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就诊时怀抱孩子突然摔倒,竟摔成十级伤残
据监控视频显示,当时邓女士正抱着孩子在一间诊室门口候诊,走廊里人来人往,就诊的患者很多。一分钟后,邓女士抱着孩子离开了诊室门口。
大约两分钟后,邓女士抱着孩子又回到了诊室门口,就在此时,意外突然发生。
画面显示,邓女士先是左脚向前滑了一下,之后右膝盖重重着地。
由于邓女士紧紧地护着孩子,在滑倒的那一瞬间,她并没有用双手支撑地面缓冲。倒地后,邓女士无法起身,周围的人立马将医生叫了过来。
之后,邓女士被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后经重庆市开州司法鉴定所鉴定,邓女士的右膝关节功能丧失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后遗创伤性关节炎,鉴定为十级伤残。
医院方先行垫付费用为邓女士进行了手术治疗,之后郑女士又住院122天。
被地面水渍滑倒,医院调查水渍来源
邓女士为何会突然摔倒?原来,当天医院诊室门前的地面上有一摊水渍,因此导致其滑倒受伤。邓女士认为医院要为自己的伤残负责,于是将医院方起诉到了法院。
医院方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因为按照医院的相关规定,会有专门负责打扫的人定时对院内卫生环境进行清洁。
水渍从哪里来?
为了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医院将当天的公共场所视频调出,回放了邓女士摔倒之前的画面,果然发现了这摊水渍是从何而来的。
画面显示,一名穿着深色上衣的女子带着一名小男孩经过诊室外走廊,小孩手中举着一瓶饮料。就在经过诊室门口时,小孩手中的瓶子突然掉落在地。
二人将饮料捡起来后便径直离开,并未处理地上留下的一摊水渍。大约三分钟后,抱着孩子的邓女士就踩到了这摊水渍,重重摔倒在地。
弄洒饮料的小男孩也成为了本案的一名被告,在庭审中,被告小男孩方与被告医院方就担责问题展开激烈辩论,那么,法院又是如何判定的呢?
医院方认为已尽安全注意义务并及时救治
庭审中,被告医院方称,小孩将水洒在地上是原告邓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医院通道墙面上都贴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并且也有保洁人员会定时对地面进行清洁,医院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在原告邓女士受伤后,医院也及时安排了救治,因此医院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小孩方对被告医院方提出的说法并不认同。
被告小孩方委托代理人认为:“本案是不是汪某的行为导致的,是汪某把饮料瓶直接摔到原告脚下,还是汪某把饮料洒到地上过后,有没有义务通知医院的问题。我认为,本案是两个行为。一是洒了饮料,二是监护人没有通知。那么通知不通知,是个道德评判的问题,而不是把饮料洒在地上未清洁、未通知作为法律行为来评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黄亮则认为:“侵权行为并不是因为你的一个无意或者说非主观行为就不会承担责任,只要你有侵权行为,哪怕是无意的,同时造成他人损害过后,同样还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孩将水洒在地上,没有对它及时清理,也未通知医护人员对它进行清理,然后在短短的三分钟之内,原告路过时摔倒受伤,小孩的行为与原告的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小孩要承担一个侵权行为。”
法院:事发过程短暂,不能过分对医院苛责
此外,法官表示,该通道人员密集,被告医院方应当承担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地面有水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扫干净,导致原告受伤存在着一定过错。不过,由于事发过程只有短短的三分钟,因此也不应过分对医院方进行苛责。
被告小孩方委托代理人表示不同意:“作为一个儿童医院,小孩多,人员多,这个饮料是在销售柜里小孩投硬币购置的,这个销售柜合不合法,谁对这个销售柜受益,这些也是因为医院疏于管理而导致的,所以说本案不是一个未成年的行为导致的,更不存在监护责任的问题。”
法官认为,二者实际上并无关联。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黄亮认为:“因为我们说买卖行为与侵权行为并不具有一个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说因为我在你医院买了水,过后我的水洒在地上,就认为洒水的行为与你买水的行为就有一个因果关系。”
针对原告邓女士的诉求,被告医院方与被告小孩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观点。
医院方与小孩方都认为原告邓女士应对自己的摔倒承担主要责任。通过当时的公共场所视频来看,邓女士当天的确穿了一双人字拖鞋。可面对被告的说辞,邓女士认为如果当时地面没有水渍,即使自己穿着拖鞋也不会摔倒。
法院认为,原告邓女士怀抱孩子行走,应比正常情况下更加注意安全,拖鞋相较于其他的鞋更容易摔倒,因此邓女士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2020年5月11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小孩方赔偿原告邓女士116675余元,在被告小孩方监护人不能承担赔偿的时候,被告医院赔偿原告7789.89元。
法官提示,在公共场所中,文明行为非常重要。对于这起案件,如果小孩或者其监护人当时能够将这摊水渍擦拭干净或者提醒管理人员清理打扫,可能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