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教于复旦大学的赵刘洋,

从2013年开始,

通过阅读数万例离婚诉讼案件,

梳理了从清代到当代

和婚姻相关的法律社会史。

2022年,他将研究成果集结成书,

《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一经出版,

就登上了各大新书榜单之首。



清代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低到什么程度?

有哪些匪夷所思的离婚案件?

五十年代的离婚潮因何而来?

婚姻法,经过了什么样的波折,

才发展到今天的样子?

三月初,一条采访了赵刘洋,

“这本书里有很多两性关系失败的案例,

但是也希望大家可以跳出来,

看到婚姻中的亲密关系和幸福的一面。”

讲述 赵刘洋

撰文 鲁雨涵 责编 倪楚娇





赵刘洋


2013年的时候,我因为手上的课题,去故宫里的第一历史档案馆查资料,意外发现清代“内阁刑科题本”中有大量和清代妇女相关的案件资料,几乎都涉及到命案。

其中两个卷宗与妇女直接相关,“婚姻家庭”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比如妻子和丈夫之间,婆媳之间,妯娌之间的案件,“婚姻奸情”更多涉及的是婚姻之外的“奸情”。

这些案件的总数非常庞大,粗略估计已经整理出来的有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件。

因为都是刑事案件,要从清代县衙逐层上报至刑部,最后要皇帝审批,所以它记录得特别详细,反映了清代妇女生活的各种方面,婚姻家庭中的各种纠纷,发生奸情的各种原因,和每一层官员的反应。



电视剧《橘子红了》,讲述了传统女性反抗封建婚姻制度的故事


其中有一个案子是这样的。

乾隆十四年(1749年)二月一天中午,有人报案说,一个叫阎洪廷的男子,闯到同乡的崔二衍家里,把他的妻子张氏捅死了。县官调查之后发现,凶手其实是死者的前夫。

第一历史档案馆一份档案详细记录了县衙的审讯记录:阎洪廷因为生活贫困,想卖儿子,被妻子张氏拒绝。后来夫妻俩就商量,把张氏“卖”给其他人,得到钱财后,她再设法逃回来。

阎洪廷把这个计划告诉了他的父亲和岳父,让父亲找一个媒人,谎称儿子死了,要让儿媳再嫁。媒人就帮忙联系到了娶主崔二衍,崔二衍付了彩礼四十一两银子之后,把张氏娶了回家。

但是当阎洪廷拿到钱,想领回张氏的时候,张氏反悔了,不肯和他回家。于是阎洪廷一时愤怒,就把她杀了。

像这样具体的案件,不同于教科书本上简单的文字描述,它让你看到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更具鲜活性的细节故事,给你很大的触动。即使到今天再看,还是有很多有意思的东西值得挖掘。

从那时候开始,我就着手做这项研究。可以肯定的是,清代以来,妇女的法律地位逐渐提高,妇女权益一步一步被完善,但依然有很多现实因素在影响着权益的实现。





清末贵族女性照片

在研究18世纪时期的诉讼档案时,我发现基层社会中妇女自杀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大多和所谓的“贞节”有关。

第一历史档案馆中有大量妇女遭调戏而自尽的案例,或者妇女的丈夫死了,夫家人为了彩礼逼迫她再嫁,为了守节,她们就容易走上自杀这条路。

对于守节自尽的妇女,政府会给她们旌表,有一系列举措,包括我们俗话说的“贞节牌坊”。

根据记载,在1644年-1850年间,有217336人获得了旌表,其中女性占到了213784人,基本都是因为“节”和“烈”。

康熙曾经专门下诏反对女子轻易自尽的做法。雍正也是不鼓励的,也下过诏书,但短短几天之内,各地上奏的“烈妇烈女”就有十几个人,雍正只能强调说,旌表的目的并不是鼓励民众自杀。



影视剧中的旌表 旌表指官府为忠、孝、节、义的人立牌坊、赐匾额


到了乾隆,他是比较极端的,对贞节的崇尚到了极点。当时在制度上就规定,通过大规模颁旌表的行为,来鼓励妇女注重贞节道德,其实就是在变相“鼓励”妇女自杀。

所以你会看到地方官员很热衷于去做这么一件事情,因为统治者很重视。如果这个地方旌表多,就会觉得你治理得很好,可能还会给你发来表彰。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有一个叫董有成的男子白天出去卖炭,村里有人趁机对他妻子进行了言语上的调戏。晚上他回来之后,妻子把这件事告诉他了,但是他觉得这是丑事,让妻子不要声张,晚上他妻子就上吊自尽了。

