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女士是海城市居民,据她介绍,2021年11月4日,她驾驶车辆时因要接电话,便将汽车停靠在海城市西柳商贸城C座路边。车刚刚停下,就有三名市场管理人员来到车前,其中一人与其交涉,让她马上离开。但任女士并未离开,提出“敲完字”回了信息就走。
任女士提供的行车记录仪显示:一名工作人员先是倚靠在车头处,之后搬来一个红色塑料凳,坐在了车头前方;此后,车辆缓慢向前移动,先是撞到了红色塑料凳,坐在凳子上的男子身体随即向后靠,之后便倒在地上。视频还显示,车辆撞到塑料凳时,车辆采取了制动措施,没有继续向前行驶。
手机翻拍事发时的行车记录仪画面截图
任女士称,她从始至终都未和拦在其车头前的男子说过话,但在搬来凳子前,该男子曾说:“她不走,那我就不让她走了。”期间也有市场管理人员让男子不要阻拦,该男子说:“你不用管了。”
该名男子倒地后,任女士拨打了110。在她提供的录音中,任女士向110接线员和出警民警说,她停车时被人碰瓷了。而该名男子倒地后则自行拨打了120。
多天之后的2021年11月11日,海城市公安局西柳镇分局民警联系任女士,称倒地男子出现骨折,目前仍在住院。任女士在接受开屏新闻采访时表示,据她了解,该男子去年曾遭遇一场交通事故,有陈旧伤,是腰椎骨折。
“民警告诉我,就当时掌握的情况看,很难鉴定是对方主观故意碰瓷,还是我故意撞人,因此要移交到交警队处理。”任女士说。
到了2021年11月25日,西柳镇分局民警电话联系她,让其过去配合调查。任女士说:“过去了之后,他们就直接带我去做核酸,把我电话也给扣下,说要拘留我。”11月26日,办案民警将她送到了鞍山市的这个拘留所。
任女士提供的《海城市公安局从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现查明2021年11月4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在辽宁市海城市西柳商贸城C座道边,因路面停车一事汪某金被任某故意开车撞倒……决定给予任某拘留10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任女士称右耳被拘留所民警打伤
任女士称,到拘留所之后,民警带她到三楼的一个小屋子换衣服,但是那个屋子有一个监控,没有门,外面还有几个男民警。“我当时不愿意配合,一是自己比较委屈,二是觉得这种环境不具备换衣服的条件。”
随后,从楼下上来了四五名男性民警,其中有一名王姓警官。任女士介绍,王某问她为什么不换衣服,她简单讲述了不愿意换衣服的原因,随后被王某领进了一个小屋。“他就对我右侧脸部、耳部附近连续扇了四个耳光。”
任女士称,被打耳光后,右耳听力严重下降。期间她向拘留所的教管提出就诊要求,但遭到对方的拒绝。
行政拘留结束后,任女士前往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看病。2021年12月6日开具的病历显示:任女士右耳道下壁充血红肿,触痛,表面见少许血痂,鼓膜完整;左耳道通畅,鼓膜完整。诊断结果为,右感音神经性听觉丧失。
任女士离开拘留所后到医院看耳病的病历
2021年12月7日,任女士带着病历、相关材料到鞍山市监管支队投诉。
“当时他们跟我说先调查,但后面就是左推右推,不承认这件事。可是他们在否认的同时,私下又给我打电话说要跟我见面。”任女士称,该支队工作人员曾试图找她和解。
此外,任女士还找到了同在看守所拘留的一名女士作证。该女士称:11月26日晚上,她看到任女士被一群警察围着,有一名个子不高的警察在吼她,并把她带进了旁边的小屋,然后听见里面打人和哭的声音;任女士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才出来,当时脸部红肿,耳朵里面出血,跟她说话也听不见。
事发时同在看守所拘留人员写下的证明材料
任女士提供的2022年1月6日的短信截图显示:“小任,你昨天说要见王某当面谈,可以的,你哪天有时间过来一趟。拘留所搬回老所了,在监管支队这边。”任女士告诉记者:“1月8号的时候,王某同意赔偿我一万元,并且出来道歉,但我没同意。”
此外,任女士提供的通话录音表明,确实有中间人联系过她,希望她能接受经济赔偿,解决此事。但任女士坚持让当事民警亲自赔礼道歉,公安机关追究打人者责任。
对于自己是否应该被拘留的问题,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
警方回应:无证据证明其右耳被民警打伤
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纪委书记高警官表示,任女士离开拘留所后确实到医院看过耳病,但经支队纪委调查,无法证实任女士的耳病是由民警殴打造成的。
高警官介绍,任女士向鞍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纪委反映情况后,支队纪委立即开展调查。调查结果认为,任女士在去年11月26日,由派出所民警移交至拘留所期间,出现不愿配合工作的情况。高警官说:“进入拘留所后,她反复说交通事故另一方的行为是碰瓷,她不应该被拘留。也不愿意摘下口罩让民警检查,万一她嘴里藏了铁丝或其他物品怎么办?”
