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最近引发舆论关注。
2月23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了该事件的通报。如何维护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界人士看来,目前法律界比较赞同收买与拐卖同罚,对收买人提高刑期。另一方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事,应该动员全社会的资源进行监督调查。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本身就是犯罪,但是很多地方在处理的时候并没有当成是犯罪。”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从法律的角度,应当抓住一个处理一个,把责任压实到基层,“我们要相信基层、依赖基层,新冠肺炎这么大的传染疾病都能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拐卖妇女也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朱征夫委员建议,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事,应该动员全社会的资源进行监督调查。应由各地政法委牵头,由司法部门、民政部门、妇联、共青团、律师协会以及相关公益组织共同派人组成调查组,深入到重点地区,尤其是有陈规陋习又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村、组进行摸底调查。
“实际上到那一片哪个村里谁家的媳妇是买来的都跟明镜似的,那村长、族长就要承担责任。”朱征夫委员认为,应该反向利用基层熟人社会的特点,如果说此前存在包庇拐卖妇女儿童问题,那么现在也可以利用当地的基层管理人员熟悉当地情况的特点,进行责任明确。
他表示,遇有受害人反映遭受强制并请求解救的,立即解救;当事人无法自主表达或无法正确表达的,调查组可结合当地环境、当事人来到当地的经过、当事人是否有行动自由(比如是否能回家探亲)、相关方支付钱款的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收买,构成收买的,立即解救;受害人身患疾病的,送医疗机构治疗;未成年人无法找到父母的,由民政部门先行安置。
从法律角度,朱征夫委员认为应当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为捍卫自己的人身自由、性自主权、人格尊严等采取防卫措施,其他人为解救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采取的解救措施,造成加害人(拐卖人、收买人、帮助拐卖或者收买的人)伤害和死亡的,按正当防卫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自受害人被拐卖之日起到被解救之日止,对受害人和帮助解救的人的自卫行为和解救行为排除防卫过当的适用。期间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所有暴力行为都应当被视为是自卫行为。
在刑罚问题上,朱征夫委员表示,现在完全可以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拐卖、收买后,一定会出现监禁、强奸、强迫劳动等伤害,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被拐卖者死亡、精神异常,“非法拘禁、强奸、伤害、侮辱这些犯罪数罪并罚,这个处罚力度绝对不会低。”
他认为应该对重点地区涉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并建议收买地政府应承担救济责任,救济标准可参考国家赔偿标准,期限为自被拐卖、收买之日至被解救之日。当地政府怠于提供救济的,受害人或监护人可按照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主张权利。
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通报,近期全省已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深入排查整治侵害妇女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等群体权益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落实救助帮扶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权益。
另据新华社报道,针对此次丰县暴露出的问题,徐州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侵害妇女儿童等群体权益问题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明确精神疾病、智力障碍、被限制人身自由等10类排查重点,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梳网清格”,对发现的侵害妇女儿童线索,坚决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类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所以应采取系列措施落实。例如,在重点地区、被举报较多的地区,应逐户排查,类似新冠疫情中采取的防疫手段,确保所有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都能被摸排出来。
另外,可以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提高奖励力度、理顺举报通道,基于有些地区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可以开办全国专线,和公众常用的社交软件进行联动,降低群众举报成本。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透露,目前法律界比较赞同收买与拐卖同罚,对收买人提高刑期。此外,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定罪量刑,需要进行事实核实,刑事侦查也需要时间,对于类似案件中涉及的强奸、监禁等罪名,需要进行取证。
她同时指出,刑法只是最后的手段和最后的威慑。很多关键部门要积极地行动起来,比如公安、村委会、妇联,都要积极介入,要落实并检讨每个部门的职责。
据介绍,2021年4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中就曾系统、全面地发布过打拐的行动计划,其中明确写到要政府牵头负责、如何进行部门联动、如何利用大数据、如何防止网络拐卖和国际人口拐卖。
赵宏认为,怎样解决类似事件存在的现实问题,需要每个部门、每个环节共同作出推动进步的努力。
为何从县到村全部失察失守?半月谈评“丰县八孩”事件
半月谈
2月23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发布。通报就这一事件中的诸多疑点问题作出了说明,有关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被严肃处理,回应了舆论和社会的关切。
这一事件教训十分深刻,再次暴露出基层治理屡遭诟病的四大顽疾,尤具警示意义。
顽疾一:做足形式、浮在上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屡难禁。
在通报有关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一个高频词。
从县委书记娄海、县长郑春伟,到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寸贤、徐州市妇联副主席高伟,再到丰县欢口镇党委书记徐善修、欢口镇镇长邵红振,都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囊括县、镇两级主要领导,可见问题不一般。
针对基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这几年中央治理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是屡禁不绝。其突出表现就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布置任务,以材料和台账显示“成绩”,形式做得很足,浮在上面作指示、听汇报、看材料,但落实情况如何、实际效果怎样,又是另一回事。
具体到丰县,不管是在县一级,还是在乡镇一级,有关增进群众福祉、提升群众幸福感的会议和文件应该不会少,出台的措施也会有。不能说这些措施都是花架子,但“生育八孩女子”这样的极端事件长期存在也是事实,这不正暴露平时工作中的不严不实吗?