这样的案例在18世纪很常见,很多妇女被调戏后都告诉过家人,但是家人觉得这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那妇女只能通过自杀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加上女性读书和工作机会很少,没有什么获得成就的途径。拿了旌表,你的家人可能还能拿到几十两银子,以后还会有好处,这就会形成某种连锁的带动效应,最终它就形成了一个轻视生命、重视贞节的风气。



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民国年间大户人家的姨太太争风吃醋,以此抨击封建礼教


在清代底层社会里,妇女在婚姻家庭里的地位尤其低。

虽然法律会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比如禁止强娶良家妇女,或者强夺妇女卖给他人。如果妻子很守当时所谓的“妇德”,那么男性不可以随便出妻。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典雇”和“卖休”的情况非常常见。

典雇指妇女暂时和夫家结束关系,在一定期限内嫁到典主家,出典的丈夫可以获得一笔钱财,有点像“出租”妻子,等丈夫之后有钱了再赎回去。

卖休就是丈夫表面将妻子休掉,其实是因为钱财将妻子卖给另一户人家。



电影《菊豆》中,有生理缺陷的染坊主为了续香火,花大价钱买了第三个妻子

斯坦福大学历史系教授苏成捷,专门研究过清代的一妻多夫和卖妻现象。他提到,当时平民对妻子的典当、买卖行为,和小农的土地买卖是差不多的,签订契约时使用的词语也差不多。

妇女通常被视为男子的附属品,当家里非常贫困的时候,丈夫就通过“出卖”妻子来获取钱财。

更可悲的是,很多妇女迫于生计,甚至是主动参与其中的。妇女张氏的案子就是这样,假如张氏后面没有倒戈的话,我想这笔“生意”就不会留下任何痕迹。



《红楼梦》中的香菱年幼被拐,长大后被卖给薛蟠为妻


在这些档案中,很多命案都是因为“典雇”和“卖休”。

我查到资料,当时四川总兵专门给乾隆上折子,请求严查“典雇妇女为娼”,湖北按察使也上奏请求严惩“卖休”案子中的媒人。

但很遗憾,由于清代底层社会贫困、家庭等级制度、性别失衡、人口流动以及清代国家在基层的监管能力有限等,诸多原因,总之这种行为在清代没有得到根治。





电影《末代皇帝》剧照 文绣是第一个主动和皇上离婚的女人,激励了很多女性结束封建婚姻


近代中国法律变革在婚姻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我们可以看到法律逐渐从重视“礼义”,向重视“人格”转变。

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我们非常重视对妇女权利的保护。1950年颁布了《婚姻法》,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这部法律大大提高了妇女的家庭和社会地位,也明显增强了妇女的主体意识。



1950年,北京市民在收听宣传《婚姻法》的广播(来源:中共党史网)

随之而来的“贯彻婚姻法运动”非常重要,旧社会的不合理的婚姻,比如童养媳、妾、父母包办、妇女买卖,妇女要求离婚,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判决离婚。目的就是打破以前那种不平等的家庭制度,提高女性的地位。

另一个改变,是法院鼓励妇女主动要求结束不合理婚姻,这在全国掀起了一个离婚潮,从1950年到1953年,各省市的离婚案件都成倍的增长,其中由女方提出的离婚案占绝大比例。



《山海情》中,水花被迫嫁给不认识的人,只是为了给家里换一头驴


比如东北广泛宣传了一位叫赵淑范的妇女的事迹,她原来是一位童养媳,新的婚姻法颁布之后,她主动找到法院要求离婚,后来参加建设,还当上了干部。

但是,由于处于过渡时期,法律和社会产生复杂的碰撞,不少民众和基层干部对这种离婚潮是非常抗拒的。有人反讽婚姻法就是离婚法、女人法,“三八节”就是离婚节。

这期间有一个未曾预料的严重后果,有一段时期妇女自杀和被杀的案例急剧增加。有的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就会对她施加暴力;有的妇女离了婚,但是在向男方索要财物时被杀伤;有的离婚不成,被迫自杀。



《人世间》中,寡妇郑娟和周秉昆产生情愫


1954年之后,法院认为因不合理婚姻而离婚的比例逐渐下降,而因草率结婚、夫妻感情破裂、喜新厌旧、第三者介入等原因,要求离婚的案件迅速增加,开始重新审视离婚标准。

美籍华人作者哈金的小说《等待》,讲了这样一个离婚的故事。

男主角是一个军医,他之前娶了一个老婆,老婆在农村里,他在部队里,两地分居。后来他在部队里爱上了另外一个女的,但是因为当时的规定,他足足等了18年,才和妻子离婚成功。

