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12月,广西玉林两个村庄发生械斗致1人死亡,不久,唐应程被抓。而他称自己并未参加械斗却被定为“首犯”。
15年牢狱生涯,在狱中,唐应程写过495份申诉材料,并在服刑期间越狱去申诉。尽管此后多名当事人证明他并未谋划和参加械斗,但案件未得到再审,至今他已喊冤44年。
唐应程曾穿着印有“冤”字的衣服在街头“鸣锣喊冤”
10月21日,唐应程案是否再审,当地法官称要再商量后才能给他答复。
挑起械斗的“首犯”
在连续“喊冤”44年后,并不服老的唐应程觉得自己老了。自69岁那年,报纸上的小字他已经看不清,心脏病和高血压影响加剧,时常感觉头晕,手脚的协调性也大不如前。
坚持申诉又无果的局面,也让他和亲友渐行渐远。在和第二任妻子离婚后,他搬回了荒废30年的老宅独自居住。但他依旧没有放弃申诉,只要攒够路费和住宿费,便又去相关单位喊冤。
唐应程目前居住在一度空置30年的老宅中
故事要从遥远的1976年12月讲起。
唐应程记得,1976年12月13日下午5点左右,原玉林地区玉林县葵阳公社葵联大队榜山村(现为玉林市兴业县葵阳镇葵联村委会榜山村)的三个青年回家途径北安村时,被北安村的陈某某等几个青年拦截,先爆发言语冲突,后发生打斗。听闻本村人被打后,榜山村村民陈水兴拿起木棒冲到现场将北安村两名青年打伤。当天,300多名榜山村人包围了北安村并进行对峙,而大规模械斗则是发生在第二天。
今天的北安村,图中道路通往榜山村
次日早上7点多,榜山村一村民外出上班途径北安村时曾被拦截,唐应程便绕道其他村庄赶赴上班地点。但当天上午,榜山村便有传闻称外出上班的村民被北安村的人给打死了。
村民们听到谣言后群情激愤,500多名榜山村人于上午9点,再次包围了北安村。称要让北安村把人交出来。此后,双方发生械斗。
据《玉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77)刑字第31号(以下简称《判决书》)记载,榜山村的唐廷爱将北安村的陈某打倒在地后,榜山村村民唐火芬见状,再上前猛打一棍,陈某被打得鲜血直流,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年的《判决书》
值得注意的是,该份判决书中并没有记载唐应程参加了械斗。而唐应程回忆,时任葵联大队的民兵营长兼治保主任的他,械斗发生时正在党校学习。
12月15日、玉林县公安局等多个部门组成了30多人的工作组进驻榜山村。唐应程回到了榜山村,成为了工作组成员。
12月16日,榜山村150余人被关进了当地小学,并由武装民兵看守。唐应程称,在当天召开的大会中,工作组组长曾说,凭自己的经验来看,每次械斗都有干部参加,这次榜山村出动500多人不是简单的问题,背后一定有大队干部参加,并且这个人是有相当高威望的。
1977年1月19日,唐应程被宣布停职反省并关押。此后,他被指控为械斗首犯,策划了此次械斗。
《判决书》记载,唐应程在1976年春,有意制造矛盾。“以先种先得”发动村民强行挖坎种木挑起矛盾,并多次召开队长会议出谋划策、煽动群众。在唐应程的策划下,1976年5月15日发生了与北安村的首次械斗,此后又打坏主意、出坏点子,多方制造事端,至1976年12月13、14两日与北安村发生械斗。结果打死1人、重伤2人、轻伤20多人……
《判决书》记载,唐应程在1976年春,有意制造矛盾
被冤枉的“首犯”
至今,唐应程认为这份《判决书》对他的指控不符合事实,械斗的根源并不是种树引发的矛盾。多位村民表示,唐应程既没有参加械斗也没有策划械斗。
“工作组30多人吃住都在榜山村,每天要吃10至20斤鱼也没给钱,村民对此有了意见。我就和工作组组长说,鱼是生产队养的多少要给点钱,结果第二天就开会宣布让我停职反省。”唐应程称,关押在榜山小学期间,他又写了关于工作组的举报信,结果被发现。“当时工作组组长拿着搜出来的信对我说,我这次过不了关。在1977年1月22号,就把我送去了看守所。”唐应程说。
他称,在看守所期间他从未承认过参与并策划械斗,也不认同械斗起因是植树造林引起的。那一次“挖坎种木”为期5天,北安村没有提出过意见,也没人干扰阻止,并不存在制造矛盾。
对于召开队长会议策划械斗的问题。他说:“我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召集了哪些人开过队长会议,判决书里没有体现。并且,我当时也没有权限召集各生产队长来开队长会议。”
2020年1月,当年被打三名青年中的一人唐应秋写下《证词》:“我是1976年12月13日下午16——17时,与唐露、唐佟树卖淮山子回到北安村时被陈某挑水拦住,说我们碰了他,便产生争执。打起架来不到一分钟,北安村便来了几十个人,把唐露打伤。我跑回傍山村口,众人见状便一传十,十传百冲向北安形成了与北安的械斗。唐应程不得参加械斗,都说他是冤枉的……
