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会失去两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时,一次是找到时。

 01 



“郭新振打算留在养父母身边。”

“郭刚堂说会把孩子养父母当亲戚。”

昨天看到这两条热搜的时候,

不胜唏嘘。

 02 



我的第一反应就是:

就算郭新振念及养育之情,

不愿意追究养父母之罪责,

就算郭刚堂顾及儿子的感受,

不好意思追究买孩者的罪责,

那检察院也该提起公诉,

让买孩者付出应该的代价呀!

为什么要让买孩者付出代价?

因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正是由于买家的存在,

才导致了人贩子的出现。

只有彻底“消灭”买方,

才能彻底“消灭”拐卖。

所以,绝不能因为郭新振和郭刚堂不追究了,

我们就对买孩者网开一面。

这起案件影响巨大,

尤其应该严惩买孩者,

因为严惩可以震慑人心,

让那些蠢蠢欲动者绝了买孩子的念头。

所以,我的第一反应就是:

这起案件决不应该“私了”。

 03 



第一反应之后,

我细想又觉得不对劲。

为什么觉得不对劲呢?

因为这起拐卖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

我都能想到的影响,

不可能他们想不到。

于是我细查详情才知道,

此案发生在1997年9月,

而当时的《刑法》是这么规定的: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中的养父母,

参与拐卖郭新振了吗?

并没有。



不知大家是否看过此案的审讯视频。

警方审讯时,

人贩子呼某交代:

他们在“售卖”郭新振的时候,

并没有说郭新振是拐来的,

而是说他是一个姐妹的私生子,

我姐妹不便抚养这孩子,

所以想找个人家收养他。

人贩子呼某跟唐某,

本想把郭新振卖给一个叫“老七”的人,

结果老七拿不出这么多钱,

于是呼某唐某只好重新找买家,

最后在安阳找到了愿意购买者,

此购买者就是郭新振的养父母。

所以按照当时的《刑法》,

郭新振的养父母是入不了刑的,

因为他们并不是拐卖者,

只是购买者。

当时实施的《刑法》,

并没有惩处收买者的条款。

 04 



“收买”入刑开始于什么时候?

1997年10月1日。

1997年,国家对《刑法》进行了修订,

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养父母收买郭新振的行为,

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

并不适用于此《刑法》。

而且,养父母没有虐待郭新振,

法不溯及既往,

只要养父母不存在虐待孩子,

不存在阻碍解救等行为,

是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

最长一般是20年,

此案已经24年了,

早就过了追诉时效。

很多网民跟我开始的想法一样,

都觉得应该严惩郭新振养父母,

以震慑那些蠢蠢欲动的潜在购买者。

但综上所述,

要追究郭新振养父母的刑责,

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事情。

不是不想,而是不能。

 05 



现在很多网友都在骂郭新振,

我开始也一样:

“买家毁了你爸妈24年的青春,

你怎么可以认贼作父呢?

因为一己私欲,买别人的孩子,

将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那是养父母吗?

那是无耻的共犯。

你居然还要继续留在他们身边,

你还是老师呢,

怎么没有一点是非观念?

你的亲生父母为了找你,

整整找了24年,

骑摩托骑了40万公里,

你为什么不考虑下他们的感受?”

我开始也这样骂郭新振,

但是后来一深想吧,

觉得自己实在没资格骂他。

为什么呢?

三个原因。

第一,养父母并不是合谋者。

郭新振可能是这样想的:

“想买我的人,

一开始并不是我养父母,

而是老七。

但人贩子把我拐来后,

老七拿不出这么多钱,

所以人贩子才找了下家,

最终找到了我养父母。

就算我养父母不买我,

别的人家也会买我。

养父母买了我之后,

对我还是很不错,

我现在生活也不错,

算是比较幸运了。”

站在这个角度想,

郭新振不恨养父母其实也算合理,

因为虽然亲生父母吃了这么多苦,

但这些苦并不是养父母直接造成的。

第二,我们是站在法理层面,郭新振是站在情感层面。

郭新振被拐卖的时候,

仅仅只有两岁,

那个时候还没有记忆。

对于他来说,

养育他的人,

确实跟亲生父母毫无区别。

被养育了24年,

现在大家突然告诉他:

“你不应该爱养父母,

你应该跟他们一刀两断,

你应该把他们送进监狱。”

这搁谁,恐怕都很难接受。

换位思考一下,

我们失个恋还寻死觅活呢,

却要郭新振一刀断了24年的感情,

这确实有点强人所难了。

我现在回过头来深想:

如果郭新振真的一刀斩断了24年的感情,

我反而瞧不起他。

为什么?

