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2021年6月26日)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
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当前,进一步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老龄化是全球性人口发展大趋势,也是我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口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将对经济运行全领域、社会建设各环节、社会文化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释放生育潜能,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促进代际和谐,增强社会整体活力。
(二)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口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未来保持适度人口总量和劳动力规模,更好发挥人口因素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人力资本支撑和内需支撑。
(三)有利于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群众生育观念已总体转向少生优育,经济负担、子女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有利于满足更多家庭的生育意愿,有利于提振生育水平。
(四)有利于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仍然处于紧平衡状态,脱贫地区以及一些生态脆弱、资源匮乏地区人口与发展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引导人口区域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
(五)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六)主要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积极稳妥推进优化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协调公平,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释放生育潜能,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以均衡为主线。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现代化建设全局中谋划部署,兼顾多重政策目标,统筹考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以改革为动力。着眼于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眼于现代化建设战略安排,深化改革,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制约因素,提高人口治理能力和水平。
——以法治为保障。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法实施,将长期以来党领导人民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方面的创新理念、改革成果、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新时代人口工作行稳致远,保障人口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七)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三、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八)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九)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十)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十一)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四、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十二)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夯实县乡村三级基层网络,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十三)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强化婚前保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十四)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
五、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十五)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市地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十六)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
(十七)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
六、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十八)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十九)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二十)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二十一)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适时对现行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七、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二十二)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加强立法,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十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
八、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五)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十六)动员社会力量。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开展活力发展城市创建活动。
(二十七)深化战略研究。面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持续深化国家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完善人口空间布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人口学科和理论体系建设,发展人口研究高端智库,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二十八)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把各地区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九)加强工作督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决定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狠抓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中央将适时开展督查。
社会抚养费退出历史舞台!
7月20日,《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对外发布。
《决定》在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中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限制生育意愿的经济措施,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专访时表示,社会抚养费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退出历史舞台顺理成章。
社会抚养费称呼几经演变,它的存废之争也持续多年。支振锋认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人们生育意愿降低,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不合时宜了。但是取消社会抚养费对于提高人们的生育意愿能发挥多大鼓励作用,支振锋表示并不乐观。
几经演变的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这个称呼几经演变,与我国的计划生育制度相生相伴。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了控制过快的人口增长,我国开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国策,“超生”成为一种需要纠治的“违法”行为,“超生罚款”相伴而生。
“当时法律还不完善,不少地方自己设定超生罚款,各地罚款的标准和方式差异很大。有的地方执法不够文明和规范,随着政策的推进也激化了一些干群矛盾。”支振锋解释,随着国家法治的进步,超生罚款在法律性质上开始引发不同认识。
1992年3月,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计划外生育费用管理办法》,明确计划外生育费是一项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的补偿性资金。“超生罚款”开始由单纯针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转变为带有限制性和处罚性质的行政收费。
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此社会抚养费完全取代“超生罚款”,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从法律性质来讲是行政性收费,而不是行政罚款。”支振锋表示,在国家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之后,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明确了,征收的标准、方式方法都更加规范。
