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显示自己的诚意
一些女婿愿意在房产证的名字
或所占份额做出让步
但世事难料
夫妻间一旦出现无法解决的矛盾
不得不走上离婚这条路时
房产分割便成了双方家庭
最大的问题
这不,上海就有这么一对夫妻
双方和平分手
但万万没想到的是
经法院审判
最终330万的房产,丈夫只能分得2.8万
原来
当时夫妻在做产权登记时
约定“按份共有”,且妻子占比99%
一审:仅享1%权益严重不符丈夫贡献度
2015年
小丽(化名)和阿强(化名)婚后购置了一套
价值170余万元的房屋作为婚房
产权登记也在夫妻两人名下
不过,婚房的首付100余万元
却是由丈母娘出资
剩下70余万元则由小夫妻两人
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
婚后三年
小丽和阿强的感情渐渐出了状况
2018年阿强索性搬离了这套房屋
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
两年后
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两人离婚
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因为两人的关系没有改善
加之分居已满两年
小丽的离婚诉求得到了支持
但对于两人共有的这套房产
经查实,目前市值330万元
还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
根据两人约定的所占份额来看
小丽占99%,阿强只占1%
一审法院认为:
这套房屋的房款由100余万元首付款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在小丽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阿强仅分割房屋1%,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遂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综合考虑小丽、阿强对房屋的贡献,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判令这套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小丽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不应违背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
二审中
小丽认为房屋产权虽登记为夫妻二人
但根据当时所占份额的约定
两人都是真实且合法有效的表示
按约分割不应认定为有失公允
阿强则认为
当时两人按份共有是为了安抚小丽的父母
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这套房屋是小丽和阿强婚后购买的
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
由此可见
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
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
上述房产登记是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
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
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
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
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
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小丽和阿强离婚,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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