通报指出,丰县县委书记娄海、县长郑春伟、欢口镇党委书记徐善修、镇长邵红振都存在“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这些问题就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直接后果。
出事的是丰县,其他地方呢?
顽疾二:纪律丢脑后、责任放一边,基层治理陷空转。
通报中,“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也是被通报处理的丰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通病。
县委书记娄海“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县长郑春伟也是这样;欢口镇党委书记徐善修“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欢口镇镇长邵红振也是如此;欢口镇李庄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李劲松同样存在“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县、镇、村三级,几乎所有被通报点名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都存在这一问题。
层层“违反工作纪律”,个个“工作不负责任”,平时看似相安无事,实际上矛盾不断积累、问题不断放大,最终不可收拾。不管是“未认真组织核查事实,批准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还是“对严重超生和虐待行为放任不管”,这些失职渎职行为,实际上就是办事程序走走过场,基本规范丢弃一旁,纪律要求不当回事,履职尽责挂在嘴上,基层治理陷空转。
“看似人人经手,其实个个不管”“圈阅一大堆,意见没一条”“个个都是‘二传手’,没有主攻手”……基层治理空转表现形式多样,但说到底,都是对问题视而不见,做事情避重就轻,要么文件转一转,要么空洞表态“按规定办”,其结果往往就是会议有传达、工作有布置、事后有督查,但工作没进展,事情没解决。
“只要有一个环节负责,‘八孩女子’的问题就可能得到制止和纠正。”江苏省徐州市纪委书记李文飙说。“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警示我们,基层治理空转现象不容忽视。
顽疾三:走村不入户、“不见面指挥”,脱离群众酿风险。
通报中,有6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存在“失管失察”问题。
如,丰县县委统战部三级主任科员陈修峰,在担任欢口镇党委组织委员期间,对分管的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失管失察;丰县欢口镇综治办史瑞红,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虐待行为失管失察……
这些干部都是县乡干部,理应对“生育八孩”这样不同寻常的事情早有了解,对生育这么多孩子的家庭和女子进行实地探访,对虐待行为进行管教和处理,然而最终都“失管失察”了。这暴露出基层干部脱离群众的危险倾向。
乡镇干部是名副其实的基层干部,走村串户当是工作常态。然而,在欢口镇先后任镇长、镇党委书记的徐善修,自称“之前没听到过此事”,任职5年没去过一次董集村,只有一次在村边地头“站过”;欢口镇镇长邵红振虽然到过董集村,但“只进村未入户”。
这种只在“村头站站”的基层干部,其实在很多地方并不鲜见。有的工作岗位在村镇,生活重心在城里;有的坐在办公室里看报表,用电话、微信群遥控,习惯“不见面指挥”……基层干部本该身在一线,成为群众的“身边人”,却似乎在交通愈发便利、联系渠道愈发多元的当下,离群众越来越远了。
基层干部脱离基层,这一新苗头需要特别重视。
顽疾四:乡村自治成了相互包庇,法治落伍、德治缺位,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通报中,镇村一级多名干部还存在违规提供便利、包庇、放任等问题。
如,丰县欢口镇原民政助理于法贞,在担任欢口镇民政助理期间,违规办理婚姻登记、变更结婚证登记时间;丰县欢口镇计生站于秀娟,对严重超生问题隐瞒不报、放任不管;丰县欢口镇李庄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李劲松,对严重超生和虐待行为放任不管……
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乡土熟人社会的特点。乡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拐弯抹角都能扯上关系,于是能行个方便就行个方便,能闭一只眼就闭一只眼。殊不知,这是在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打掩护、开绿灯。
中央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三治融合”,三方面缺一不可。自治不是搞你好我好的相互包庇,村里的任何规约和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坚守道德底线和社会正义。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提醒我们,乡村法治意识的提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消除麻木的看客心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健全“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关于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有政策文件出台,这是一项庞大、繁杂、艰巨的基础工程,难题多、任务重,“政绩”未必明显,费心未必“讨好”,但等不得、拖不起,亟须下定决心办好、下足力气干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