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参与起诉的资格条件:EB5区域中心投资者的签证排期(PD)已到,包括已在或将在美国申请身份转换(485)和在广州美国领事馆等待移民签证申请的“广大移友”。诉由是由于被告的“自我造法”或者错误释法,错误地终止了EB5区域中心投资者的移民福利。
原告律师团由加州、犹他州持牌律师Michael Chen、纽约州、华盛顿特区持牌律师黄笑生和纽约州持牌律师William Marvin组成。被告包括:国务卿布林肯、国土安全部马约卡斯、移民局局长和加州中心主任。
背景
EB5投资移民法律有很长的历史,数以万计的外国公民被国会创造的EB-5签证所吸引,通过区域中心计划投资于创造就业的美国企业。黄笑生律师指出,很多投资者还没有得到承诺的利益,数以万计的EB-5申请人尚未获得签证,而美国国务院和国土安全部借口每年的国会再授权,任性随意地终止服务,因此他强调:原告必须通过诉讼寻求宣告性和禁令性救济。
美国国务院和国土安全部所采取的立场导致的这种严酷的现实在今天是显而易见:因为美国移民局不接受或裁决区域中心投资者的I-485,国务院也不向区域中心投资者发放签证。他们给出的冠冕堂皇理由是:缺乏国会授权。
基本诉讼理由:
a. 错误理解联邦法律8 U.S.C. 1153(b)(5),法律原文是EB5的区域中心投资者的3000张签证需要每年授权,而EB5的区域中心投资的移民福利并不需要国会的每年授权。
b. 政府的这种“搁置”政策是一种部门规章,也是一种立法行为,因此要受到“行政程序法”的管辖。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立法行为符合逻辑,不能自相矛盾,并且要符合程序。目前移民局和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是有很多瑕疵的,比如,未征求公众意见至少30天;停485不停829,不可思议;2018年遇到这个情况时,移民局并没有停止I-526和I-485的审理,行政行为前后矛盾,只能证明拜登的行政当局为懒政胡乱寻找借口。
c. 行政立法行为的原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祖父条款”。对于526已经得到批准的,不应停止对他们相应的移民福利(485绿卡 和移民签证) 的申请。对于526申请已经批准的,不应停止他们的485和移民签证的处理。因为国会的授权在526的申请批准时是有的,这种授权的有效性应一直延续到他们的全部移民申请的路径完成,直至取得公民身份为止。
d. 对于526已经得到批准的,停止对他们相应的移民福利(485绿卡 和移民签证)的申请是一种对实体权利的剥夺,是应通过合法程序的(Due Process),并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否则是违反美国宪法第五条的。
e. 违反5 U.S.C. § 706(2)(A) , 行政程序法(APA)禁止行政部门武断、任性、滥用行政审慎权力( Arbitrary & Capricious Agency Action and Abuse of discretion.) 国会没有立法意图说没有再授权,以前批准的526的移民福利全部终止;一个通告终止,从来不讲EB5对美国的好处,对投资人的坏处,只是武断终止,不考虑众多投资者对EB5有多年的期待、依赖、信任和花销,不能说停就停,不给任何替代和补偿方案。而且我们也在研究,发现以往的授权终止,移民局只是说不接受新的526和现有的526不再审理,从没有说过以前批准的526的移民福利立即终止。
诉讼的可能结果:
(1)两部委马上恢复EB5区域中心绿卡和签证的审理;
(2)寄给国会参众两院主要议员游说立法;
(3)法院尽快释法,说行政部门违法;
(4)扩大宣传,让大家尽快拿到绿卡或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