑事法院它是通过罗马规约设立的,也就是原则上只有接受了罗马规约的国家,才有义务跟国际刑事法院合作,置身于这个条约之外的国家,它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合作,至少我们谈论的是检察官他决定要调查情势的情形,除非说是安理会决定要把这个局势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那么可能我们会重新地去审视非缔约国是否需要跟国际刑事法院合作的问题。但是目前来看,这个可能安理会的移交可能并不是我们所考虑的一种途径。

凤凰网《风向》:那么我们也看到美国在战争罪这个概念出现之后,实际上也进行过很多战争,包括美菲战争、二战、朝鲜战争、越南战争、阿富汗战争,还有两次伊拉克战争等。那么据您了解,美国是如何处理其军人的战争罪行的呢?

廖雪霞: 其实一般来讲,各个国家首先都是通过国内法来处理这些问题,或者说是国内的军法来处理问题,相当于也会有这个,每个国家可能也会有自己的军事法庭。那么据我所知,以越战为例,在1968年的时候,美军在越南的美莱村从事了屠杀的行为;那么在1971年的时候,美国国内的军事法庭是对当时涉事的一个陆军中尉判处了终身监禁,但是在三年半之后又将其释放,而且另外的25名涉事的军人也直接是被无罪释放。

当然这只是我知道的一个例子,而且因为这涉及到国内的具体的程序、具体的规则,所以就是可能也不好一概而论,应该会有更详细的相关的内容。



▎ 1968年,在越南一个名叫美莱村的偏僻小村庄,美军士兵有组织地处死了504名越南妇女、儿童和老人。图源:Reddit


凤凰网《风向》:美国它不承认国际刑事法院对它公民的管辖权,您认为这个是出于什么原因?

廖雪霞: 我想美国不承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没有加入《罗马规约》,大致可能有三个原因。

首先是美国不能容忍自己的国民,特别是军人,被第三方审判。 作为《罗马规约》的非缔约国,美国也一直主张法院不能对非缔约国的公民进行行使管辖权。

其次是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在预审分庭允许的情况下,是可以自行决定调查范围和起诉对象的 ,美国非常担心检察官会滥用这个权力,对美国的军人进行政治的追杀。

第三,这和国际刑事法院它自身的管辖机制有关。因为国际刑事法院它的定位是一个对国内法院管辖的补充性管辖。也就是说当国际罪行发生之后,首先应当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国家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只有当这些有管辖的国家不愿意进行管辖或者不能够进行管辖的时候,国际刑事法院才会介入。所谓的不愿意指的是国内法院可能出现包庇嫌疑人的情况,不会进行公正的审判。所谓不能够,指的是可能种种原因,国内司法制度已经崩坏,没有能力进行这样的调查起诉和审判。

那么谁来做这个不愿意、不能够的判断呢?是由国际刑事法院自己来判断的。所以美国认为这样的一个权力掌握在国际刑事法院,是对美国国内司法系统的僭越。

当然了,美国也很担心《罗马规约》会给美军戴上枷锁,使美军在全球各地执行任务的时候心有疑虑。可是我们也要注意到,虽然美国没有加入《罗马规约》,但是并不必然意味着美国完全不受到《罗马规约》的困扰。因为实际上在2017年的时候,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就申请调查阿富汗的局势,调查其中涉及到的犯涉及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的罪行,因为2003年阿富汗加入了《罗马规约》,所以法院对于阿富汗领土上发生的罪行就有管辖权,因此理论上是可能调查美军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的。



▎ 2001年阿富汗战争,是以美国为首的联军在2001年10月7日起对“基地”组织和塔利班的一场战争,该战争是美国对9·11事件的报复。联军官方指这场战争的目的是逮捕乌萨马·本·穆罕默德·本·阿瓦德·本·拉丹等基地组织成员并惩罚阿富汗塔利班对恐怖分子支援。图源:Bing

那么美国就对检察官的这个动作反应非常强烈,到2019年的时候,国际刑事法院的预审分庭驳回了检察官的调查申请,这件事在当时的国际上其实也引起了舆论的极大的争议,因为很多人批评国际刑事法院在面对美国的压力的时候就不敢伸张正义,检察官当时其实也提出了上诉。