村民唐应秋的证词讲述了械斗起因
2021年10月20日,在榜山村,开屏新闻记者见到了唐应秋,几十年过去,他已64岁。他说,在《证词》中写下的内容是真实的,他确实没有看到唐应程参加过械斗。
此外,在械斗发生时任葵联大队13队队长的唐家玲,也写过《证词》,10月20日,84岁的唐家玲告诉记者,械斗是3个村民路过北安村时被欺负后引发了矛盾,第二天“外出做工村民被北安人打死”的谣言导致了大规模械斗。唐应程没有参与过械斗,也没有开过队长会议谋划械斗,“工作组来了后一个一个喊去问,什么也问不出来,不分青红皂白就抓干部去劳改,他是冤枉的”。
村民唐家玲写的证词,称械斗与唐应程无关
还有18名当事人联合署名并按手印的《集体证词》显示:“1976年12月14日榜山村与北安村打架时,唐应程不在场,没有参加打架,他也没有召开过队长会议策划械斗。”
18名村民为唐应程作集体证明,称他为参与、谋划械斗
在傍山村内的一个小卖铺,当年围观械斗的村民覃承月说:“当时村里的年轻人被打,有人说我们村就是不团结才被人欺负,所以很多人都去了。”覃承月回忆,为了查案工作组抓过不少人。“当时我家老公是代课教师,根本就没有参加械斗,可连他都被抓去关了7天才回来。唐应程没有参与,就是拉他去垫背。”
越狱去申诉
1977年8月,唐应程在看守所中等来了他的判决书。《判决书》将他定性为首犯,刑期与致人死亡的唐火芬、唐廷爱相同,均为有期徒刑15年。该份判决书的公诉机关任为玉林县公安局。
唐应程在看守所中等来了他的判决书
1977年9月,唐应程转到广西英山监狱后开始写申诉材料。“我写了很多封申诉信都石沉大海,写信没有希望,就想到了逃跑出去申诉。”
在一份名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广西区信访局转办中央巡视组接待唐应程来访事项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中,明确记载了唐应程于1984年4月28日“唐应程趁干警看守不严逃脱上京,并于5月8日到北京某部委申诉”的内容。
玉州区法院的回复函证实,唐应程确实越狱前往北京某部委申诉
“如果直接爬高墙逃跑,不是被枪打死就是打伤,那时犯人还有机会在外出采购,我就想趁机逃跑。”回忆越狱往事,唐应程依然记忆深刻。他把钱藏在笛子里,还在监狱车间里藏匿了一件便服。“我也想过逃跑了会连累别人,可是我没有冤也就不会逃跑,如果不跑我这辈子就完了。”
1984年4月28日,唐应程等到了外出采购的机会。“当天出去的是1名狱警,5名犯人,2辆三轮车。我事先把衣服和钱藏在车底,一眼看过去车上什么也没有,就这样逃过了检查。”到集镇后大家分头去采购物资,他从车底拿出藏匿的衣服更换后,坐上客车前往县城,再登上开往北京的火车。
“别人越狱,要么是回家,要么是逃亡。我越狱的目的是去北京申诉,去自投罗网。”唐应程说,最终,他去到了北京某部委,并向工作人员陈述了自己的“冤情”。
“工作人员记录后打电话叫来了警察。回到监狱后有人问我既然都跑了,为什么不隐姓埋名生存下去,我说要是那样就真洗不清冤屈了。”唐应程因犯脱逃罪增加一年刑期。他在狱中继续申诉,至被释放前共写过495份材料,但均无回应。
“罪犯”阴影下的生活
1989年6月,唐应程获减刑后出狱。凭借在监狱维修柴油发动机的技术,评上了助理工程师。1990年代中期,他的事业到达了巅峰。通过近一年的研究,他攻克了制造柴油机凸轮轴的技术难关,并取得了机械制造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称。他通过技术入股、合作伙伴出资的方式,成立了玉林市特威柴油机凸轮轴厂,并担任该厂厂长。
唐应程出狱后取得了机械制造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称
1995年,玉林市经济委员会还下发文件,同意玉林市特威柴油机凸轮轴厂扩建年产3万条柴油机凸轮轴生产线,并将该项目列入玉林市1995年技改计划。
唐应程事业巅峰的见证
厂长、高级工程师的身份,看似让他彻底脱离了罪犯的身份和地位,但在生活的另一面,罪犯的经历却始终影响着他。械斗发生时,26岁的唐应程是两个孩子的父亲也是身兼数职的生产队干部。如果没有这场牢狱之灾,他认为自己会因此走上仕途之路,两个孩子会有光明的前程。
他成了罪犯,两个孩子此被同学歧视,性格变得内向、孤僻。1989年他刑满释放回到家,虽然父子得以团聚,但割裂12年的亲情却难以修复。“两个儿子说这么多年我没养育过他们,他们也不会听我的,后来相互没有再联系。”