从超生罚款到计划外生育费,再到社会抚养费,支振锋认为,虽然叫法不一样,法律性质也在变化,但是实际上都是通过经济手段来影响公民的生育意愿。
持续多年的存废之争
事实上,社会上有关社会抚养费存废的问题一直争议不断。
“十几年前就开始有人提了,因为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状况日益加深,针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也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支振锋表示,但当时国家人口卫生部门判断我国人口压力还是比较大,国家经济社会资源仍然承载比较大的压力。
为了让社会抚养费更加规范,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首次“大修”。
《条例(送审稿)》修订幅度较大,如统一征收标准、规范征收主体、增加征收程序,并进一步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要落实收支两条线,确保全额上缴国库,年度征收总额要主动公开等。
“从办法到条例,事实上性质没有变,因为办法也是行政法规,但条例更正式了。”支振锋解释。
但是《条例(送审稿)》公布后引起了更大的社会争议。有人认为社会抚养费屡次发生违法征收、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应该取消;也有人认为应该通过立法完善。
2014年12月2日,为了回应舆论关切,当时的国家卫计委召集部分学者解读社会抚养费等问题。与会专家认为,修订后的《条例(送审稿)》,原来社会批评比较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收支混乱等情况将会得到有效地治理,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将会更加规范。
“当时各方的意见是不统一,争论也比较多。”支振锋表示,最后《条例(送审稿)》并没有正式发布,社会抚养费的存废之争也不了了之。
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不合时宜
在支振锋看来,现在取消社会抚养费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支振锋参加过对地方生育情况的调研。在他看来,原来的生育政策取得很大的成效,计划生育外的情况在很多省份都呈现出减少的趋势。
支振锋对澎湃新闻表示,随着单独二孩、全面二孩等优化生育政策出台后,更加友好、更加包容的生育政策下人们的生育意愿并未有很大提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也越来越少。“在某种意义上来讲,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不合时宜了,成本高但收益不大。”
取消社会抚养费对于提高生育意愿能起到多大作用?“肯定会有鼓励作用,但是这个作用有多大,不好评估。”支振锋对此并不是特别乐观。
5月31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消息发布之后,许多网友提出了关于社会抚养费补交的问题。
《决定》中提到了取消社会抚养费要依法依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什么是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处理?支振锋对澎湃新闻解释,大体上就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在新的规定生效之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已经执行完毕了。第二种情况就是新政策实施之前还没有实施完毕。
针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为了维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这种情况就要维持。
“也就是说交了的社会抚养费是不会退还的。”支振锋表示,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新规定和老规定不一致时会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来执行。如果应交未交,那取消社会抚养费之后就不用再交了;如果法院正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也应终止强制执行。
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司长杨文庄:取消社会抚养费并不意味着彻底放开生育
7月20日,中央审议通过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文正式对外发布。
《决定》提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今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做出决定实施三孩政策并配套实施生育支持的政策,消息一发布就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有人觉得三孩政策出台很突然,但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司长杨文庄看来,三孩政策出台是一个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的过程。
杨文庄近日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专访时回顾了我国人口政策调整完善历程,详细解读了此次配套支持措施的内容,就社会抚养费取消的原因以及未来生育政策的走向做出了详细解答。
以下为澎湃新闻与杨文庄对话。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司长杨文庄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澎湃新闻记者 史含伟 图
三孩政策顺应群众期待,解决生育养育的痛点和难点
澎湃新闻:有人觉得三孩政策出台很突然,作为政策制定的参与者,请您讲一下《决定》出台经历了怎样的决策历程?
杨文庄:我觉得这个决策是在民主科学、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做出来的,虽然《决定》出来就是一个时间点,但是决策的过程经历了一段时间。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党的十八大就提出要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从此生育政策调整完善就拉开了序幕。十八大到现在八年多的时间了。
2013年中央出台了单独两孩政策,党中央、国务院为此出台了一个意见。2015年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上,又出台了全面两孩政策,并在2016年的1月1日正式在全国实施。
今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做出决定,实施三孩政策并配套生育支持措施。
这个过程就是按照党的十八大确定的路径、目标任务在逐渐推进。所以说,现在是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特别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人口发展作出了全面的部署。五中全会根据我国人口发展的形势,根据群众对生育、养育、教育等方面的需求;提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完善人口发展战略,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提高优生优育的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的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等等一系列的举措。
这次中央的《决定》,就是完整地、准确地贯彻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的要求。有关部门按照中央指示、从十八大以来就没有间断的在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生育政策调整完善方面的研究论证工作。虽然政策是一步一步出台的,但是决策幕后的这些研究论证工作其实一刻都没有停歇。
澎湃新闻:《决定》提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这个提法在此前的生育政策调整中比较少提到,这次把配套支持措施提到这一高度的原因有哪些?
杨文庄:从单独两孩、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情况来看,有非常好的效果。全面两孩实施以后,新生儿数量有所增加,二孩占比明显增加,0-14岁少儿在总人口中的占比有所提升,出生人口性别比有明显下降。
但另一方面,群众和家庭反映最强烈的就是经济负担,子女照料和女性难以平衡家庭和工作的关系等等,这是制约生育养育的痛点和难点,有的人也反映生不起、养不起的问题。
现在社会上最强烈的期待,就是希望国家在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方面有一些好的政策出台,缓解家庭生育养育的负担,解除家庭后顾之忧,激发群众的生育意愿,促进一个好的生育结果的呈现,我觉得这是群众普遍的、强烈的呼吁。
第二个方面,借鉴国际上的经验成果。低生育率是发达国家普遍现象,生育水平低,也是伴生着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必然产物。因为工业社会生活节奏变快,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女性就业率提高,需要给家庭给女性在生育养育方面有更多的支持,包括男性参与等等。例如欧洲一些国家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出现了低生育率。他们采取一些积极生育支持的政策来提振家庭的生育意愿。
包括时间支持,比如说延长产假,延长陪产假,夫妻共同的育儿假。
还有服务方面的支持,比如说普惠托育服务,有些国家0到3岁的普惠托育都非常完善,在社区就近的地方都有很完善的针对不同月龄的儿童托育支持,给家庭提供喘息服务。休完产假以后,母亲就可以把孩子送到有政府和社会有效监管、服务质量有保障、价格适中的托育机构。这已经成为文明社会、现代社会的标配和常态。
为了落实好三孩政策,国家还要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各地应当完善人口发展规划,围绕三孩政策出台配套的支持、帮扶政策,把生育养育教育成本降下去。所以现在生育政策不能理解为全面放开、一放了之。
还有经济支持,比如生育保险给母亲工资保障,父亲休陪产假有工资的保障等等问题。还有再就业的培训等等,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经验。
有一些国家通过实施这些有效的生育支持政策,提振了生育水平,所以这些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汲取。
但是,中国有自己的国情,我们也可能有更多好的条件,比如说我们很重视家庭建设家教家风。家庭的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的方式来育儿也很普及,也是社会都普遍接受的,这是我们的优势。
所以一方面发挥我们传统的优势,另一方面也要学习一些现代的可以借鉴学习的经验,有所作为,取得效果。
澎湃新闻:您认为在《决定》公布的这些配套支持措施中,哪些是立马就能让群众有获得感的?哪些可以提高群众的生育意愿?
