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天下银保(ID:tianxiayinbao),作者:王莹,编辑:陈偲,原文标题:《聚焦3·15 | 金融消费警示录:直播营销风险要防范,过度借贷陷阱要警惕!》,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今天,是第39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回顾过去的一年,金融行业有过哪些“坑”?消费者又该如何加以防范?
保险合同陷阱多
3月9日,浙江省消保委发布公告称,近期消费者反映保险合同中部分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投诉数量不断攀升,浙江省消保委于2021年初开展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活动,主要针对消费者常见的保险种类,共收集保险合同146份,随机抽取20份保险合同予以点评,发现被抽取的合同条款均存在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突出问题:
(一)单方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
大部分医疗险和重疾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进行就医”,此类条款实质是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设定了特定义务,属于隐藏性义务条款。虽有防范保险欺诈目的的合理性,但该类条款将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责任转嫁给被保险人,加重了被保险人义务。部分保险合同中未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例外情形写在合同中,消费者如果不清楚特殊情形除外,可能就不申请理赔,丧失了理赔的权利。
(二)规避、减轻保险公司的责任
限定治疗方式。保险合同以格式条款约定手术及治疗方式,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手术和治疗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患病后,根据自身疾病选择最佳的治疗方式,倘若治疗方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则无法获得理赔,与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初衷相违背,合同约定过于苛刻的治疗方式实质减轻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限定专科医生。消费者就医的时候通过正常挂号看医生,但不排除正常情形下遇到的医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资质条件。既然是保险公司指定范围的医院,医生是否符合资质要求就是医院及保险公司的责任,被保险人在看病时也无从知晓医生的资质,因此,该类规定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
限定保险金额又限定住院天数。保险条款约定了保险期间,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合同保险金额为限,在此情形下,又限制被保险人累计住院天数,实质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
(三)重要条款未进行显著提示
很多保险合同中都提到了等待期,即在等待期内,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一些保险合同中对于等待期不予理赔这一事项未通过字体加黑、加粗或者下划线等醒目方式提醒消费者。
(四)专业术语晦涩难懂
部分保险合同专业术语频繁使用,而消费者往往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地位。在保险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之中,消费者知情权居于核心地位,全面掌握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正是投保人正确决策的前提。因此有必要调整保险合同的表述,以确保一般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
据悉,针对此次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点评发现的问题,浙江省消保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保险公司进行约谈,敦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抽取保险合同清单
代理退保需警惕
3月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官微发布一则关于《保险公司遭遇集中“退保”危机 背后却有一群人赚得盆满钵满》的消息,揭露保险业退保黑产的真相。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85人,后又追捕31人。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已有43名被告人获判。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涉案金额近千万元。
“代理退保”产业链已成保险业毒瘤,不仅扰乱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更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时不慎自食苦果的案例屡见不鲜。
诈骗手法:
(一)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等进行虚假宣传,声称可以“无条件办理退保”或进行“保单升级”,部分不法分子还会假冒监管部门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虚假宣传。
(二)诱导消费者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保单、电话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甚至要求消费者提供银行卡原件及取款密码、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人”。
(三)利用消费者身份证信息办理新的电话卡和银行卡,冒充消费者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保单的联系电话及银行卡信息。
(四)为消费者提供一份话术,要求消费者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诱骗销售人员回复,进行虚假取证;或者在没有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通过手机软件伪造微信聊天记录、捏造歪曲保险机构存在违规的虚假事实。