但是到了2020年的时候,上诉庭驳回了预审分庭的决定,正式的授权检察官调查阿富汗的局势。决定公布之后,我们知道美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包括一些高级别的官员也采取了一些制裁措施,比如说拒绝签发签证、拒绝入境等等,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其实美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态度是比较抵触的。

但是到了去年9月的时候,新上任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又暂缓了对美方人员的调查,所以我们看到一方面就是美国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其实是比较紧张的,而国际刑事法院也往往处在美国压力下,它会有一个进退两难的困境。



▎ 2021年1月30日,美国对国际刑事法院发出威胁后,一名负责调查美国在阿富汗战争罪行的法官克里斯托弗·弗洛格,向国际刑警法院递交辞呈。图源:RT


凤凰网《风向》:廖教授,我们的网友提了一个问题,我们看到这个国际法庭,国际刑事法院是需要确保非常中立的原则。那么里面的这些法官是一群什么样的人?它的构成是怎样的?能否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

廖雪霞: 据我所知,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是要由各个国家,就是由缔约国选举产生的,那么这一群人当然是来自于各种不同的国家。其实刚才网友提到的这个问题也是应该是说是国际刑事法院这些年来经常面临的一个批评,比如说常常有批评说国际刑事法院比较双标,经常会只是比较广泛去调查非洲的一些国家的武装冲突和其中涉及到的国际罪行,但是可能对于美国或者是对于其他的一些地区的情况就比较心慈手软。

那么就法官来讲,应该是在它的这个预审分庭,包括上诉庭的法官的组成,都会考虑各个国家的国籍,所以可能在这个法官的人选上也会尽量地具有包容性,而也有来自非洲地区的法官,而不是说仅仅只由西方的国家去控制这个法院,因为这样的话显然会有非常明显的表面上的不公正,所以肯定是会在法官的群体上有所保证的。

凤凰网《风向》:除了人员构成之外,它是怎么去确保判断的公正性的呢?

廖雪霞: 是这样的,国际刑事法院它是依据《罗马规约》建立的,所以法官在审理各个案件的时候,他的依据是《罗马规约》。那么《罗马规约》本身对于它所管辖的罪行以及罪行的构成要件、证据的标准,包括一些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标准,其实也有非常详尽的规定。所以在这一点上法官肯定首先是依法裁判。

那么在公正性上,国际刑事法院也有一些程序来保障公正性。比如说我们知道从检察官的调查、起诉到最后的审判的阶段,然后一审、二审有不同的程序,比如说在预审分庭这个程序上,就是可能会对于检察官的起诉做一个初步的判断,如果在这个阶段就认为检察官的起诉是没有什么依据的,可能在这个阶段就驳回了,不会进入到后面的程序之中,所以是有一些程序的保障的。

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也有对于犯罪嫌疑人个人权利的一些保障,比如说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包括这个法庭它在嫌疑人到案之后也要向嫌疑人移交一些材料,包括像决定起诉的内容、罪名等等的相关的材料,也要转交给嫌疑人、被控告的人以及他的律师,以及其他的相应的嫌疑人的一些权利。所以在这个问题上,首先我们是看《罗马规约》,包括其中的具体的法律的条款以及更重要的是一些程序性的内容,来尽量地保证这个审判的公正。



美国发动的几次战争性质是什么?

凤凰网《风向》:廖老师,我们最后一个问题是说,美国作为强权国家,轰炸南联盟、出兵阿富汗,应该如何去定义这个战争的性质呢?

廖雪霞: 我们如果要从国际法上来回答这个问题的话,可能要注意到两个层次。第一是发动战争本身的合法性,第二是战争实施过程中手段方式的合法性。所谓发动战争的合法性指的是诉诸武力这个行为本身的合法性。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国际法上的评价的尺度就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也就是在国际法上,首先是禁止任何国家对另外一个国家使用武力的。只有两个例外,一个是一个国家对于发生的武力攻击进行自卫,这是一个允许的使用武力的情形。第二个例外就是安理会的授权。那么这一些标准是我们在判断发动战争合法性上的标准。