杨文庄:这次中央《决定》提出了三大类十大项四十小项甚至更多的支持措施。第一方面就是优生优育,第二方面是普惠托育,第三就是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这些政策都是顺应群众期待,都是符合我们的实际。
这些政策落实下去,都会对激发群众的生育意愿,提高我们的生育水平有支持作用,这些政策越早落地它的效果就会越好,群众都等着盼着。
但是不是很快能把配套支持政策转化成群众生育意愿的提高,可能还有待时日。不要指望着中央《决定》今年公布、明年就有一个生育水平很大的提高,或者生育意愿很大的提高,这也不切实际。
我们国家发展得很快。七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也反映我国平均每个家庭户人口为2.62人,比六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3.1人又减少了,所以自然带来家庭养老抚幼功能在弱化。生育的主力军八零九零后也有很多想法和选择,比如他们希望换一个更好的工作、有一个更好的薪酬;或者是“世界这么大,还想去看看”等等,所以在生育时机方面会受到影响,生育的数量也会受到影响。政策效果还需要持续观察。
取消社会抚养费并不意味着彻底放开生育
澎湃新闻:此次颇受大家关注的就是《决定》中取消了社会抚养费,是否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为什么是现在取消?
杨文庄:社会抚养费是以前为了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而采取的一种经济制约措施,这次取消是因为它不合时宜了。
我们国家人口发展目标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现在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这个目标跟以前的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增长水平等目标都有了明显的变化,所以社会抚养费也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
第二方面就是群众的生育意愿不高,几次调查都反映群众生育意愿都在“2”以下,现在放开三孩政策并且还出台积极支持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也失去了它存在的合理性。应当说以这次《决定》为重要标志,社会抚养费已经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澎湃新闻:取消了社会抚养费,是不是意味着说彻底放开生育?
杨文庄:我觉得取消社会抚养费跟彻底放开生育不能划等号。
因为中央这次《决定》非常明确是实施三孩政策,就是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孩子政策,而不是全面放开生育政策,三孩生育政策还是计划生育政策。
这是基于我们国家人口众多的国情还没有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承载力关系紧张状况还有没有改变,从国情出发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
另一方面,在一些地区还存在着人口发展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矛盾相当紧张的问题。所以中央也是在权衡多重政策目标基础上作出这么一个决策。这个决策是科学的、理性的、务实的。
澎湃新闻:随着生育政策调整,法律的修改也是重要一环。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也参与了修法工作,主要有哪些修改?
杨文庄:从中央《决定》这个角度看,法律的调整完善可能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三孩政策应当在法律得到明示,二是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三是积极的生育支持措施,四是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保障。修法还有个过程,全国人大还要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
未来生育政策完善会着力于生育支持方面
澎湃新闻:作为一个参与者也是见证者,您如何评价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杨文庄:我们党高度重视人口问题,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我国就从人口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决定在全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一直坚持下来。在2000年之前,主要的导向是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进入新世纪稳定低生育水平,有一个政策平稳过渡期。到了十八大以后,生育政策调整完善转向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所以计划生育始终与人口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密切联系。
这也体现了中央始终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导向。中央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高度肯定,高度认可,没有这么多年计划生育政策,没有全党全社会付出的艰苦努力,没有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付出牺牲,我们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条件就不会有现在的状况。人口的有效管理,也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2016年中央决定中就说,计划生育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功不可没。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没有变,宪法也没有动,还是要坚持国策,这是基于国情的考虑。
三孩政策也是计划生育政策,未来国家要在生育方面给予更好的更多积极支持,让家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让家庭能满足自己的生育意愿,减轻生育养育方面的负担。把未来的工作做得更好,把人口均衡发展的目标实现得更好,是对过去的工作和人民群众的奉献是一个很好的回报。
澎湃新闻:未来我们的生育政策还会继续调整吗?
杨文庄:我觉得因时而变。三孩政策满足了群众的生育意愿,因为这也是根据群众的生育意愿、生育行为做出的决策。以后完善更多的应当在生育支持方面,针对群众生育养育教育方面的需求,有更多的配套支持措施,使三孩政策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是我们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阶段的着力点,这就是变与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