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有间大学(ID:youjian-university),作者: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会理事,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知名法律评论人,兼职律师),头图来自:《觉醒年代》截图
8月30日,网上一段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的视频引起轩然大波。
争议最大的是,视频中,一名女乘客被保安以躺着的姿势拽下车,且拖出地铁时已衣衫不整。
9月2日,西安市发布通报,公布了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和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涉事保安员被责令停职调查,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7人被依纪处理。此次事件的处理可谓及时而迅速。
西安市公安局具体通报如下:
以上处理除了对当事乘客和保安做了定性处理外,更为特殊的是对相关管理人员做出了处置,应该说,这样的处理还是非常全面的。可以肯定,接下来,有关单位一定会重视地铁保安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培养,提高他们依法应对纠纷矛盾的处置能力。
看起来,此次事件似乎是以比较平稳的方式着陆了,然而,回顾事件全过程,保安员陈某某除了因“不冷静,方法简单粗暴”被停职,其实施拖拽女乘客的后果就不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了吗?而这名被以十分不雅姿势拖出地铁的女乘客郭某的权利究竟被侵害了没有,在她被批评教育后,还能否为自己维权,相关法律问题很有必要继续讨论。
地铁保安有权强制带离女乘客吗?
根据最新处理结果,没有涉及地铁保安是否有权强制带离乘客这个问题,但此次事件发生后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此问题。
有报道称,该名涉事保安是随车的工作人员,系保安公司派遣到西安地铁提供安保服务的工作人员。
也就是说,该名保安仅是基于劳动合同提供劳务的普通员工,既不是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者,也不是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具有法律所赋予的任何执法权。
保安的工作职责主要在于按照合同内容完成日常管理任务,以提醒、劝阻等平和的方式维护工作范围内正常交通秩序,最多还可以协助公安等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相关安全防范类工作。
就此事件来说,如果女乘客确实影响了地铁的运营秩序,并且保安还具有城市轨道管理机构所授予的处罚权的话,那么根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乘客实施大声喧哗等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的,可以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地铁管理机构的最高权限,不过是对公民予以罚款,并没有权力将公民强行拖拽下车。
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权利,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也最为严格。任何人和单位都不得随意侵犯或者冒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强制将公民带离车厢的行为,即使是有权对公民人身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也需要在确定公民有违法犯罪嫌疑,经口头传唤无效且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方能强行将公民带离实施传唤。
对于像本次事件中这样的女乘客,在是否违法都没有查清以前,恐怕连民警都不能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将其强制带离。
对于没有执法权的普通公民而言,只有一种情况可能对他人人身实施一定程度的强制,那就是针对违法犯罪人的即时扭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或者是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公民可以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而且,扭送的目的除了当场制止违法犯罪外,更在于将犯罪人交给司法机关处置。比如,在地铁上发现有扒窃、强制猥亵他人等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将行为人现场制服,并实施扭送行为,同时报警或联系地铁站内执勤的民警,不能仅是如视频中将该女乘客拖拽下车后了事。
除此之外,地铁保安没有任何理由将女乘客强制拖拽下车。
在预见乘客发生争吵时,为了防止事态升级,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安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阻,劝诫双方停止争吵,或者下车解决问题,而不是粗暴地将认为没道理或者不听话的一方强制拖下车。否则就是侵犯了乘客的人身权利,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拽女乘客该如何维权?
纵观此次事件,地铁保安实施拖拽女乘客的行为,已经不是过于辣眼所能描述的了。
从视频画面看,保安抓住女乘客的手,实施暴力拖拽行为已经侵犯了女乘客的人身权,不仅强行限制了女乘客的人身自由,影响了其交通出行,更重要的是,拖拽行为还造成女乘客衣服破损,致使其在众目睽睽之下衣不蔽体。
女乘客衣容不整、情绪失控的形象在网上广泛流传,这在客观上已对该名女乘客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侵害。
因而,女乘客郭某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诉求。当然,民事追责需要当事者自愿提起诉求,但郭某应当具有这样的诉讼权利。
不过,由于保安陈某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拖拽女乘客,根据法律规定,陈某某的用工单位,即西安地铁运营公司需要代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陈某某究竟只是因工作能力不够,不具备安全处置意识和技能,一时冲动,错误地履行了职务行为,还是在事发后突然起意,借工作之便,以满足个人某种私欲,这种主观过错也是有必要查清楚的。
若是假借工作之便,有意侵犯该名女乘客的人身权利(如隐私),令其在大庭广众之下难堪,那其法律后果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构成行政违法,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具体言之,对于在地铁上实施暴力行为致使女乘客衣冠不整,暴露身体隐私,被众人拍下传播的,就可能涉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即公然侮辱他人,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猥亵他人,其后果可能要承担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
从视频来看,女乘客在被拖拽过程中曾试图进行反抗,但最终未果,还是被强制拖出。
此时,保安若是故意通过暴力拖拽的手段,想要暴露女乘客隐私,损害其名誉的话,那么,保安的行为就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侮辱罪。
如此众目睽睽之下,显然已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据刑法规定,当事女乘客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追究这名保安犯侮辱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事件的处理结果,“保安员陈某某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冷静,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这一结论肯定了陈某某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犯罪,但这只是决定了公安机关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更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但这样的处理,与“存在拖拽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是有矛盾的。这种处理方式是否肯定了拖拽女乘客的合法性也值得深思。
但无论如何,这样的处理不妨碍被拖拽的郭某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受了侵害而对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并且,郭某如果认为自己人格遭到了严重侮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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