(五)阻止消费者与监管部门、保险公司的联系,要求消费者签订“全权”代理协议,并要求消费者不与保险公司接触,不得就投诉问题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试图切断消费者正常维权通道。
(六)诱导消费者签订第三方电子支付协议,若保险公司同意退保,退保金到账后立即通过电子支付划扣“手续费”,“手续费”比例一般为退保金额的50%左右。
(七)个别代理退保组织与黑恶势力勾结,如消费者想终止退保服务,可能会对消费者进行骚扰,甚至威胁、恐吓。
主要风险:
(一)失去正常保险保障风险。消费者退保后丧失了风险保障,后续再次投保时,由于年龄、健康状况的变化,可能将面临重新计算等待期、保费上涨甚至拒保的风险。
(二)资金受损风险。“代理退保”的个人或机构收取高额“手续费”或“定金”,还可能利用其所掌握的消费者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
(三)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代理退保”的个人或机构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保单、银行卡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存在被泄露或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的风险。
(四)人身伤害风险。“代理退保”的个人或机构可能在过程中对保险消费者采取胁迫行为,通过电话骚扰、语言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
消费提示:
(一)充分考虑自身保险需求,谨慎办理退保。消费者应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障功能、除外责任和退保损失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谨慎衡量是否有必要终止保险合同。尤其要慎重对待所谓“退旧投新”“高收益”产品等宣传,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防止上当受骗。
(二)注意保护个人重要信息。保单是重要的金融单据,包含重要个人信息,消费者要注重保护个人隐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重要身份信息、敏感金融信息。不要将银行卡、身份证、保险合同等重要单证轻易转交他人,以免被非法使用,蒙受损失。如果受到不法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保护自身权益。
(三)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合理维权。消费者如果对保险产品有疑问或相关服务需求,可以直接通过保险公司公布的官方维权热线或服务渠道反映诉求;也可以通过拨打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等方式,向监管部门反映。
直播营销藏风险
当前,直播带货风潮正盛,金融直播营销也快速兴起。其中,部分金融产品相关的直播营销行为存在风险隐患,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
主要风险:
(一)营销主体混乱,或隐藏诈骗风险
一是无资质主体“鱼目混珠”。由于直播平台开设账号基本无门槛限制,一些无资质主体擅自开展金融产品直播营销,涉嫌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甚至有所谓的“科技公司”“咨询公司”以投资虚拟货币、外汇、网络理财为名进行诈骗;还有直播平台为吸引用户,承诺在平台充值后有高额收益并可随时提现,存在异化为非法集资的风险。
二是直播平台信息设置混乱。有的直播平台信息设置混乱,没有清晰展示分期、借贷等金融产品实际提供者,平台用户可能被营销氛围带动,在主体不清、风险不明的情况下冲动消费。
三是非专业人士误导或欺骗。有些并不具备专业素养的人士自我包装为“理财专家”“保险专家”,对金融产品进行不当解读、不当类比。加之直播平台受众广泛,金融知识薄弱、风险防范能力差的用户易受误导或欺骗。
(二)存在销售误导风险
一是虚假或夸大宣传。有的直播营销为博眼球,对借贷产品、保险产品、理财产品等进行夸大宣传,如“最快x分钟放款”“最长免息xx天”“首月仅需几元,最高几百万保障”等,但实际上多数消费者难以符合广告宣称的免息条件、放贷条件或产品销售范围,亦或是“免息不免费”、隐含保费逐月递增等。
二是偷换概念、简单比价。有的直播营销广告以万元借款需支付的日利息来强调息费低,易导致消费者对借款成本产生错误认识,但实际的综合年化利率水平相当高;有的仅对保险产品价格进行简单比较,却不详细介绍保险责任,故意隐瞒除外责任、分红收益不确定等重要信息,甚至曲解保险产品条款,宣称“什么都保”,容易引发消费者误解。
三是信息披露、风险告知或提示不到位。有的直播营销行为未能向观众充分提示金融产品存在的风险、免责条款等,或者没有用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对权利义务、风险等级等重要信息进行说明,消费者可能在未充分知悉风险的情况下被带动,购买了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消费提示:
(一)辨明直播主体资质。消费者应注意相应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或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质,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渠道。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在正规金融机构销售渠道以外的页面随意提供个人重要金融信息、身份信息,防范欺诈风险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二)看清直播内容。金融营销在直播场景下,容易出现由于直播时间限制或消费者中途观看等原因导致的信息披露不足、消费者信息获取不全等情况。建议在购买前充分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警惕一些金融直播营销中信息披露不足、风险提示不到位、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销售误导问题,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三)知悉金融消费或投资风险。直播带货模式无法有效识别每位消费者或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做不到一对一地充分沟通。公众不可被直播营销所营造的氛围煽动而盲目消费或冲动投资,应在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合同内容、息费标准、免责条款、风险等级等重要信息后,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要慎办
