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的距离,
但如果相差半个世纪,
你能接受吗?
小坊接下来要说的故事
就是从一段
离奇的婚姻关系开始:
2017年6月,小伙子小高和刘老太领取了结婚证书。那年,新郎小高27岁,新娘刘老太76岁,整整49岁!陪着一起去婚姻登记处的,还有小高的两位好友小余和小戴。婚后,夫妻俩带着2条狗,一起去北海玩了20多天。难道,两人真的是因为真爱走到了一起?
"干儿子"变"老公",
理由让人乍舌...
事情要从2014年说起,小余、小戴、小高前后在同一家理财投资企业工作。
刘老太是这家企业的客户,曾在英国打工的她有一些积蓄做投资。刘老太是孤老,没有子女,曾经有过一个养女,已不再来往。
虽然孑然一身,但刘老太十分好客,时常邀请3个小伙子来家里吃饭;小伙子们也经常上门送些小礼物。刘老太在小伙子们公司里的投资回报收益稳定,渐渐的,关系越来越好,三个小伙子认了刘老太当“干妈”,刘老太有啥事儿,也会喊小伙子们帮忙。
有一天,刘老太向小伙子小余诉苦,自己在其他的地方的投资跑路了,损失惨重。他们一合计,提议"干妈"先把房子抵押给银行,等他们投资股权后赚到钱,再把房钱还回来。
让刘老太担心的是,卖房之后,户口落到哪里去呢?小伙子们一商量,小高一个人住,挂到他家去呗。于是他们去了派出所,要以“干妈”的名义迁户口。派出所说,只有直系亲属才可以迁户口,仨人便商量出一个“结婚”的方法。于是就有了开头小坊说的这个场景。
狐狸尾巴终于露出来了,
老太被骗了钱,又没了住处...
结了婚、迁了户口、卖了房。
之后的故事就陷入了“套路”...
拿到钱后,三个小伙子压根没投资股权,私下把钱分了。起初,他们还每个月稍微给刘老太一些钱,让她租住在外地,但渐渐的联系越来越少,承诺的回报也都打了水漂……
这段离奇的婚姻关系
原本并不是
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
早在办结婚证的时候,
老太就觉得有些"怪怪的",
但在干儿子们的花言巧语下,
也就迷了心窍。
和老太办理结婚的高某
起初也犹豫过,
但在利益的驱使下,
也同意了另两个小伙的想法。
如今,刘老太失了钱、也没了房子,百般无奈之下,刘老太只好向自己的外甥女和外甥女婿求助,勉强在花桥租房安顿了下来。
其实刘老太当初打算卖房、投资股权的时候,外甥女和外甥女婿便表示反对,可是老人什么也听不进去。虽然老人和亲戚们平日里也略有来往,但频繁程度最多只能做到一周一次,远不及这三个小伙子。
刘老太的外甥女婿约见了几个小伙子,可对方却耍起了无赖的态度,无奈之下就只能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三个小伙都是高学历,
有人竟还知法犯法
据了解,这三个小伙子其实都有大学学历,还有人甚至学的是法律专业,考虑过犯罪的后果...
与老太领结婚证的高某坦言,自己家里其实不缺这个钱,从老太这里骗来的钱也改变不了什么,事后已经开始后悔。
但事实上,
这三位小伙子犯下的事儿
可不止是民事案件。
他们像向老太谎称会进行股权投资,并与这家公司的名义签署了相关的投资协议,从而交付了投资款,已经涉嫌合同诈骗。
最终李某、高某、戴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因三人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了从宽处理,分别被判2~3年的有期徒刑,缓刑2~3年。
贪心变成贫
坊友们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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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夫妻离婚分割330万房产男方仅得2.8万
法院回应没有家暴,没有出轨……
就是和平离婚,可双方在离婚分割市值330万房产时,男方最终只分到了2.8万余元,这是为啥?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让我们一探究竟。
夫妻离婚分割330万财产
结婚三年的小丽(化名)和阿强(化名)夫妻感情渐渐出了状况,总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争吵。很快忍受不了的阿强搬离了这套房屋,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2020年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在协调无效,夫妻分居两年后支持了小丽的离婚诉求。两人名下有一婚后购置的房产,购买价值为170余万元,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小丽的母亲出资,剩下70余万元则由小丽和阿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办理房屋登记时,产权登记在了小丽和阿强名下,且做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之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
这套房产现市330万元,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当年两人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其中小丽占99%的份额,阿强占1%的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这套房屋的房款由100余万元首付款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在小丽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阿强仅分割房屋1%,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遂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综合考虑后,判令这套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
支付给男方2.8万!
小丽不服判决,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二人按份共有,是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的约定,离婚分割财产应当依约定按份处置。这份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按约分割不应认定为有失公允。
阿强表示当时两人按份共有是以婚姻关系维系为前提的,是为了安抚小丽的父母,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套房屋是小丽和阿强婚后购买的,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由此可见,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上述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
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小丽和阿强离婚,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法官说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本案主审法官王列宾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用协议的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些财产确定为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的制度。约定一经生效,夫妻双方即应按约定的内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本案中双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按份共有,这项约定合法有效,故依据民事主体应遵循自愿原则的民法基本原则,改判按产权登记比例分割房屋。
案外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房屋按份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各自的占有份额,分别对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个份额并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划分为若干份,各自拥有单独部分的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房屋整体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和义务。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一般基于一定的关系而产生。如:夫妻、家庭等。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的权利是平等的,每个共有人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使用权利。共同共有中,共有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进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