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审理案件的法官Warren Milman的话说:“案子不寻常的点太多,都没有先例。”最高法院的法官都这么说了,案子到底有多麻烦?
简单预告一下:代孕母亲,和找她代孕的夫妇里的丈夫搞在了一起,并在生下孩子后抢夺抚养权,要求赔偿。她在庭上表示:“说好的我生了他就离婚娶我,一起养娃,他说变就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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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这,这就介绍下登场人物。
案件里有三个人,代孕母亲A,以及找她代孕的夫妇,丈夫B和妻子C。三人是印度裔加拿大移民背景,决定代孕生子前,三人互相认识,算是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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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为什么会变成代孕关系?为什么A会变成BC夫妇选择的代孕母亲?这还得回到2014年,一切开始的时间。
先说代孕母亲A在法庭上提供的故事版本:
7年前的春天,A认识了已婚的B,两人开始偷情。
最开始偷情的这段时间,A为B怀孕堕胎两次。在法庭上,她提供了自己的堕胎证明,并表示一开始就知道,当时结婚五年的BC夫妇不孕不育,而B很想要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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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惑的情况来了,在妻子C不知道AB正在偷情的情况下,这时已经堕胎两次的A,以“想做善事,让夫妻关系好起来,帮助夫妇成为父母”的名义,主动要求做BC夫妇的代孕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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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C非常高兴地同意,接着在2016年7月,和心怀鬼胎的代孕母亲A,以及出轨渣夫B飞到印度,取卵、做胚胎植入。
划重点,这是ABC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海外代孕三人行。妻子C提供了卵子,丈夫B提供了精子,A这时只是最单纯的代孕母亲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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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尽管不远万里飞到印度做试管,代孕母亲A没能成功怀孕。2016年8月,三人回到加拿大。据A说,BC夫妇又请她再试一下,但提议这回用她自己的卵子。
具体怎么“用”?A在庭上回忆,因为加拿大辅助生育费用昂贵,B当着她和妻子C的面提议:“要不我俩‘自然而然地鼓掌’吧?”
A补充,这只是B当着妻子C的说辞,事实上,两人单独在一起时,B对A承诺:“只要你用自己的卵子怀上我的孩子,我就离开老婆,和你以夫妻之名养娃。”
B一边得到妻子C的默许,一边劝A接受“自然鼓掌”,2017年4月,代孕母亲A,成功怀孕。BC夫妇知道消息后非常兴奋,不过,对于代孕母亲A来说,剧情急转直下。
2017年5月,BC夫妇拿着监护权文件找到怀孕中的代孕母亲A,希望她放弃全部抚养权,但会给她探视权。A在法庭上说,本来B说好我怀孕就和妻子离婚,却突然改口“孩子出生后我再离婚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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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时A对B的说辞依然深信不疑,更何况BC夫妇一直强调,她签下放弃监护权的文件,也是为孩子好,这样孩子才能有医保(实际放不放弃都有)。A说自己是在被哄骗之下,签下放弃监护权文件,给自己埋了大雷。
签完文件后不久,A生下女儿,在之后快两年的时间里,无合法监护权的情况下,母乳喂养,和有监护权母亲育儿的方式无异。但在法律层面,女儿的合法监护人,一直只有BC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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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的卵子代孕生下情夫的娃,又被没离婚的情夫和原配妻子要求签下放弃抚养权的文件,A和BC夫妇在2018年夏天彻底决裂。她对女儿放心不下,依旧规律地探视和抚养孩子。直到2020年2月,BC夫妇以A没有合法监护权的理由,拒绝她见女儿。
去年7月13日,A将B告上法庭,要求平等的带娃时间、共同抚养权和育儿费,求偿约53万人民币。A对法官说:“我一周见她6次,但我的孩子却叫我Masi马西(旁遮普语‘阿姨’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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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A在庭上的炮轰,B从容“应战”,讲了BC夫妇版本的故事。
B在庭上向法官承认,自己和A的确有过婚外情,但时间和她说的不一样。他表示,他是在A捐卵怀上女儿后才和她搞在一起的。与此同时,他和老婆一开始就给代孕的A讲清楚了“我们夫妇俩才是孩子的合法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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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A提供的偷情时两次为他流产的证据和短信,B闭口没提。取而代之的,却提供了A与BC夫妇之间的短信截图,截图中都是A表示自己开心当代孕母亲,为夫妻俩高兴的内容。
B强调对方一直对放弃监护权知情,从无异议,并且已经从他们身上“捞”了4万加币(约21万人民币)的礼金,夫妻俩已经仁至义尽。他还表示,去年2月拒绝A再探视,也是害怕A的歇斯底里对快4岁的女儿有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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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半年,这个案子因为要素实在过多,法官都觉得荒谬。代孕、婚内出轨、抚养权,随便抓一个出来都可以掰扯许久。其中围绕代孕的辩论,也令人头疼。
代孕在加拿大合法,但不允许商业代孕,只允许志愿代孕,也就是最前面说的,代孕母亲A向BC夫妇提议的,主动志愿代孕,用夫妇俩自己的卵子精子,或者她“捐”自己的卵子培育胚胎。
但“志愿”两字,可操作性很大。加拿大2004年辅助生育法案规定和去年新补充的规定写明,无论是中介机构还是寻找代孕的个人,都不可以直接或间接的向代孕母亲支付金钱,或提供财物补偿(例如协助支付房屋按揭)。
取而代之的,代孕母亲的花费只能用“报销制度”,顾名思义:代孕母亲先满足怀孕期间的花费需求,再把发票拿给代孕孩子的父母报销。
基于此,按照法律规定,BC夫妇直接向A提供4万加币礼金的代孕费,已经犯法。犯法者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罚款50万加币,约262万人民币。
第二点,中介公司四处征召年满21岁的志愿代孕母亲后,从父母处赚取中介费的同时,会替代孕母亲和要孩子的父母找律师拟合同。合同会写明每月花费的上限,例如2000加币/月,并向父母提供中介设立的信托账户,让他们定期打钱,给代孕母亲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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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ABC三人间,根本没有这样的程序,除了A怀孕时签了放弃抚养权的文件,她可以说是脑袋一片空白。
过去几年,加拿大媒体报道了多起与代孕有关的争议事件,有代孕母亲被中介机构培训如何造假报销,也有寻找代孕的父母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中介忽悠,直接给代孕母亲打钱“买娃”,被牵连上庭打官司的情况。
(一位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代孕中介被代孕母亲曝光的“报销教学”)
回到ABC的案件。A的确当了已婚男的小三,有道德污点,也确实是主动代孕捐卵,但这一切都不能让人忽视,女性就算在代孕合法的国家选择代孕,但凡遇到点波折,都能陷入极其被动的局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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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商业还是“志愿”,是出于逾越道德底线的“爱情”还是同情,当撕开这些外衣,当子宫成为可以付钱租赁的商品,女人,哪里还有权利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