在工作中,他更因“罪犯”身份,遭遇不少歧视。办凸轮轴厂时,租用的是玉林一家国有企业的厂房和设备,因为他是刑满释放人员,国企保卫科经常拦截他们进出厂的汽车检查,而其他车就不用检查。
1997年,他开启了第二段婚姻,并拥有了一对双胞胎儿子。但福祸长相依,凸轮轴厂在运行一年多之后,因出租厂房的企业与第三方公司存在经济纠纷,他所租用的厂房、设备被相关部门查封,凸轮轴厂难以为继最终倒闭。
唐应程也从老板彻底变为了大龄打工仔,开始到广东的各家民营企业里工作。“一开始,我凭借高级职称当过技术人员也干过车间主任,待遇最好的时候,我的工资和厂长一样高。”谈到这里,唐应程情绪一度高涨。
65岁之后,没有企业敢再聘用他。为了谋生,他只得干诸如门卫、洗碗工这类工资低廉,不签劳动合同的临时工。
“我不能一辈子背负莫须有的罪名”
出狱后,唐应程坚持申诉,但绝大多数时候都难有回应。他称,自己曾经请过律师去调取卷宗,但只能查阅不给复印。
2014年,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曾给他进行过书面回复。该份《回复》中记载:原审法院于1978年12、1980年6月、1984年3月进行了3次复查,均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正确……该院经研究决定维持原判决,已生效,不再受理。
他说,三次复查他并不知情。如今,因械斗被判刑的人只有他一人在世,他所知的工作组成员有的年龄很大,有的已经过世,能说清楚当年案件的人越来越少,但他始终没有放弃申诉。“当年没有给过我辩护的机会,收集的证据也不合法,我要求再审,我不能一辈子背负着莫须有的罪名。”
10月21日上午,开屏新闻记者与唐应程前往玉州区人民法院,再次询问他申请再审的进展。法官并不同意调取、复印当年的案卷材料,对于是否再审的问题,接待法官称要再商量后才能给答复。
当天下午,记者致电当年工作组的一名成员。该名成员曾参与提审过他,他出狱后两人也曾打过交道。电话拨通后,记者请对方谈一谈当时办案的情况。但对方称在广州养病,对于1976年的情况记不清了。
“我的人生中曾有过几次可以改变命运的机会,但每次我快要爬到树顶时又跌到了沟里。”唐应程感慨。
2018年,他与第二任妻子离婚,搬回榜山村的老宅居住。如今已71岁的他唯一的宽慰是,两个双胞胎儿子从没有嫌弃过他。“他们今年大学毕业已经工作了,他们对我很孝顺,对我的案子也有自己的看法,也是我今后唯一能依靠的人了。”
案外律师:如确有冤屈,不能因驳回过申诉就不纠错
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华认为,如果案件确有冤屈,不管事隔多久,法院都应当纠错。
刘文华称,此案的械斗发生在1976年12月,尽管该案的公诉机关是公安局。当时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尚未颁布实施,处理程序大概率符合当时的政策情况。依据何种程序处理案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没有证据证明唐应程参与了案件。这是任何时代,任何形式的司法程序都绕不开的问题。
纵观整个判决书,只提到唐应程在两个村固有大矛盾的处理上起了不好的作用,但并未提及他是如何参与具体械斗的。即便是唐应程在两个村固有矛盾的处理中起了不好的作用,也不等于他参与了具体的械斗。在唐应程不在械斗现场的情况下,其只有对械斗进行了具体的指使安排才构成法律上的共同犯罪,才应当对械斗承担法律责任。
唐应程是否有对械斗进行指使安排,关键看是否有充足的同案人员指认唐应程。如果有足够的同案人员指认其指使安排了械斗,唐应程便构成犯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这些疑问,需要查看该案的全部卷宗才能知晓。
对于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司法机关三次复查案件,但唐应程均不知情的问题,刘文华认为,复查与正式再审不同,复查案件可以书面进行,也可以找当事人调查了解,复查程序下唐应程不知情符合常理。
刘文华强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申诉并没有规定申诉时效,也没有规定申诉驳回后不能够再申诉。如果案件确有冤屈,不能因为历史上驳回过申诉就不纠错。“我们应当设身处地体察有冤当事人的苦楚,只要是冤案,不管事隔多久,法院都应当纠错。现在法治健全了,更应当让当事人享受到改革开放后法治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