当时的婚姻法规定,如果要离婚,必须要有“正当原因”。小说男主角想离婚,其实就是见异思迁了,这在法官眼里就不属于正当原因。



为宣传1950年《婚姻法》拍摄的电影《儿女亲事》海报


离婚案件最关键的就是判决依据,这也代表了国家对婚姻的立场。

1980年《婚姻法》带来的影响是,法律实践中离婚判决的依据从理由是否“正当”,变成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说明在离婚判决方面,国家更加尊重夫妻双方实际相处状况了。包括之后陆续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也体现了这一点。

耶鲁大学社会学教授戴慧思(Deborah Davis),把这种转变称为“私人领域化”,主要是说婚姻更像是夫妻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关系,结婚和离婚都更加自由,国家对离婚的限制也越来越少,更加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

婚姻在中国,越来越成为一个“私人领域”的事儿。





婚后第三年离婚高发,七年之痒已变三年之痒 数据来源:司法大数据研究院


随后就进入我们比较熟悉的年代了。在今天,离婚类案件,是基层法官最主要处理的案件类型。

但还是有一些问题存在,比如我们取证调查采取的是“谁起诉,谁举证”。如果男方转移婚后财产,女方去银行想查男方的银行账户,银行是不会告诉你的。



《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剧照


如果女的再惨一点,遭遇了家庭暴力,让她自己取证是很困难的。当然反过来男性也一样。

所以我们讲推进家事审判的改革,就是希望把婚姻家庭当做一种特殊类案件来专门重视。欧美一些国家是把家庭法作为专门类别的。毕竟它涉及到两个家庭、父母、子女,涉及到妇女权利保障,和合同、侵权之类传统民事纠纷还是不太一样的。



数据来源:司法大数据研究院

另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涉及财产纠纷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了。

相比于男方,妇女在法庭中争取财产更加积极,这和她们在社会中的弱势境遇有一定的关系。

以前为什么很少有这种矛盾?一是大家都很穷,没什么好分的;二是当时妇女的权益意识还不够。

比如60年代的一个案子,妇女于某和丈夫是包办婚姻,去找法官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有一个细节,法官问她在财产上有没什么要求,她说自己“什么也不要”。还是法官提醒她,她才想起来要口粮。



电视剧《恋爱先生》中的离婚谈判,妻子要求出轨的丈夫净身出户


到了今天,离婚最主要的矛盾从“能不能离”变成了“财产怎么分”,越大的城市越是如此。

这个趋势也影响到了我们的法律。201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定:父母为子女一方购买的房产,归子女个人所有。

法律采取的原则,就是在姻亲和血亲之间,它选择保护血亲。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购买,那么女方可能生了孩子,做了很多家务,照顾了老人,为家里做了很多贡献,但是分不到房子。

所以现在大家都会鼓励女性要有自己的个人独立财产,父母也会提前考虑给女儿买房。这就使得女性和财产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



《逃避可耻但却有用》中,男主计算家庭主妇的年收入

去年,有了这样的判例,女方做了5年家庭主妇,男方从不做家务,离婚时她要求有“家务补偿费”,最后法院判男方要给5万的家务补偿费。

这个钱的多少,暂且不论,但它说明,女性为家庭的付出,不再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了。家庭内部的劳作、付出的价值,在逐渐被看到。

婚姻法律跟社会观念是密切互动的。法律推动了人们观念的改变,观念改变以后发展出现新的问题,反过来又推动了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电视剧《我的前半生》中,唐晶劝说闺蜜罗子君独立自强的经典台词


虽然我这本书里讲了各种各样的不幸,但是我们也应该跳出这些不幸,来看待婚姻。

现在很多人把婚姻理解为某种合同关系,比如我们从网络上和电视上都可以经常看到,相亲的时候问,你是什么工作,什么职位,有几套房、有几套车,在大城市像这种情况太多了。

当然你也很难否定,这种合同关系其实也很稳定,相当于各取所需了。

但是我始终觉得,财产关系是很重要,但是婚姻、家庭最终的落脚点,还是人跟人的关系,是亲密关系,而不是陌生人关系。

婚姻其实就是男性和女性之间,基于互相理解、信任、包容、谦让而建立起的一种亲密关系。我也很希望大家可以跳出这些失败的故事,看到婚姻里动人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