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 王金淼 王清以)12月3日15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23岁女子遭男上司迷晕致死”案。15时20分左右,庭审宣告结束,佛山中院判决被告人彭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受害人小梅(化名)的哥哥陈先生表示,此次开庭彭某并没有出庭,之后他将与律师进行商议,再决定是否向检察院提出抗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京报记者 王金淼 摄

庭审开始前,陈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案发至今,被告人彭某的家属及其辩护律师从未联系过自己一家,更没有道歉。因为父母年龄大了,身体也不好,陈先生一直在负责处理妹妹的后事,也不敢在父母面前提及妹妹,“那是我们一家人的伤疤,每提一次就像在伤口上撒一次盐。”

“不管最后结果怎么样,我妹妹已经不在了。我们家最初就是希望彭某被判处死刑,最低预期也是希望法院能够判他无期徒刑,现在需要先将结果告诉其他亲友,等跟律师沟通后再决定要不要抗诉。”陈先生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他与代理律师商议后,决定另案提起民事索赔。



▲被害者小梅生前照片。受访者供图

据佛山中院12月3日出具的关于此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对于被告人彭某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自愿与彭某发生性行为,彭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即使构成强奸罪也是强奸未遂的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稳定供述、证人证言并结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彭某病历信息、手机提取信息、监控录像等其他在案证据,证实彭某因早泄未能与被害人小梅发生性关系,为了刺激性欲而模仿迷奸视频,对小梅使用麻醉药品。

在小梅不知情的情况下,彭某使用麻醉药品使小梅陷入不能反抗的昏迷状态,剥夺小梅的性自主权,显然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小梅事前对彭某的态度,不影响对彭某构成强奸罪的认定。彭某对小梅使用麻醉药品造成小梅死亡的结果,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根据抓获经过、110警情信息表、到场医护人员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彭某在案发当日报警称小梅醉酒不醒,隐瞒对小梅使用麻醉药品的关键犯罪事实,该报警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后侦查机关通过侦查掌握了被告人彭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证据,决定立案并对被告人彭某采取强制措施。故被告人彭某不符合自首的条件。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背妇女意志,趁他人熟睡之机使用药物麻醉的手段实施强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彭某的犯罪手段卑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12月3日下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新京报记者 王金淼 摄

对于上述判决,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邓学平解读称,因为嫌疑人的最终目的是发生性行为,并且是在未经被害人允许的情况下,所以强奸罪是准确的。故意杀人表示嫌疑人主观上希望结束被害人的性命,需要达到主观和客观一致才可以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被告人触发两个及以上的罪名,将会按照刑期严重的罪名定罪。很显然,在强奸罪和过失杀人罪两种罪名中,判定为强奸罪更合适。”

新京报记者获悉,小梅家属的委托代理律师在向家属交代案情的时候曾透露,彭某网购麻醉药品的卖家已在深圳被警方刑事拘留,并另案处理。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21年1月23日,彭某得知同事小梅失恋,认为有机会与其发生性关系,于是邀请小梅一起吃宵夜并携带麻醉药品和情趣用品赴约。二人饮啤酒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一同入住佛山市高明区一家宾馆。其间,彭某趁小梅入睡之机,将小梅迷晕后实施奸淫行为,但因彭某自身原因未能得逞。

1月24日5时许,彭某发现小梅昏迷不醒,因惧怕事情败露而出门将麻醉药品和情趣用品丢弃。随后返回宾馆房间内,于当日6时许报警谎称小梅醉酒不醒。医护人员到场后证实小梅已死亡。

8月26日,检察院以强奸罪对嫌犯彭某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麻醉药物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致一人死亡,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