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起案件,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酒店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31日,高某与女儿郭某一同入住诸暨某酒店。
第二天晚上,年过七旬的高某在房间内走动时,意外摔倒受伤。
女儿向酒店求救,酒店工作人员拨打120,并陪同将高某送至医院。
经诊断,高某为颈部脊髓损伤、四肢瘫痪、高血压、后纵韧带骨化。
住院期间,酒店向高某家属提供了免费住宿。
2019年1月24日,高某转至北京某医院进一步治疗。
事发后,高某家属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不成,遂向法院起诉。
家属称,酒店房间家具摆放过多且不合理,通行空间过于狭窄;前往阳台必须绕过办公桌,并经过床尾与办公桌之间狭窄的间隔;办公桌为无色透明玻璃材质,悬空设计,透过玻璃桌面可以清晰看到地毯的颜色和花纹,该设计方式很容易让客人忽略办公桌的存在;酒店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设置防护措施或警示标志,要求酒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0万余元,同时要求酒店拆除客房内透明玻璃桌,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诸暨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前一日入住的高某对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位置已有一定了解。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活动过程中应当注意周边环境,避免自身风险。
其次,高某与女儿同住,家属明知高某年高,反应和行动能力相对较弱,应当对其予以照看和提醒。此外,高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酒店客房内摔倒,但并无证据表明其系撞到客房内透明玻璃桌而导致摔倒。
根据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并经现场勘查,透明玻璃桌有一定厚度,外缘光滑,玻璃下方为深棕色桌脚支撑。酒店客房内灯光明亮,夜间视线良好,能够注意到玻璃桌的存在。透明玻璃桌和床之间间隔较大,不影响正常通行。高某入住客房地面铺设地毯,无障碍物,客房内行走通畅。
(涉案酒店内的玻璃桌)
因此,法院认定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合理,不存在安全隐患,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对高某起诉要求酒店方赔偿各项损失等诉请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被告酒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绍兴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
“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对于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相应规定,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延伸阅读:
杭州小伙地铁上扶摔倒老人,不仅挨骂还被对方打了?网友炸锅
最近有杭州网友发帖
说自己在早高峰的地铁上
扶了一位快摔倒的老人
结果被老人一记勾拳打懵了…
4月19日早上07:55分左右,我和往常一样,在5号线绿汀路站外等候要往蒋村方向去上班,规规矩矩的排在“先下后上”排队区的绿线内,排在第二位。
地铁到站后我随着人群蜂拥上地铁,后面的人没有排队直接涌了上去,一位准备下车的老大爷被挤回车厢,在失去重心的往后倒的时候,我担心他会被摔伤,就上前搂住他,靠在下图的扶手上,看到老人没有摔倒我松了一口气。
哪里想到老人抬眼看到我,骂了一句我没听清的脏话,不由分说抬手就是一记右勾拳。毫无防备的我被结结实实的打在左耳上,冲我吼道先下后上懂不懂啊。
当时很想反手打回去,看到花白的头发真下不去手,我只能解释不是我挤的,是后面的人挤,我只是扶了你一下。大爷说不是你挤的要你扶什么。地铁上看到事情经过的乘客看不下去,都出声说:“我看到了,不是他挤的。”也劝我不要和老年人一般见识,地铁滴滴声响起,老人自知理亏就下车去了。
车门关上,一位小姐姐,帮我捡起了被老大爷一拳打掉在地上的耳机,安慰我别放在心上,老年人就这样。我说了句谢谢就没有再说话。地铁上短暂的骚动很快就恢复了正常,但我心里面却惊涛骇浪,以后本本份份做好自己就可以了,其他的事情能少管就少管吧。好在大爷没有摔倒,不然真赖上我,跳进黄河我也洗不清了。好人难当。
现在到公司了,左耳还是嗡嗡的响,一天的好心情也都没了,值得庆幸的是上班没有迟到,加油打工人!
不知道老大爷玩不玩19楼,如果你孙子在外面扶老人,反被别人打一拳。不知道你心里会不会难受。
我就真的觉得挺委屈的,我明明做了一件好事,想不到结果为什么会这样。最后我也没什么要说的,感谢好心人站出来帮我说话,也希望老人家身体健康吧。
楼主帖子发出后,帮帮团联系上了杭港地铁新闻发言人,对方表示:
“在我们的车厢里,有安全员,因为他们一直在行走,所以不一定在乘客发生冲突的时候安全员一定在旁边。我们在这里提醒广大乘客,如果在车厢内发生激烈冲突,在我们的车厢门旁边装有紧急通话装置,可以按下按钮和列车司机进行通话,我们的工作人员会视情况处理。如果在地铁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站内工作人员求助,还有地铁公安。”
楼主的帖子也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在评论区,不少网友都为楼主的做法点赞。
有网友提出,楼主当时就不该让老人离开,而是应该选择报警。
老人摔倒扶不扶?
看看这个少年的答案
老人跌倒扶不扶?此前,江西瑞金一少年作出了最美的回答。
当时,市民赖先生经过瑞金市青年路红都国际城路段,突然头晕目眩摔倒在地。此时,钟子雄正下课回家骑车路过。看到老人摔倒,他赶紧掉头,迅速停好车子跑到老人跟前,将他扶起。这时,旁边一经过的女子见状,也走过去搭了把手。待老人站稳后,钟子雄松手准备骑车回家。
没想到不到半分钟,老人再次摔倒,钟子雄看到后,立即跑了回去,再次将老人扶起,并慢慢移步到人行道上坐下,请附近商家帮忙照看后,他才离开。
正在附近的市民刘先生将这一幕拍下来了。他说,刚开始他还以为老人是喝了酒,扶他的男孩是他孙子,后来通过交流才知道老人和小孩是素不相识的。之后,他立即拨打了红都救援大队的求助电话,不久后,队员赶到现场,先用毛巾将老人全身擦拭干净,并用东西垫在地上让老人坐着。等应急车到来后,他们小心翼翼地将老人扶上车送回家。
“太感谢子雄和红都救援大队的同志,要不是他们及时出手相助,后果不堪设想,是他们救了老伴的命。”杨叔华激动地说。红都救援大队为钟子雄送上“最美少年”荣誉证书及爱心人士宋建国捐助的300元爱心款,奖励他的爱心善举,并鼓励他再接再厉,好好读书,好好做人。
《民法典》实施后
救助人的权益有了更大保障
那么,如果好心扶了别人,却反过来让自己受了人身伤害,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的杨丽律师表示:以前面那位楼主的情况,要维权就可以去验伤并且调监控,同时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记者也查询了相关法律条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事实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是行为人针对紧急情势,及时对遭受困难的受助人予以救助的情形。这里的紧急情形既可能是不法侵害,也可能是受助人突发疾病、个人危难等情形,也包括紧急情况下的财产损害。
你如何看待楼主遇到的情况?
如果帮助别人反而被误解,
你会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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