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

17岁的高三毕业生小王

原本即将踏上出国留学之旅

可在暑假里

他把30万元学费“疯狂”消费一空

消费项目包括

桌游、酒吧、KTV、女仆桌游等


为验资留学费用存在孩子名下

转钱时发现所剩无几

家长王先生反映说,自己家住榆林,是普通的工薪阶层,孩子在西安一家中学上学,高考结束后准备出国留学。因为留学要验资,钱必须存在学生名下,5月份就给孩子办卡存进了30万元,学校也已经确定好。

高考结束后,孩子在西安住了一段时间。回到榆林后,王先生发现孩子穿的鞋不是普通款式,一问说一双鞋子8000元。随后,王先生发现准备上学银行卡里的钱转不出来,再仔细一查,原本卡上的30万学费已经所剩无几。

王先生把孩子最近3个月的银行卡支出打印了出来,足有厚厚的一本册子,四五十页之多,密密麻麻的消费涉及的项目非常之多。

 “女仆桌游”消费近17000元

最高一天就花了6000多元


消费项目中,在南稍门中贸广场一家名为“女仆桌游”的店里就消费了大约17000元。孩子一共去了五六次,最高一天就消费了6000多元。王先生问孩子都干了什么,说就是有漂亮女孩陪着玩游戏。

在王先生打印的银行卡消费记录上,有关“女仆桌游”的消费包括:6月26日1070元,7月1日两次各1500元,7月2日1000元,7月3日1000元、1076元,7月6日3000元,7月8日4000元、500元、888元、888元,消费支付时间都是晚上,有的是晚上11点多。



截图自@潇湘晨报

“究竟玩的什么游戏,一天就能花六七千元?”王先生很不能理解,而且他说自己孩子是8月底的生日,这些消费都发生在7月初,当时他17岁,属于未成年人,商家不能这样不负责任。他认为商家有诱导未成年人消费之嫌,应该全部退还消费金额。“17岁的男孩子,被一群漂亮女孩围着,动不动打赏,想想都觉得不大健康。”王先生说,他追问孩子有没有什么不雅行为,孩子不肯说。

店方称很委屈明码标价自愿消费

据华商报,27日下午,记者陪同王先生一起来到南稍门中贸广场“女仆桌游”店。这是一个套间,除了大厅外,还有几个包间。里面除了一位男店长,其他都是年轻女孩,打扮时尚靓丽,有几位穿着年轻人中流行的“洛丽塔”服装。

一位女店长解释说,对于家长的心情能理解,但他们证照齐全明码标价,王先生的儿子看起来像20来岁,当时也不知道他是未成年人。桌游是一种健康益智游戏,有的需要几个人玩,所以小王就消费了“女仆助教”陪玩。收费是一个助教1小时100元,有一天小王找了4个助教陪玩了10个小时,所以收费4000元,还有一些比如添加微信1位500元,以及女仆打赏的费用,单次888元。这些消费,在王先生打印的记录里都能看到。

店方表示,打赏的人很少,至于加微信1人500元,是“为了防止女孩们被骚扰,收费了就没人加了”。但店长说,小王加了3位女孩的微信。家长找过来之后,店里本着人道主义,愿意退5000元,家长不接受。



截图自@潇湘晨报

“工作人员提供了陪玩服务,总不能把钱要回来吧。”店长表示也很委屈,王先生的孩子是个正常人,都是自愿消费。桌游并没有规定说18岁以下不能玩,也没有强制诱导,店里也有成本,凭什么就该全部还了?而且她认为家长也有责任,明知道孩子卡里有30万学费,为什么要把密码告诉孩子,为什么不监督起来?

警方已介入处理


27日下午,王先生报警反映了此事,长安路派出所处警将王先生及一位男店长叫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

“都是些高消费,还有看话剧、吃饭、按摩店办卡、住酒店。”王先生苦恼地说,他现在一家家找这些高消费的娱乐场所,希望商家如数退还费用。

王先生没想通孩子怎么会这样,孩子日常消费也不高,就是穿普通的运动服。家里平时不太给零花钱,一般也就是一两百元,怎么就突然在一个月里就花光了30万?

律师:应协商退还费用


针对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该未成年人的消费金额较大,与其年龄不相适应,行为应归属无效,但同时家长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起事件中的小王17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消费行为需经其家长同意或追认,何况每次消费几百甚至几千元,与其年龄不相适应。因此,其消费行为归属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未成年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归属无效后,经营者应将费用返还给该名高中生。

赵良善指出,根据《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家长擅自将大额的货币30万元交给孩子,而且未看管好该名高中生,致使高额消费。从这一点上说,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应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在退费时,根据经营者与该名高中生的家长各自过错程度,退还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