这才说明他真的无情无义。

第三,我们忘了郭新振也是受害者。

这起拐卖案其实有两大受害者,

一是郭刚堂夫妇,

二是郭新振。

我们骂郭新振的时候,

全然忘了他也是受害者。

现在我们来做一个设想:

因为父母的一时疏忽,

两岁的郭新振被人拐卖了,

但如果买的人不是现在的养父母,

而是其他家庭条件非常差的人,

而是其他脾气非常暴躁的人,

那郭新振可能会遭受各种虐待,

那郭新振可能根本读不了大学,

那郭新振可能根本当不了老师,

那郭新振可能还过着悲惨的生活。

我们之所以不觉得他是受害者,

是因为他现在过得还不错。

如果他现在过得很差,

我们肯定就不会这样苛责他了。

所以,我们这些局外人,

真的不要忘了郭新振也是受害者,

他两岁就被拐了并不是他的错,

他跟养父母建立深厚感情也不是他的错,

我们何必这么苛责他呢?

这些我们都没有想到,

但找了孩子24年的郭刚堂想到了,

所以他才不愿意为难孩子:

“一切按孩子的意愿,

他愿在哪边就在哪边,

不想让他受第二次伤害。”

 06 



《失孤》一案终于了结了,

结局看似很完满,

但其实并非如此,

因为老郭实在是太可怜了:

丢失孩子后不久,

他就白了头发。

为了找回孩子,

他耗尽了精力,

耗尽了青春,

耗尽了家产,

“只有在路上,我才感觉我是个父亲。”

整整找了24年,

找了40万公里。

二十四年啊,不是二十四天。

这些日子是怎么熬过来的?

只有老郭夫妇知道。

煎熬了24年,

孩子终于找到了,

本应该万分高兴,

但怎么高兴呢:

儿子虽然找到了,

却发现儿子已经不是他儿子了,

儿子不能回到他身边,

因为要给购买者养老。

世间最可悲的事情莫过于此。

正如一个网友所说:

“郭刚堂失去了两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时,一次是找到时。”

 07 



让人唏嘘的不仅仅是郭刚堂,

还有很多很多“失孤”的父母。

“烈焰大王”昨天就讲了一事:

“我老家有个村子,

两口子偷了邻村一个小婴儿,

养到五岁大的时候,

邻村的亲生父母找来了,

孩子亲爹哭着过来抱孩子,

结果孩子狠狠咬了他一口,

大哭大喊让他滚。

这孩子把亲爹当成坏蛋,

当成拆散他和养父母的坏蛋,

死活都不肯跟亲爹走。”

太多太多被拐卖的孩子,

最后都变成了这样的人。

所以,正如那句话所说:

被人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

会失去两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时,

一次是找到时。

 08 



我为什么要写这篇稿子呢?

两个原因。

一是我觉得不应该苛责郭新振,

事情发展成这样,

并不是他的错,

他也是受害者。

二是我觉得实在是太不公平了。

那些天杀的购买孩子的家庭,

最后反倒成了孩子最亲的人,

实在是可悲、可恨、可叹。

这样的结果就说明,

更应该严惩人贩子和收买者。

所以,我想发出两点呼吁。

一是呼吁加重惩处人贩子。

1997年以来,

国家虽然在打击拐卖上不断加码,

但是打拐形势依然严峻,

说明现行法律惩处过轻,

所以我觉得应该在刑责上加重处罚。

二是呼吁实行“买卖同罪”。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只有严惩收买者,

让人心生畏惧不敢收买,

才能彻底杜绝拐卖的发生。

“一个买家的需求,

会导致多个孩子被拐卖。”

我坚决支持“买卖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