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1日,中国全国人大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Getty)


3月11日中国全国人大会议已经审议通过关于香港选举制度修改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将依此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最近,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未来12个月内必须完成香港选举制度改革的所有工作,其中包括根据中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进行大概至少20个本地立法,然后再做相关选举的进一步安排。

可见修改香港选举制度要经过一个复杂的过程,工作量不小。或许正因如此,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介绍草案时表示,“考虑到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可以只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不涉及修改香港基本法正文。”如果要修改香港《基本法》正文,其过程将更为复杂、工作量也将更为庞大。

为短时间内集中精力解决关键问题,以及确保香港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所以此次改革香港选举制度,只涉及到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但从长远来看,未来不排除将可能修改香港《基本法》正文。如王晨所说的“本次”“可以只”两词,某种程度上也可理解为,等将来时机成熟时,“下次”也“可以”考虑修改香港《基本法》正文。待新的选举制度成功运转,香港社会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基本法》一些条款与香港社会脱节的问题,或有机会得到重视和解决。

实事求是的说,经过二十多年的社会实践,《基本法》的内容确实有不少地方无法规范香港社会的现实。如多维新闻《社论:香港修改不能再等了》所言,“香港是个法治社会,凡事讲究有法可依,但《基本法》未列明两办尤其是在香港一线工作的中联办的设立和职能,必然容易落人口实,引发法律纷争。”另外,港版国安法与香港《基本法》有些地方有不同表述,港版国安法实施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如何处置等问题,都有待具体厘清。

其他如,《基本法》规定的居民本位制度带来的政治忠诚问题,与新界土地密切相关的“丁权”是否属于原居民传统权益问题,行政会议制度存废问题,以及《基本法》对香港现行自由资本主义制度过于肯定的问题等,都是香港社会及北京要直面、解决的《基本法》现实法律困境。

而且现今,北京在因应现实大幅调整治港政策,推动香港“一国两制”进入2.0时代之际,非常有必要让香港社会重新认识“一国”与“两制”的辩证关系。这就要求香港《基本法》对此做出更明确的说明,从法律上引导港人建立新的“一国”认知。加上随着香港选举制度改革,未来也可能会出现《基本法》正文与附件一、附件二的规定相互矛盾的地方,所有这些现实与《基本法》的矛盾点,都会促使大家慢慢形成修改香港《基本法》的共识。

北京不会不知道香港《基本法》与现实脱节的问题,只是《基本法》的修改事关重大,且程序复杂,过程漫长,需要从长计议。现在最重要的是解决香港面临的政治困局,而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就可以解决问题,且过程相对简单,根据从易到难的道理,北京现在只修改《基本法》附件,不启动修改《基本法》正文,可以理解。不过,改革香港选举制度不是终点,相信在将来时机成熟时,坚持实事求是的北京,或会对香港《基本法》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改。要注意的是,修改《基本法》非但不是削弱《基本法》权威,而是为了因应过去多年香港管治遇到的问题,通过查缺补漏,与时俱进,来继续保障《基本法》的适应性和权威。