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温州警方接到一名18岁女子吴某,长得还挺漂亮,声称自己的5万元现金在出租屋内被偷了,她自己交代当晚曾带一名“老板”回出租屋内,钱也是之后不见的。



这件事疑点重重,民警马上就展开了调查,很快就找到了这位“老板”刘某。

“老板”声称并没有盗窃,而是给警察讲了另外一个故事



原来,刘某今年44岁,并不是一个有钱的老板,偶然在大街上看到年轻漂亮的小吴姑娘,顿时产生色心,就冒充有钱老板上前搭讪。



小吴姑娘今年刚刚18岁,正是妙龄少女,浑身散发着青春活力。



面对陌生大叔搭讪,她并没有退缩,而是与对方攀谈起来,刘某见此就提出用5万元一个月的代价包养小吴姑娘。



没想到小吴姑娘痛快地答应了,于是双方留下了联系方式。虽然小吴姑娘身材窈窕,面容姣好,但是刘某并不真心愿意用5万元来包养一个月。



于是刘某于是灵机一动,想到了一个妙招,用5万冥币去蒙骗一下,也许还能成功。他去商店买了5万冥币,装在了塑料袋里包起来,没有当面给小吴姑娘看。直接放在了小吴姑娘的抽屉里。



小吴姑娘才18岁,社会经验不足,看钱放进了抽屉里,就信以为真了

完事之后,还很有服务意识地送“老板下楼”,衣服都没穿齐



当她高高兴兴回到出租屋打开袋子就傻眼了,5万现金变成了一堆冥币,愤怒不已的小吴姑娘想要报复一下刘某,就直接报警声称自己家里5万元被盗。这才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小吴姑娘后悔都来不及了,她不但被刘某骗了失身,还因为报假案,面临警方的处罚。(下图不是小吴姑娘)




那假“老板”刘某怎么算?算诈骗还是算强奸?算合同诈骗?使用假币罪?

都不算!连使用假币这罪名都犯不上因为在发生关系过程中,小吴姑娘是自愿的,所以算不上强奸。

另外因为两人的包养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无效。也就不存在合同违约。我国诈骗罪中对财务的定义为“公私财务”,小吴的服务并不属于公私财物,所以刘某并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一个使用假币罪,由于冥币和真钱太不像了,做不到最起码的假币要“以假乱真”的要求,所以构不成使用假币罪。

法律上制裁不了“老板”,我们只能道德上谴责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