▎ 1999年3月24日至6月10日,北约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借口,在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开始了对南联盟的空袭,向990个目标发射2300枚导弹、投掷14000枚包括贫铀弹和集束炸弹在内的炸弹。超过2000名平民丧生,其中包括88名儿童,数千人受伤。超过20万塞尔维亚人被迫撤离科索沃。图源:ITV

如果我们从这个问题上去看您刚才讲到的轰炸南联盟和出兵阿富汗的情况的话,我们可能可以这样去看,首先,轰炸南联盟是发生在1999年的科索沃战争之中,美国和北约认为在当时的冲突中发生了非常严重的塞族人屠杀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的情况,因此主张武力介入,也就是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但是这个主张并没有得到安理会的支持,所以北约绕过安理会单方面的使用武力轰炸南联盟的行为是非常明显地违反国际法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行为。

那么其实对于这个使用武力的性质的判断,后来在瑞典政府倡议组建的关于科索沃问题的国际独立调查委员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的报告里面也提出来,说北约轰炸南联盟是违反国际法的,即便他们认为在道义上是正当的,但其实无论我们如何在道义上进行评价,北约轰炸南联盟的行为的违法性这样的一个国际法上的评价是不会改变的。而且实际上因为这个事情,人道主义干涉这个概念本身也遭到了大量的质疑,变成一个具有负面性的一个概念。

所以之后国际法上有关使用武力、诉诸武力规则的发展,其实也逐渐在远离这个概念,寻求新的概念工具。 但是对于美国出兵阿富汗的背景,可能和北约轰炸南联盟有一定的差异。因为出兵阿富汗的背景是发生在2001年9·11的恐怖袭击之后。我们知道9·11是发生在美国本土最严重的一个袭击事件,那么在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安理会就召开了紧急的会议,通过了安理会第1368号决议,在决议中也就重申了各个国家基于《联合国宪章》享有的单独的以及集体的自卫权。

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宣布美国要对恐怖主义宣战,对阿富汗出兵所打击的对象是基地组织和塔利班,但他们所依据的国际法的规则其实是自卫权。那么当时在美国决定出兵阿富汗的时候,国际社会上可能没有太多反对的声音,因为9·11事件的惨烈的程度的确与我们传统上所理解的武力攻击是不相上下的。但是随着美国在阿富汗战争的范围的日益扩大、时间的日益的延长,也有越来越多的人质疑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的基础是否仍然存在。那么这一些是我们在发动战争这一点上来进行评价的。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是1961年4月18日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关于外交交往与豁免的会议上签订的多边条约,其中涉及的特殊法律问题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的等级、使馆的不可侵犯、税收与关税的豁免、公约的受益者、无线电通讯、限制使馆活动等。图源:Sputnik


但是就像我刚才说的,我们可能还要从战争过程中实施战争的手段方式来进行评价,那么这个就是我们一开始讲到的国际人道法的评价的范畴。我们说过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是可能触及战争罪或者危害人类罪的。在北约轰炸南联盟的过程中,由于北约错误地评判了当时打击军事目标所需要的时间、打击的范围,其实也导致了大量的塞尔维亚的平民的死亡,更不用说其中发生的轰炸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这样的严重违反维也纳外交关系体系的这种违法行为。

其实在当时前南刑庭的检察官也试图调查这些行为,其中也包括对中国使馆的轰炸的调查,但是因为当时的检察官只能翻阅公开的信息,而北约的包括他们成员国不愿意与之配合,所以检察官没有能够获取更为具体的资料。而且当时北约对自己轰炸造成的平民的死亡做出了一定的解释,所以可能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检察官也就接受了北约方面的解释,于是没有做出进一步调查的决定。

所以我们在这个事件里面其实也看到,国际刑事法庭它本身它的运作、它的调查,是非常需要得到国家的配合和国家的支持的。如果没有这样的配合和支持,它可能没有办法在事实和法律上对自己所要确认的罪行进行评判。

那么如果说回阿富汗的话,可能就是我刚才已经提到的,国际刑事法院在对于美军或者说对于阿富汗整个局势中可能发生的罪行,现在是有一个调查的决定的,虽然已经这个决定被暂缓了吧,之后可能会对于这个战争它这个过程中是否存在国际罪行会有一个判断,但是可能也不是近期就能够有一个结论的。

凤凰网《风向》:好的,谢谢廖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