因资金周转需要,为获得增信服务,提高贷款成功率,有消费者购买了保险公司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顺利获得贷款后又发现每个月除了需要归还银行贷款外,还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疫情影响下,很多消费者经济能力下降,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和保险费,从而引发争议。
主要风险: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本质上是一种增信服务,是对贷款还款的一种担保措施。在投保人(借款人)无法按照贷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偿还欠款时,由其购买保险的公司来承担偿还责任。
(一)涉及多方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至少涉及三方甚至四方主体。投保人(借款人)、保险人(保险公司)、贷款人(银行),有时还会有融资担保平台参与。
(二)涉及多项融资成本:消费者的融资成本至少包含两至三方面。一是银行的贷款利息;二是保险费;三是如果有第三方融资平台参与的,还需要支付担保费。
(三)违约有风险:投保人(借款人)在未还清贷款前提前退保,将导致被保险人的信贷损失风险上升;投保人(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时,保险公司代替投保人(借款人)向银行偿还贷款后,将向投保人(借款人)进行追偿。同时,投保人(借款人)的违约情况将被计入个人征信记录,对未来的贷款、出行、就业等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消费提示:
(一)正确认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购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属于信用增进措施之一,除此以外,增信措施还包括第三方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等。个人消费贷款等实务操作中,借款人可以通过购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方式用以增信从而获取相应贷款,因此借款人为此购买时请看清所购险种。
(二)合理评估个人贷款及投保需求。贷款人不能强制消费者购买贷款保证保险,但借款人也可能因缺乏其他有效的增信措施而无法获得贷款。因此,消费者务必结合自身的还款能力综合考虑是否贷款或投保。消费者若投保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则融资成本中除贷款利息外,还将包括保证保险的保费,请消费者切勿忽略这部分融资成本。
(三)认真对待借贷和投保办理流程。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应仔细阅读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材料,尤其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和缴费期间等关键内容,了解清楚后再签字确认。若通过互联网申请贷款并投保,则请务必留意贷款操作页面的各个流程环节,根据页面提示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等,切勿盲目勾选“已知晓”等按钮直接跳过重要信息,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纠纷。
(四)按时履约还款维护个人征信。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并不能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如果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或违约,保险公司会先行向贷款人赔付,然后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并可能上传计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借款人未来的贷款、出行、就业等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请消费者在办理贷款后遵守合同约定,按时还款付息、缴纳保费,切勿因过度负债、无力偿还贷款而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过度借贷诱惑
近年来,一些网络平台为获取海量客户,通过各类网络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无节制消费,尤其容易对金融知识薄弱人群、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青少年等产生误导。
主要风险:
(一)信息披露不当,存在销售误导风险。一些机构或网络平台在宣传时,片面强调日息低、有免息期、可零息分期等优厚条件。然而,所谓“零利息”并不等于零成本,往往还有“服务费”“手续费”“逾期计费”等,此类产品息费的实际综合年化利率水平可能很高。部分营销故意模糊借贷实际成本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容易让人产生错误理解或认识。
(二)过度包装营销,陷入盲目无节制消费陷阱。一些机构在各种消费场景中过度宣扬借贷消费、超前享受观念,而这种对贷款产品过度营销、过度包装的行为容易诱导无节制消费。有的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借钱后,用于明星打榜与集资,“借贷追星”现象蔓延。
(三)过度收集、滥用客户信息,存在个人信息使用不当和泄露风险。一些网络平台的网贷营销罔顾消费者利益,利用“土味”“奇葩”广告吸引流量,套取客户信息。在营销或借贷过程中,通过广告页面过度收集并滥用客户信息,甚至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信息在平台方、贷款机构、出资方等之间流转,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四)无序放贷,导致过度负债。一些网络平台宣称贷款手续简单,诱惑消费者点击办理,有的机构甚至给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低收入人群等过度放贷,进行暴力催收,冒充司法机关恶意催收,针对借款人亲属朋友进行催收,引发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
消费提示:
(一)理性消费,量入为出。消费者应看清借贷产品内容,正确评估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杜绝不计后果盲目借贷、盲目消费行为,某些营销过度宣扬的“借贷消费”“超前享受”行为不值得提倡和效仿。过度借贷往往导致资金断流,使消费者个人、家庭陷入困境。
