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红小玉因为贩卖Deepfake(深伪)的成人影片被逮,最后被检察官以新臺币50万元交保,然而这只是冰山一角,Deepfake的成人影片群组其实已经相当泛滥,其经营方式更是千奇百怪。Deepfake技术就是所谓的AI换脸技术,以AI技术将想换脸的对象脸孔换入指定影片裡的影中人,而换好脸的影片,其脸孔五官还是一样有表情变化,虽然还是有一点不自然,但也算是唯妙唯肖。那Deepfake的成人影片究竟可能犯什么罪?
一、诽谤罪
《刑法》第310条规定: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这就是我们常听到的诽谤罪。
有些人认为Deepfake的成人影片可能构成诽谤罪,是因为把人脸换上成人影片中,是在指摘该人拍成人影片,所以涉及诽谤。但是诽谤要具备诽谤故意,还要有散布于众的意图。贩卖Deepfake的成人影片是故意要诽谤他人吗?还是要损害他人名誉吗?也许可能是具备不确定故意。不过,关于Deepfake的成人影片经营模式,如果是以加入网路群组的方式,在群组内散布Deepfake的成人影片,那么我们便可以说这具备散布于众的意图,但若是单人对单人的贩卖,而非直接发布在群组给大家看。那么,要证明贩卖给几个人才会构成散布于众?如果某位女士被换脸的Deepfake影片自始至终只有贩卖给一个人,也没有转传给其他人,便可能无法证明是散布于众,也就无法构成诽谤罪。
二、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条第1项规定: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这是公然侮辱的规定。
《刑法》上关于诽谤与公然侮辱的界线,一般区隔在你所指摘的事情究竟是否能举反证推翻作为判断依据。如果可以,那就是指摘事实,属于诽谤;如果不行,就是抽象谩骂,属于公然侮辱。而关于Deepfake的成人影片,应该是属于指摘他人拍成人影片?这属于可以举反证推翻,是指摘一个事实,非抽象谩骂,应属于诽谤的范围,而非公然侮辱。
三、散布猥亵物
《刑法》第235条第1项规定: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万元以下罚金。
这是刑法关于散布猥亵物罪的规定。
这条规定需搭配大法官释字第617号解释来看,大法官释字617意旨载明:
刑法第235条第1项规定所谓散布、播送、贩卖、公然陈列猥亵之资讯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之行为,係指对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等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之猥亵资讯或物品为传布,或对其他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于众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亵资讯或物品,未采取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而传布,使一般人得以见闻之行为。
大法官释字617的意思就是,猥亵物品分「硬蕊」和「软蕊」两种,两种处理方式不同。硬蕊猥亵物是指「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等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之猥亵资讯或物品」;软蕊猥亵物则是指「硬蕊以外其他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于众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亵资讯或物品」。硬蕊猥亵物无论如何都不可以散布、播送或贩卖;软蕊猥亵物则是只要采取适当隔绝措施,就可以散布、播送或贩卖。
因此,我们必须检视所贩卖的DeepFake的成人影片是硬蕊还是软蕊。如果是硬蕊,无论如何都不能贩卖,那构成本条的犯罪没问题。但如果是软蕊影片,因为有需求的人才会被邀入群组、才会找贩卖者购买相关商品。如果不是放在一般未有隔绝措施(最常见的隔绝措施是跳出18禁警告画面)的网页陈列,即属于有适当隔绝措施,而不会构成本条犯罪。
四、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8条第1项规定:
散布、播送或贩卖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Deepfake的成人影片如果是未满18岁之人所拍摄的影片,被换上成年人的脸,还是会构成本条犯罪,但如果是成年人拍摄的影片,被换成未成年人的脸,究竟会不会构成本条犯罪,可能有其疑义。因为本条规范的客体是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行为的影片,实际为性交、猥亵行为的人是成年人,若只是脸被换成未成年人,就会变成未成年人做出性交、猥亵行为吗?我想应该不是。毕竟真正在影片裡为性交、猥亵行为还是该成年人,所以可能无法构成本条的犯罪,一样是要回到《刑法》第235条和释字617号解释判断。
五、个人资料保护法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第1款规定:
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歷、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而长相属于特征,是个人资料的一种。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9条、第20条规定,对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及利用,应符合特定目的,除非有规定中的例外情形,才能做目的外使用。取得他人长相是属于个人资料的蒐集,而拿来做Deepfake的成人影片则是对个人资料的利用。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规定: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而违反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一条限制国际传输之命令或处分,足生损害于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因此拿别人的脸来做Deepfake的成人影片,原则上是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0条第1项的利用行为,又是为了贩卖获得不法利益,很可能构成本条犯罪。
六、着作权法
《着作权法》第92条规定:
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以往我国不承认成人影片有着作权,但近几年来法院见解变更,承认成人影片也有着作权,所以Deepfake的成人影片,换脸可能属于改作的范围,而属于以改作侵害他人着作财产权,因此构成本条犯罪。不过,这是告诉乃论之罪,可以提出诉讼的还是成人影片商,而非遭换脸的人。
小结:重新检视台湾数位性暴力立法的阙漏
以上可能涉及的刑法规范中,法律的规范目的,除了妨害名誉和个人资料保护法以外,都不是在保护被换脸的被害人。
针对Deepfake的成人影片中,被换脸的被害人,似乎都只能透过其他保护目的不相同的现存法规,来达到处罚行为人的效果。这种数位性暴力、性霸凌的保护规范不足现象,已不是第一天发生的问题。
以往,在情侣之间经同意拍摄性爱影片,而分手后被其中一方上网散布的状况,也只能适用《刑法》第235条第1项的散布猥亵物品罪处罚。而这一条法律规范目的是在保护善良风俗,属于保护社会法益,而非针对被散布性爱影片被害人的保护。
因此,针对数位性暴力、性霸凌的立法需求,近年来呼声已愈来愈大。目前,美国联邦及各州均有针对Deepfake行为的立法或提案,但其立法不一定是针对数位性暴力,部分是针对以Deepfake行为影响选举结果或商业关係,而维吉尼亚州的法条则是针对Deepfake性爱影片而设。另外,欧盟各国对Deepfake问题的处理方式,主要通过对个人资料保护及虚假讯息治理等法规范处理。
我国未来的立法方向,可以对数位性暴力、性霸凌有针对性的立法。例如民间团体这几年来积极推动的《侵害个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条例》,对于在网路上散布相关性爱影片、照片,课予行为人处罚外,更应该课以网路平台业者移除下架影片的义务,且对被害人应给予特定的心理谘商或法律扶助,以真正防止日渐泛滥的数位性暴力、性霸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