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视频截图
文/ 陈丽媛
近日,广西钦州一起人身伤害案件引发公众持续讨论。视频中,一男子凌晨当街强行拖拽一名女子,并试图将其暴力推进车内。女子呼救后,该男子的行为被当场市民制止,随后驱车离开。
据民警调查,双方系前男女朋友关系,随后该男子称已写保证书,双方已调解处理。
但由此引发的公众讨论并没有停止。7月12日,正观新闻报道“女硕士遭追求者砍杀案”已于当日移交至检察院。该案中,女硕士周某曾被追求者刘某带走并强行拘禁,此后刘某及其父亲写下保证书,周某家人到公安部门备案后没有继续追究。一个月后,刘某将周某杀害。
中国新闻周刊经过检索发现,近年来众多亲密关系类暴力案件中频繁出现“保证书”的身影:2019年4月,广东梅州一段家暴视频在网络热传。事后,男子写保证书道歉,其妻称不追究丈夫责任但已提出离婚;2019年6月,陕西汉中女子梁某提出离婚,丈夫程某持菜刀砍向梁某,此前程某曾写保证书称不再打人;2020年11月,四川南充一段“妈妈,我和弟弟都很想你”的短视频刷屏,丈夫刘某称此前曾打过妻子,只要妻子能回来,自己愿写保证书。
一时间,保证书成了亲密关系类暴力案件中不可忽视的词语,而司法实践中,“保证书”是何定义?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该类暴力行为出现后适用哪些法律条款以及该类案件的解决难点成为主要的舆论话题。
为此,中国新闻周刊专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蕾,十余年的婚姻家事研究让高蕾清楚感受到近年来国内公众对亲密关系类暴力案件的态度转变。从此前的“家务事”到如今动辄登上热搜榜,高蕾认为这是向好的趋势,“整个社会对发生在亲密关系间的暴力行为认知越来越清晰、越来越科学、越来越从法律角度看待它。”
保证书不是法律概念
中国新闻周刊:保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吗?在广西钦州等类似的案件中,保证书的角色是什么?
高蕾:保证书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钦州这个案件中,其作出保证书的前提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跟赔礼道歉的概念是一样的,但这不是法律文书。
中国新闻周刊:很多杀人案在前期都出现了保证书,这能说明什么问题吗?
高蕾:我也上网去搜了一下类似的案子,很多恶性案件的关键词都涉及保证书,但是大家忽略了另一个比较关键的共同点,这些恶性案件都发生在亲密关系中,比如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的夫妻、结束了亲密关系的前男女朋友、求爱不成因爱生恨的,这都属于发生在亲密关系中的加害行为。在这种关系中,因为双方有情感上的纠葛,被害人容易心软、原谅对方,往往会出现被害人要求或者加害人主动提出,通过写保证书的方式来保证以后不再做出类似行为,但是从法律上讲,保证书本身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中国新闻周刊:近几年出自亲密关系的恶性案件好像越来越多了。
高蕾:感觉上比往年是增加了,但是根据我多年的研究和观察来看,不是现在发生多了,而是敢站出来曝光这件事的人多了。2005年我刚毕业从事这方面研究的时候,很多受暴女性是不发声的,很多案件就这样被隐藏起来了,当发生一些特别恶性的案件时,才会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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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那时候信息传播也不是很发达。现在我们不管在哪,哪个国家、地区发生侵害女性的恶性案件,我们都会迅速知道,这跟信息传播、意识觉醒都有关系。倒退十多年,在街上出现伤害女性的行为,会被认为是私事而无人上前插手,但反观这次钦州的案件,很多旁观者出来制止,从而避免了更严重的危害后果,所以我觉得这也是公民的权利意识在增强。
中国新闻周刊:所以你觉得其实是有向好的趋势?
高蕾:对,这类案件最怕人们意识不到它是问题,现在大家都认为这是问题了,这本身就是进步。
早些年,整个社会都认为家庭成员或亲密关系间的暴力行为很正常,十多年前我们在做“反家暴”宣传的时候,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告诉公众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以及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暴力。
随着这么多年的不断宣传,现在整个社会对这类暴力的认知越来越清晰、越来越科学、越来越从法律角度看待它。亲密关系间的暴力事件能频频上热搜,从另一个角度充分说明公众的态度转变了,这是一个好的趋势。
多部法律共同保护人格权益
中国新闻周刊:和以前比有什么具体的变化?
高蕾:首先就是取证变得相对容易了。现在由于监控、拍摄设备的发达,案发的时候更容易被记录下来。十多年前我们最困难的就是取证,现在很容易。其次,证据一旦取得,放到网上传播也很快,能够迅速引起社会关注,投诉无门的情况不会再发生。
中国新闻周刊:对亲密关系类伤害案件,你建议使用这种保证书的方式吗?
高蕾:我是不建议写保证书的。因为保证书的前提是被害人原谅了对方,我们看到很多案子中写了保证书的前夫或前男友,后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大家也知道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只要发生过,以后还会再发生。因此,面对暴力行为,一定要追究法律责任,而不是寄希望于施暴者的“保证”。
中国新闻周刊:当发生了这类案件,被害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高蕾:首先,不管是发生在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还是陌生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其本质都是暴力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如果伤害不大,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施暴者进行相应的惩罚。如果该暴力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的伤害时,那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加害人应承担刑事责任,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中,且未造成严重伤害的,被害人可以选择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但如果该行为并未发生在家庭成员中,且未对其造成严重伤害的,被害人可以依据《民法典》中新增的人格权禁令的内容,必要时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钦州案件中的当事人双方就属于这种情况,双方虽为亲密关系,但是却并未共同生活,女方可以通过申请人格权禁令来保护自己。
中国新闻周刊:亲密关系类伤害案件解决的难点在哪?
高蕾:亲密关系类伤害案件最大的难点在于被害人的轻易原谅,这也是为什么有大量保证书的存在。作为一名律师,我还是建议被害人,当发生此类情况时,一定要坚定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因为曾经的亲密关系,轻易选择原谅。
实践中,很多案件到了警察局之后,是被害人自己主动要求不要警方追究对方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只能对加害人进行教育和训诫,所以关键点还是被害人自己要意识到伤害行为的本质和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