高警官称,鉴于派出所民警和任女士都在一楼大厅,而她始终不配合工作,监管民警就把她叫到三楼说服教育。“因为当着派出所民警的面,监管民警不好把‘你对派出所的处理有意见,可以在拘留结束后提出申诉,但你先得配合拘留所工作’这句话说出口,所以才避开派出所民警,把她叫去三楼房间去做工作。”
高警官表示,到了3楼后,任女士还是听不进任何意见,也不愿意摘口罩,因此监管民警对她采取了强制措施。“对于拘留人员不配合拘留所规定的,监管民警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被拘留的女性,我们是充分保障相关权利的。不可能存在有男民警在场时,让女性换衣服的情况。而且把她叫到三楼说服教育时,女管教、男民警、辅警都在场,不可能侵犯她的合法权益。”
事发地点是否安装有监控视频?高警官称,说服教育任女士的三楼没有安装监控设备。他解释,由于拘留所监舍不够用,拘留所临时租用了鞍山监狱空置的楼房关押拘留人员。当时在一楼和二楼都装有监控,但由于三楼监舍是临时启用的,所以还没有来得及安装监控设备。
关于任女士右耳受伤的情况,高警官认为,这可能是多种因素导致的结果,比如是在被拘留期间着急上火引起中耳炎导致的,也有可能是自己抠耳朵造成出血的情况。
但任女士强调:自己在收押之前,已检查过身体,耳朵并没问题;离开拘留所后,她也及时到医院看病,相关病历可证明,右耳是在拘留所受伤的。
高警官则认为:虽然收押之前做过体检,但那只是查看外表有无明显伤痕,并不可能对耳朵、脑部进行CT扫描、检查;任女士在被拘留前也曾到医院看过病,也不排除耳病是因以前的病症引发的。
事后,拘留所通过中间人找到任女士,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对此,高警官解释称:这个中间人是拘留所临时聘用的医生,他也认识任女士的家人;之所以让中间人从中调解,愿意给出一定数额的赔偿,是希望任女士不再发表不当言论,不要四处上访,以达到化解矛盾、息事宁人的目的;但中间人并不是拘留所或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正式工作人员,相关言论并不能代表单位意见。
关于有被拘留人员出面作证,听到任女士被打的声音和哭声的情况,高警官表示,事发时被拘留人员均关押在监舍内,无法看到相关情况,是任女士回到监舍后向拘留人员介绍“被打”的情况,并不是直接目击,所以证人证言不能够采信。
高警官表示,监所管理支队绝对不会包庇打人者,但经过调查,确实没有直接证据表明,任女士的右耳是被拘留所民警打伤的。“他要求我们处理民警,但没有证据我们也不可能随意处理啊,那样子别人也不会心服口服。没有确凿证据就处理别人,人家也会申述啊。”高警官指出,如任女士不认同调查结论,可向更高级别的纪检部门反映问题。
第三方律师:如拘留所不能提供监控视频,应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华认为,监管场所与被羁押人员形成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行政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应由行政机关对其执法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机关不能举证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就应当承担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
监管场所完全由警方控制,羁押人员处于警方的绝对控制之下,羁押人员即便被侵害也难以完成自我举证,道理上也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监管场所对其没有侵权进行举证,否则就认定侵权事实存在。
目前,监管场所不能提供监控视频自证清白,也不能提供入所体检报告证明任女士是入所前受的伤,看守所就应当承担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应当对任女士所受的伤进行赔偿。至于追究民警的法律责任,则应当进行严格的证据认定,不能实施举证责任倒置。
鉴于羁押人员在监管场所出现人身伤害后,屡屡出现监控缺失,无法找到责任人的情况,刘文华律师建议通过完善立法来加以解决:“羁押人员进入监管场所后,应当完全置于监控之下,禁止警察在无监控的地方接触羁押人员,警察在无监控的地方接触羁押人员后羁押人员受伤的,即便不能证明伤害是警察殴打虐待所致,也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警察的法律责任。发生事故后监控缺失的,应当追究看守所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没有及时维护监控设备的法律责任。”他认为,唯有如此,才能防止看守所内出现羁押事故后因监控缺失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