(二)合理借贷,切勿“以贷养贷”“多头借贷”。消费者应了解网络平台贷款、类信用卡透支及分期等借贷产品,知悉借贷息费价格、期限、还款方式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警惕一些机构或平台所谓“免息”“零利息”等片面宣传。合理发挥借贷产品作用,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不要过度依赖借贷消费,更不要“以贷养贷”“多头借贷”。
(三)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借贷。要注意查验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经营资质,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对来历不明的电话、链接、邮件推销行为保持警惕,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在可疑网站提供个人重要信息,防范诈骗和个人信息泄露。
贷款黑中介套路多
仅凭身份证,当天可放款?无视黑白户,无条款贷款?特殊渠道快速、低息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少个体经营者现金流压力增大,由于自身资质不足、暂时难以从正规渠道获取贷款,便给贷款“黑中介”提供了可乘之机。
主要风险:
(一)“包装贷款”。“黑中介”谎称通过包装资料可以解决借款人“银行流水不够、收入不达标”等资质方面的困难。但当消费者拿着造假资料去申请贷款时,便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是资料造假被金融机构查出,不仅被拒贷,还会被金融机构列为黑名单;二是个人信息泄露“被贷款”,相关资料可能被黑中介拿去申请贷款。
(二)“无需审批”。“1分钟办理、无需审批”、“仅凭身份证,当天可放款”,“黑中介”一般将目标锁定在收入不稳定人群,而被这些虚假信息迷惑双眼的借款人,往往拿到的是一份“天价”合同,最终造成无力偿还的结果。
(三)“贷前收费”。“黑中介”承诺低息、快速放款,但前提是借款人先要交一定的保证金、押金,以证明自己的还款能力。一旦借款人交了钱,“黑中介”就会消失无踪。而正规的金融机构在正式放款前是不会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的。
(四)“宣称有关系”。“黑中介”宣称自己在金融机构有熟人或者有关系,可以帮助借款人轻松贷款,而且利息很低,不过需要缴纳一定的服务费。如果借款人信以为真,贷款无望反倒被骗了服务费。正规的金融机构都有严格的贷款审核流程,并不是内部人员能够左右的。
(五)“洗白征信”。“黑中介”谎称只需几千元就能洗白个人征信,无论多花、多黑都能洗白,以避免贷款被拒。事实上,征信报告只有上报的商业银行才可以修改、更正,除此之外,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更改。并且,不良征信记录会在还清全部逾期欠款及罚息的5年后自动消除。
消费提示:
(一)花钱要理性。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忽视自身的实际收入水平,不计后果、盲目借贷,否则一旦资金断流,就容易陷入“黑中介”贷款的“定制圈套”。
(二)借钱要正规。“三看”辨别正规金融机构:一看联系方式与经营场所。正规的金融机构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联系方式,并非只有一个简单的贷款网站、一个QQ号或一串手机号码。二看前期费用和贷款利率。从贷款利率和前期费用来看,遇到“无门槛、低利息”的贷款产品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三看受理区域与营业执照。非正规机构一般会声称“可办理全国业务”,这是异地行骗的一种手段。正规的金融机构会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借款人可以登录当地工商部门网站查看是否已经注册。
(三)救济要理智。如果不幸陷入“黑中介”贷款陷阱后切忌自乱阵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寻求正确的救济渠道。消费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不要因为害怕,被“黑中介”恐吓、威胁,在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冒充银行行诈骗
近期,犯罪分子通过伪基站冒充银行发送虚假短信诈骗钱财的案件多发。春节前后,在山东、河南等地就有不法分子冒用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机构之名,向客户发送“钓鱼”短信试图诈骗。
所谓“钓鱼网站”,是指欺骗用户的虚假网站。钓鱼网站是互联网中最常碰到的一种诈骗方式,通常伪装成银行及电子商务,窃取用户提交的银行账号、密码等私密信息的网站。页面与真实网站界面基本一致是钓鱼网站的特点,二者区别在于钓鱼网站一般只有一个或几个页面。
消费提示:
(一)不轻信短信号码。犯罪分子可能利用伪基站、改号软件的技术将虚假短信号码伪装成金融机构的服务热线,以骗取受害者信任。因此,单凭显示号码不能判断短信真伪,仍需认真阅读鉴别短信内容。
(二)不点击可疑链接。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短信中一般不包含除官网入口或官方手机银行APP下载地址之外的网址链接。因此,如发现短信息中存在可疑链接,特别是故意使用与银行官网接近字母组合的(如使用与建设银行“ccbc”相近的“ccbt”)链接,故意使用短地址(如以t.cn开头的短址)的链接,带有不正常后缀地址的(银行官网地址一般以“com.cn”、“cn”或“com”后缀结束)链接,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点击,应直接拨打金融机构官方服务热线或到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咨询核实相关情况。
(三)不输入个人信息。如果已经点击不明链接,则很可能已经进入犯罪分子的钓鱼网站,此时切记不要输入任何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尤其不要输入银行账户交易密码,也不能输入任何短信验证码。
(四)联系金融机构核实情况。虚假信息往往编造客户信息过期、身份未核实、账户涉刑事案件,不处理将冻结账户等信息制造紧张感,诱使受害者在慌乱中按照其要求操作。因此,收到类似短信后请不要慌张,保持冷静,只需通过金融机构官方服务电话或正规网点核实情况,就能够避免上当受骗。
(五)遭受损失及时报案。一旦发现已遭受虚假信息诈骗,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联系金融机构对相关账户挂失处理,避免进一步损失。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天下银保(ID:tianxiayinbao),作者:王莹,编辑:陈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