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欢喜

  为了显示自己的诚意

  一些女婿愿意在房产证的名字

  或所占份额做出让步

  但世事难料

  夫妻间一旦出现无法解决的矛盾

  不得不走上离婚这条路时

  房产分割便成了双方家庭

  最大的问题

  


  这不,上海就有这么一对夫妻

  双方和平分手

  但万万没想到的是

  经法院审判

  最终330万的房产,丈夫只能分得2.8万

  


  原来

  当时夫妻在做产权登记时

  约定“按份共有”,且妻子占比99%

  

  一审:仅享1%权益严重不符丈夫贡献度

  2015年

  小丽(化名)和阿强(化名)婚后购置了一套

  价值170余万元的房屋作为婚房

  产权登记也在夫妻两人名下

  不过,婚房的首付100余万元

  却是由丈母娘出资

  剩下70余万元则由小夫妻两人

  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

  


  婚后三年

  小丽和阿强的感情渐渐出了状况

  2018年阿强索性搬离了这套房屋

  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

  两年后

  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两人离婚

  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因为两人的关系没有改善

  加之分居已满两年

  小丽的离婚诉求得到了支持

  

  但对于两人共有的这套房产

  经查实,目前市值330万元

  还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

  根据两人约定的所占份额来看

  小丽占99%,阿强只占1%

  一审法院认为:

  这套房屋的房款由100余万元首付款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在小丽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阿强仅分割房屋1%,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遂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综合考虑小丽、阿强对房屋的贡献,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判令这套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小丽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不应违背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

  二审中

  小丽认为房屋产权虽登记为夫妻二人

  但根据当时所占份额的约定

  两人都是真实且合法有效的表示

  按约分割不应认定为有失公允

  

  阿强则认为

  当时两人按份共有是为了安抚小丽的父母

  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这套房屋是小丽和阿强婚后购买的

  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

  由此可见

  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

  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

  上述房产登记是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

  

  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

  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

  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

  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

  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小丽和阿强离婚,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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